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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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强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安机关、军队、企业等使用财政资金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以下简称政府采购),不适用于国际贸易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章促进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第三条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不得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

第四条鼓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安机关、军队优先选择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第五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可以单独或者联合投标。

联合体成员应当明确各自的权责,并签订联合体协议。

第六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和质量保证能力,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人要求提交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合理设置标书要求和标的分割。

采取限价或者限额方式采购的,应当分别确定中小企业的中标价格或者数量。

第三章保障中小企业权益
第八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的评审标准要公正、科学、合理,评审程序要规范、透明,评审结果要公开。

第九条中小企业因不得已而不能履行中标合同的,应当及时向政府采购人提出申请。

经政府采购人同意,可以延期履行或者解除中标合同。

第十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安机关、军队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的货款和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接受中小企业供货或者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安机关、军队应当按照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及时付款。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安机关、军队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造成中小企业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虚报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情况或者限制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由
国务院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鼓励采用中小企业技术装备和新产品。

第十五条中小企业指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或者将来注册成立,依法独立经营,具有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和质量保证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
(二)年销售额不超过5000万元,总资产不超过3000万元。

第十六条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大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支持力度。

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政策宣传和服务支持,帮助中小企业提高生产经营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简要注释如下:
1. 政府采购: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安机关、军队、企业等使用财政资金进行的采购活动。

2. 中小企业:指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或将来注册成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5000万元、总资产不超过3000万元。

3. 联合体协议:指联合体成员签订的明确各自权责的协议。

4. 招标文件:为招标活动纲要之一,是政府采购人发布招标公告时向投标人提供的包含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文件。

5. 中标合同:指中标人与政府采购人签订的用于规范中标人履行采购合同的法律文书。

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
1.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指《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

2. 货款:指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向政府采购人提供货物所得到的收益。

3. 服务费用:指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向政府采购人提供服务所得到的收益。

4. 监督检查:指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对参与各方进行法律法规性质的审核、指导和监督,以保证政府采购合法、公正、透明。

5. 赔偿责任:指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中小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安机关、军队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的相应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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