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相关规范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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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相关规范规章制度汇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矿山生产经营活动,维护矿山生产秩序,保护矿山资源环境,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和劳动权益,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矿山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矿山生产经营应遵循“科学开采、合理利用、保护环境、安全生产”的原则。
第四条矿山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矿业权,并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税。
第五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矿工生命安全。
第六条矿山企业应当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保护矿山环境,减少污染排放,推广绿色矿山建设。
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矿工的劳动权益,提高矿工的生活水平。
第八条矿山企业应当依法纳税,维护国家税收稳定。
第二章矿山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一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九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条矿山企业应当编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三条矿山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确保生产安全。
第二节生产设备安全规定
第十四条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采购和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设备,确保生产安全。
第十五条矿山企业应当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第十六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设备操作人员培训,提高设备操作技能,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节作业人员安全规定
第十七条矿山企业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事相关作业。
第十八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作业人员健康体检制度,保证作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
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作业人员个人防护措施培训,提供相关个人防护用品,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第二章矿山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第一节矿山环境治理规定
第二十条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环保规定,建立健全矿山环境治理制度,减少矿山环境污染。
第二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当进行矿山环境评估,制定环境保护措施,确保环境影响管控。
第二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绿色矿山建设机制,推行清洁生产技术,减少矿山资源消耗和排放。
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处理矿山废弃物,防止废弃物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四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矿山生态恢复制度,修复被矿山破坏的生态环境,保护生态平衡。
第三节矿山水资源保护规定
第二十五条矿山企业应当合理利用水资源,严格控制用水,防止水资源浪费。
第二十六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矿山水资源保护制度,做好污水处理工作,减少矿山污水排放。
第二十七条矿山企业应当实行水资源循环利用,推广节水技术,减少对水资源的占用。
第三十八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水资源监测工作,定期对矿山周边水体进行监测,确保水质安全。
第三十九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矿山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矿山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章矿工劳动权益保护规章制度
第一节矿工工资保障规定
第四十条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保障矿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支付矿工工资。
第四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工资制度,明确工资核算和发放标准,维护矿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当及时支付矿工工资,确保矿工的生活水平,避免拖欠现象发生。
第四十三条矿山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矿工的社会保险和福利,保障矿工的基本权益。
第四十四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工资保障机制,处理矿工的工资纠纷,确保工资支付的合
法合规。
第二节矿工劳动安全保障规定
第四十五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矿工劳动安全保障制度,落实矿工劳动安全责任。
第四十六条矿山企业应当为矿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落实劳动防护责任。
第四十七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矿工职业健康检查,保障矿工身体健康。
第四十八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矿工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做好矿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十九条矿山企业应当开展矿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三节矿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五十条矿山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矿工的劳动权益。
第五一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矿工工时管理制度,合理安排矿工工作时间,保障矿工休息
和健康。
第五二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矿工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保证矿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三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矿工职业培训,提高矿工的职业素养和技能水平。
第五四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矿工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矿工的劳动纠纷。
第四章税收规章制度
第一节税收征收规定
第五五条矿山企业应当依法纳税,按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资料,正确计算和支付税款。
第五六条矿山企业应当及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接受税务部门的税收检查和核算。
第五七条矿山企业应当配合税务部门开展税收宣传和纳税咨询工作,提高纳税意识。
第五八条矿山企业应当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不得逃避税款,不得进行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
第五九条矿山企业应当主动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税收扶贫和捐赠公益事业。
第五十节税收管理规定
第六十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税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税收管理和控制。
第六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开展自查自纠,及时纠正税收违法行为。
第六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当配合税务部门的税收调查和取证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税收相关信息。
第六十三条矿山企业应当规范税务会计核算,确保税务报表的真实和完整。
第六十四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税务法律法规学习和培训,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和素质。
第五章法律责任规章制度
第一节违法违规责任规定
第六十五条矿山企业违反本规范规定的,应当依法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矿山企业违法违规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矿山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第六十八条矿山企业应当依法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六十九条矿山企业应当依法整改存在的安全、环保等问题,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节法律责任处理规定
第七十条对于违法违规的矿山企业,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一条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矿山企业,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矿业权。
第七十二条对于违法违规造成严重后果的矿山企业,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对于涉嫌犯罪的矿山企业,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
第七十四条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情节严重的矿山企业负责人,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其个人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本规范所称矿山企业包括国有矿山企业、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等各类矿山生产经营单位。
第七十六条矿山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社会责任,促进矿山产业可持续发展。
第七十七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行业整体形象和声誉。
第七十八条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矿山相关规范规章制度汇编,如有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地方,请以实际情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