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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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保护农民集体资产权益,调动农民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就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1.重大意义
(1)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

(2)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大举措。

2.总体要求
(3)指导思想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任务,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导向,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探索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

(4)基本原则把握正确改革方向,坚守法律政策底线,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分类有序推进改革,坚持党的领导。

(5)改革目标通过改革,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保护和发展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明晰集体所有产权关系,发展新型集体经济;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落实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

3.全面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6)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对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摸清集体家底,健全管理制度,防止资产流失。

各省级政府要对清产核资工作作出统一安排,从2017年开始,按照时间服从质量的要求逐步推进,力争用
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

(7)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在清产核资基础上,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要严格按照产权归属进行,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

(8)强化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修订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加快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建设,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稳定农村财会队伍,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做好日常财务收支等定期审计,继续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等专项审计,建立问题移交、定期通报和责任追究查处制度。

对集体财务管理混乱的村,县级党委和政府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整顿,防止和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行为。

4.由点及面开展集体经营性资产产权制度改革
(9)有序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
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

改革主要在有经营性资产的村镇,特别是
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
制度改革的意见(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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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2017.4
城中村、城郊村和经济发达村开展。

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改革。

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

股权管理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

(10)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解决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

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11)保障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利组织实施好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改革试点。

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记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信息,出具股权证书。

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明确公积金、公益金提取比例,把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收益分配权落到实处。

探索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现阶段农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不得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可以在本集体内部转让或者由本集体赎回。

5.因地制宜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
(12)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是特殊的经济组织,可以称为经济合作社,也可以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

现阶段可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组织登记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据此向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以便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发挥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功能作用。

妥善处理好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

(13)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利严格保护集体资产所有权,防止被虚置。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违反耕地保护制度。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且需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发包方同意;采取出租(转包)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经营权的,应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发包方书面备案。

对于经营性资产,要体现集体的维护、管理、运营权利;对于非经营性资产,不宜折股量化到户,要根据其不同投资来源和有关规定统一运行管护。

(14)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从实际出发探索发展集体经济有效途径。

(15)引导农村产权规范流转和交易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根据农村产权要素性质、流转范围和交易需要,制定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完善运行机制,实行公开交易,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和监督管理。

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在试点基础上探索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的有效办法。

6.切实加强党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领导
(16)强化组织领导要建立省级全面负责、县级组织实施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地方各级党委书记特别是县乡党委书记要亲自挂帅,承担领导责任。

(17)精心组织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由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农业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实施。

(18)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免征因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涉及的契税,免征签订产权转移书据涉及的印花税,免收确权变更中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费。

对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可以量化为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

逐步增加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支出,减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应负担。

统筹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所需用地。

(19)加强法治建设抓紧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方面的法律,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资格,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益,保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适时完善集体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本栏编辑:周慧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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