13.医疗纠纷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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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疗纠纷的类型
(一)医源性医疗纠纷: 指由于医院和医务人员方面的原因引起的医疗 纠纷。
1.医疗过失纠纷(tangle from medical fault): 即医疗事故。指医疗纠纷涉及的不良医疗后果是因 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的责任过错 或技术失误造成的,也可能由于医院管理不当(如 机械地执行先缴费、后治病制度;后勤管理松懈未 及时供电、供水、供血或供氧等)所致。
* 过敏性休克最常见:
指按诊疗护理常规不需事先做过敏试验的 药物,按通常治疗剂量和使用途径使用后出现 的过敏性休克,此乃患者的体质特异引起; 在正常做青霉素皮试过程中,出现速发性 过敏性休克,应属医疗意外。 若皮试时浓度出错(过高)、观察皮肤反 应错误或不做皮试直接使用青霉素,而发生过 敏性休克,则为医疗事故。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 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 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第一章. 第三条)
特点或构成要件: 1.主体的合法性—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医疗活动中; 2.行为的违法性—医疗活动必须有过失行为;
过失行为:非故意或意外的。
包括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
第21章
医疗纠纷
* 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和社会安定。 * 科学公正地处理好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 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 要求法医介入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处理, 已成为广大群众和各界人士的共识。 * 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鉴定是法医学鉴定 的主要任务之一。
第一节


1987 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2.患方其他原因引起的纠纷 (1)患者及家属过失导致的纠纷:隐瞒病情或病史、 不遵照医嘱和不配合治疗、无故拖延或不交医 疗费或因其他原因而延误治疗、私自请其他人 诊治、缺乏医学知识而不理解不良医疗后果的 原因、不信任医疗水平、索赔心理等而导致的 不良后果。 (2)非精神病患者在诊疗期间发生自杀、他杀和意 外伤害,或者患方有意嫁祸医方而引起纠纷。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 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 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一章. 第一条)
法医学鉴定的意义:
* 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定、司法公正; * 有利于双方利益得到合法、合理、公正的保障; * 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和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 * 有利于医疗纠纷的行政处理与诉讼程序相衔接; * 有利于促进医学的进步、医疗技术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的提高; (临床诊断与病理诊断不符合率为北医20.7%~华西31.1%) * 有利于推动法医学及医学的发展。
* 在诊疗检查和外科手术时,少数患者在气管插 管、肛门或阴道指诊、导尿、宫颈扩张或牵引、 胸或腹腔穿刺、手术牵扯胸膜、腹膜、心包或脑 膜等时,患者可能发生迷走神经反射性的心跳骤 停死亡,这是因为其体质特殊发生的难以预料的 医疗意外。 * 医生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无法 按常规采取的急救措施所造成的不良医疗后果, 也可认为是医疗意外的一种特殊类型。
二、概念、特点及分类
(一)医疗纠纷(medical tangle): 医患双方对诊 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医疗后果及其原因认识不一 致而发生纠纷,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提出诉 讼请求,要求追究责任和赔偿,在事实真相未查明之 前统称为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可分为医疗事故和非医疗事故两大类
特点:
1.患者确实或怀疑发生了不良医疗后果; 2.不良医疗后果发生在患者诊疗过程中; 3.就诊场所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4.医患双方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纠纷。
(二)医疗事故(medical malpractice or negligence):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 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 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第一 章.第二条)
(第六十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 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四、医疗事故的分级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 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甲乙等。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 致严重功能障碍的;甲-丁等。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 致一般功能障碍的;甲-戊等。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制定。(第一章.第四条)
2.医方其他原因引起的纠纷: 指产生纠纷的根本原 因并不在于诊疗护理过失,而是医方的其他原因。 (1)医务人员服务态度不良引起的纠纷; (2)医务人员语言不当引起的纠纷; (3)医务人员故意挑拨引起的纠纷; (4)医务人员不良的医德医风引起的纠纷; (5)虚假广告或不实际的承诺引起的纠纷。
(二)非医源性医疗纠纷: 指医疗机构和医生并不存在诊疗护理过失, 由于患者或其家属缺乏医学常识,对医院的有 关规章制度不理解或其他因素引起的医疗纠纷。 1.无医疗过失纠纷 (1)疾病的自然转归导致的纠纷; (2)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导致的纠纷; (3)医疗意外导致的纠纷: 指受目前医学科学水平所限,或因患者体质特 异或病情特殊,在正常诊疗护理过程中出人意 料之外发生的不良医疗后果。
20002年9月1日起施行。全文分七章、六十三条。 (总则1-4条、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5-19条、医疗 事故的技术鉴定20-34条、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 督35-45条、医疗事故的赔偿46-52条、罚则53-59条 及附则60-63条)。
一、医疗纠纷鉴定的意义
3.行为的损害性—有明显的人身损害; 4.医疗过失与人身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非医疗事故(第三章.第三十三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 * 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 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 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 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 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 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 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 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 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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