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召回和停业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和其他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不符合本体系中提及的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包括:
(一)由非食品原料或添加除食品添加剂和其他可能危害人类健康的物质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生产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和其他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值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儿和其他特定群体的主要和辅助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或感官特性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鸟类中毒或死因不明、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车辆等受污染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未标记预包装食品;
(十)因疾病预防等特殊需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和销售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食品。
第三条调查发现,出售的食品属于本制度第2条所列食品,应停
止销售,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清点登记不合格食品;
(二)从市场上撤回不合格食品,退回供货方
(三)将质量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
食品应交由市场保荐人或相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四)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或
相关质检部门报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五)食品经营者应当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公布不
合格食品的召回信息,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消费者退货。
第四条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
的食品,当食品经营者采取补救措施并确保食品安全时,他们可以继
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第五条坚决杜绝未按照规定采取退市措施、被责令退市后不退市,或以退市名义,实际变脸并继续出售的行为。
公司名称(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