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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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1.03.16
•【文号】国税发[2001]31号
•【施行日期】2001.03.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2001年3月16日国税发〔2001〕3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据各地税务部门反映,部分储蓄机构要求明确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利息税)取得手续费收入的征免税政策。
为完善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对利息征税的管理,现将代扣代缴利息税手续费收入的征免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利息税,可按所扣税款的2%取得手续费。
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
免征个人所得税。
c29522--010525wj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