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学习贯彻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2.06.13•【文号】国办发[2012]34号•【施行日期】2012.06.1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企业技能人才是我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是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内在要求,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有效手段,是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科教兴国战略、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重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要求,全面提升企业技能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现就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人才强企战略,以服务产业转型升级为主线,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目的,坚持服务企业、尊重劳动、提升技能、终身培训的原则,建立健全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形成有利于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为促进企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持。
(二)主要任务。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健全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完善企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和激励的政策措施,建设技能精湛、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在企业中初步形成初级、中级、高级技能劳动者队伍梯次发展和比例结构基本合理的格局,使技能人才规模、结构、素质更好地满足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企业发展需求。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6.04.18•【文号】中办发[2006]15号•【施行日期】2006.04.18•【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才工作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精神,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人才强国战略,切实把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任务来抓(一)充分认识做好高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高技能人才是我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行各业产业大军的优秀代表,是技术工人队伍的核心骨干,在加快产业优化升级、提高企业竞争力、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技能人才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人才队伍不断壮大。
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深入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我国经济结构调整不断加快,人力资源能力建设要求不断提高,高技能人才工作也面临严峻挑战。
从总体上看,高技能人才工作基础薄弱,培养体系不完善,评价、激励、保障机制不健全,轻视技能劳动和技能劳动者的传统观念仍然存在。
当前,高技能人才的总量、结构和素质还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在制造、加工、建筑、能源、环保等传统产业和电子信息、航空航天等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业领域,高技能人才严重短缺,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阻碍产业升级的“瓶颈”。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推动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推动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2.07•【字号】冀劳社[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推动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劳社[2007]5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现将《关于推动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中的相关问题,请及时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反馈。
二○○七年二月七日附件:关于推动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精神,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动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有关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31号)和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技师学院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以下简称院校)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统筹培养规划,充分发挥院校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基础作用(一)统筹培养规划。
根据我省劳动保障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和新技师培养带动计划确定的目标,“十一五”末全省高级技工将占技能劳动者的23%、技师和高级技师占6%,院校培养高技能人才的规划将统筹纳入到高技能人才规划中。
“十一五”期间,我省将重点扶持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的建设,11个设区市应各建成一所以上设备设施优、师资队伍强、教学管理精、培养质量高的高技能人才培养院校。
到2010年,全省要建成高级技工学校20所,技师学院15所;“十一五”期间,各院校每年招收以高级技工及以上等级为培养目标的学员应不低于20%的增长率,到2010年,全省招生人数达1.7万人,在校生达4万人;“十一五”期间,院校开展技师、高级技师短期资格培训的人数应达5万人次。
铁路技师工作总结(多篇范文)
铁路技师工作总结一、基本情况高技能人才是技术工人的优秀代表,是现代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骨干力量,是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现经济跨越式发展,提高企业竞争力,必须在建设高水平科技和管理人才队伍的同时,努力建设一支技艺精湛的高技能人才队伍。
为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决定做好高技能人才培养和人才保障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xx]37号)及《关于印发〈三年五十万新技师培养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xx]38号)文件精神,加快集团公司技能人才队伍的建设,集团公司成立了以主管领导为组长,人力资源、科技、生产等部门领导参加的技能人才领导小组,统一负责集团公司技能人才战略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集团公司于xx年开始筹备考核站的建设和各项制度建设,开展管理人员、考评人员培训。
并分别于xx年至xx年对19个二级企业进行考核,对符合建站条件的十一个企业经集团公司批准建立了考核站,并制定了《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三年规划》、《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管理(试行)办法》、《关于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办法》、《职业技能鉴定命题技术规则及有关要求》等相关文件,指导考核站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集团公司对企业职工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十分重视,并将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和考核站作为培养技能人才的重要平台,三年来共有2246人参加了职业技能鉴定,有1327人获得了不同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技师24人、技师236人、高级工688人、中级工332人、初级工47人,占获证职工比例依次是2%、17%、52%、25%、4%。
目前在岗260名技师、高级技师是企业在生产和施工中技术骨干力量,并在完成任务、解决技术难题、传授技艺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作用。
如沈阳信号厂高级技师、全国技术能手戴宝森,自xx年以来和徒弟完成了天津地铁十个车站、沾昆铁路线八个车站、西南交通大学的教学台,石家庄大型调度监督表示盘等近30个控制台的改进和设计,为工厂创造价值近500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技工院校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技工院校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09.07.13•【文号】人社厅发[2009]86号•【施行日期】2009.07.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技工院校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技工院校教学改革,加快技能人才培养,推动技工教育可持续发展,我部制定了《技工院校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并决定在全国部分技工院校中开展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试点工作。
列入我部试点的技工院校(试点院校名单另行通知)要在统一指导下开展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试点工作。
未列入试点的专业课程和技工院校,应按照我部颁布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开展教学工作,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学安排。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技工院校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我国新型工业化对技能人才的要求,加大技工院校教学改革力度,建立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校企合作为基础、以综合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理论教学与技能操作融合贯通的课程体系,提高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加快技能人才规模化培养,探索中国特色的技工教育改革与发展之路。
二、工作目标在全国选择部分具备条件的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开展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试点工作。
通过两年努力,开发完成技工院校若干主体专业一体化课程体系,探索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符合企业生产需要的现代技工教育新教学体系。
三、基本原则一体化课程是以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以综合职业能力培养为目标,以典型工作任务为载体,以学生为中心,根据典型工作任务和工作过程设计课程体系和内容,按照工作过程的顺序和学生自主学习的要求进行教学设计并安排教学活动,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融通合一、能力培养与工作岗位对接合一、实习实训与顶岗工作学做合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能中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能中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1.06.30•【文号】人社部发〔2021〕48号•【施行日期】2021.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能中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我部决定在“十四五”期间组织实施“技能中国行动”。
现将《“技能中国行动”实施方案》印发各地,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1年6月30日“技能中国行动”实施方案技能是强国之基、立业之本。
技能人才是支撑中国制造、中国创造的重要力量。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在“十四五”期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组织实施“技能中国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党管人才、服务发展、改革创新、需求导向原则,健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着力强基础、优结构,扩规模、提质量,建机制、增活力,打造技能省市,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国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制造强国、质量强国、技能中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的技能人才保障。
二、目标任务“十四五”时期,大力实施“技能中国行动”,以培养高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为先导,带动技能人才队伍梯次发展,形成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技能精湛、素质优良,基本满足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的技能人才队伍。
“十四五”期间,新增技能人才4000万人以上,技能人才占就业人员比例达到30%,东部省份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比例达到35%,中西部省份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2-3个百分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通知-劳社部函[2008]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通知(劳社部函[200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0号)精神,充分发挥企业和职业院校在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中的作用,加快培养速度,扩大培养规模,逐步建立一支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决定在全国建立一批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发展的趋势,整合优质资源,统筹规划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
在全国选择300个管理规范、技术先进、技能人才密集且培养成效显著的大型骨干企业,选择200所规模大、设施完善、特色鲜明,以高级工、技师为主要培养目标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建立示范基地。
通过发挥企业和院校示范基地的带动作用,提高企业职工技能水平和整体素质,扩大各类职业院校高技能人才培养规模,整体推进全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二、示范基地认定示范基地将于2008年和2009年分两批进行认定。
示范基地主要从以下四类企业和院校中产生:(一)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机电、信息产业、电力三个项目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二)历届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获奖企业、职业院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0.12.28•【文号】人社部发〔2020〕96号•【施行日期】2020.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各中央企业人事部门:为打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加强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在总结工程技术领域试点工作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探索建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技术与技能相促进的人才评价使用激励机制,激发高技能人才创新活力,为实施制造强国战略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1.坚持突出重点。
适应技术技能人才融合发展趋势,以高技能人才为重点,打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与职业技能评价界限,创新技术技能导向的评价机制,拓宽技术技能人才发展通道,促进两类人才融合发展。
2.坚持问题导向。
聚焦人才职业发展中“独木桥”、“天花板”问题,推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有效衔接,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和职业资格考试,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搭建两类人才成长立交桥。
3.坚持科学评价。
进一步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倾向,强化技术技能贡献,突出工作业绩,保持两类人才评价标准大体平衡,适当向高技能人才倾斜,让各类人才价值得到充分尊重和体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9.29•【文号】人社部发[2011]109号•【施行日期】2011.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财务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务院各部委人事部门,各有关行业协会,中央企业:《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已经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为更好实施人才强国战略,适应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需要,培养造就一大批具有精湛技艺的高技能人才,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 2020年)》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的部署,特制定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
一、项目的定位与主要内容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是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企业竞争力、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
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为重点,以提升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为核心,旨在培养和造就一批具有精湛技艺、高超技能和较强创新能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引领、带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发展。
重点实施三个工作项目:(一)技师培训项目。
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现代产业体系的需要,充分发挥行业、企业和职业院校作用,加快培养一批具有精湛技艺和掌握新知识、新工艺的技师和高级技师。
从2011年到2020年,全国新培养350万名技师、100万名高级技师,使技师和高级技师总量达到1000万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
毕业 生就业有关 工作 的方案 ,会 同有关 部门认真 落 实,并请 于7 O 月1 日前将工 作方案上报我 部。
联系 电话 :0 0 8 2 7 5 ( 1- 4 0 4 2 传真 ) 附件 :应届 高校 毕业生登记 失业 情况
二00六年六 月十 五 日
构举办高校 毕业 生招聘会 的管理 ,不得批准 以营 利 为 目的的 毕业 生招 聘会 。对 批准 举 办 的招聘 会 ,应采 取有效措施 ,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 各地要加 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 力度,落实企
项 目、开业指导、融资服 务等配套服 务。
( 落实 高校 毕业生就业有关扶持政策 三)
实高校 毕业生就 业有关 扶持政策。对 自主创业的 基金提供 担保 。推 动落 实对从事个体经营高校毕
力市场供求信息分析 时,要强化分析大学 生求职
各地 劳动保 障部 门应主动配合相 关部 门,落 登记信息和用人单位对 大学生 的岗位需求 登记 信
维普资讯
见 习
六、加强应届高校毕 业生 就业相 关信 息分析
各地对登记 失业 的高校毕业 生,应根据 其意
愿 ,组织参加职业 资格 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或就 业 见习,并根据 当地有关规定 ,按城镇登记失业 人 员标准 享受职 业培训补贴。对 希望参加 创业培 训 的,组 织其参) S B , 培训班 ,并提供 创业 J Y g业 H J
业劳动用 工和社会保障相关制度 ,加强对 中小企 附件
应届高校毕业 生登 记失业情况
填报单位 :
车期 靳髓记失业的
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在签订劳动合 同、兑现劳动报 酬 ,特别是缴纳社会保险 费等方面 的监督检查 , 为毕业生到 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创造 良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08.16•【字号】黔劳社厅发[2006]30号•【施行日期】2006.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6]30号)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望一并遵照执行:一、贵州省新时期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指导思想新时期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职业能力建设为核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完善政策,健全制度,规范程序,强化管理,形成科学的人才评价机制,为高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高技能人才评价要进一步突破年龄、资历、身份和比例限制,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对劳动者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进行考核和评价。
对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后备高技能人才,应及时提供技能鉴定服务;对在岗工作多年并具有相应技能水平和实践经验的在职职工,要普遍开展技能评价认定;对在职业技能竞赛中涌现出来的优秀技能人才,可按规定直接晋升职业资格或优先组织参加技师考评,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等有意愿参加考核鉴定的其他各类人才,要同等提供评价服务。
二、贵州省新时期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目标任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目标任务是,着力构建制度完善、评价科学、基础健全、质量可靠的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新机制和新体系,并带动整体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现新发展;到“十一五”期末,争取高级技工水平以上的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2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4.01.03•【文号】人社部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巩固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专项整治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促进劳动者技能就业,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就业导向建好“两目录一系统”(一)聚焦重点产业和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设置职业技能培训需求指导目录。
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强化培训促就业导向,商同级财政部门指导各市县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和就业需求,发布职业技能培训需求指导目录,明确急需紧缺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可包括培训类型、职业(工种)名称、补贴标准等内容,及时公开并动态调整。
优先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地方支柱特色产业、劳务品牌等急需紧缺职业(工种)。
培训课时可参考国家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培训计划等,结合区域产业发展、企业岗位需求等情况确定。
对不符合区域产业发展、企业岗位需求或劳动者培训就业意愿的低效无效培训项目,要及时移出目录。
(二)及时公开和动态调整培训机构目录。
结合实际对开展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以及企业、社会组织梳理汇总,形成培训机构目录,及时公开并动态调整。
目录应包括机构名称、地址、办学性质及可开展的培训项目等内容。
培训机构应具有独立开展培训的师资、场地、设施设备以及课程体系、培训教学资源等,符合消防、卫生、安全、防疫等要求。
(三)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应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1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指导各地做好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开展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实施。
二00七年一月五日关于开展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件),完善培养、评价体系,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现就开展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贯彻落实15号文件精神,明确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充分认识建设公共实训基地的重要意义。
在推进高技能人才和职业培训工作改革发展过程中,部分城市劳动保障部门探索建立了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
实践证明,建设公共实训基地,是提高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水平的有效手段,是新时期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创新举措。
加快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不仅是解决当前培养、评价服务能力不足,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必然要求,而且是转变政府职能,增强劳动保障部门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的迫切需要。
(二)新时期建设公共实训基地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15号文件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培育和发挥劳动保障部门在高技能人才工作中的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通过搭建高层次公共实训平台,解决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服务手段不足和水平不高等问题,推动培养、评价、交流工作同步开展,带动高技能人才各项工作,加快本地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技工院校劳动教育的实施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技工院校劳动教育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0.04.29•【文号】人社部发〔2020〕27号•【施行日期】2020.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技工院校劳动教育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精神,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技工教育体系,现就加强技工院校劳动教育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决策部署,坚持立德树人,坚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劳动教育融入技工院校技能人才培养全过程,贯穿家庭、学校、社会各方面,与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相融合,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倡导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工匠精神,注重教育实效,实现知行合一、工学一体,促进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劳动创造美好生活的信念,践行技能成才、技能报国的理想。
(二)目标任务。
结合技工教育特点,构建技工院校劳动教育体系,精准把握劳动教育基本原则和基本内涵,开展以“新时代、新青年、新技能、新梦想”为特色的技工院校劳动教育。
以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新时代技能人才为导向,以引导学生理解和形成马克思主义劳动观、培养劳动精神和形成良好劳动习惯为目标,以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等为抓手,在技能学习和劳动实践中磨炼学生艰苦奋斗、精益求精的意志品质,引导其成长为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的高技能人才。
二、构建技工院校劳动教育体系(三)优化劳动教育课程设置。
各地要将劳动教育纳入技工院校人才培养方案,增设劳动教育公共课必修课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5]2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5]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近日,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以下简称《决定》),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决定》精神,进一步做好“十一五”期间职业培训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认真学习和宣传《决定》精神,进一步明确职业培训为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培养技能人才服务的方向。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决定》内容,深刻领会《决定》精神,进一步认识新形势下做好职业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职业培训为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服务、为培养技能人才服务的发展方向,围绕加快培养一大批专业化高技能人才和数以千万计高素质技能劳动者的任务目标,精心部署安排,抓好贯彻落实。
要发挥劳动保障部门推动职业培训与就业结合的优势,使职业培训在促进劳动者就业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要利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发展职业教育培训的政策措施以及在技能人才培养、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企业和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经验做法,树立一批高技能人才楷模,营造崇尚技能、尊重技能人才的良好氛围。
二、规划“十一五”职业培训工作,加强部门协作,实现职业培训新发展。
各地要结合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就业再就业工作需要,制定“十一五”职业培训发展规划,并纳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推动。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豫劳社就业[2009]18号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正文:----------------------------------------------------------------------------------------------------------------------------------------------------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豫劳社就业〔2009〕18号)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豫办〔2007〕6号)精神,建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现就加强我省技工院校校企合作,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技工院校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重要意义校企合作是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的一项根本措施。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要求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大力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特别提出要“建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
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就是要利用学校和企业两种不同的环境和资源优势,采取学校教育与企业生产实践相结合的方式,最大限度地满足企业对技术工人素质的要求,最快速度提高技工院校学生的岗位适应能力,有效缩短高技能人才培养周期,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使学校培养目标和企业需求紧密对接。
校企合作是推动技工院校发展改革的根本制度。
“十一五”时期是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实现产业优化升级和中原崛起,全面提升我省企业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实力,对高技能人才产生了强劲的需求。
省委6号文件要求,到“十一五”期末,我省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25%以上。
技工院校尤其是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作为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基地,适应社会发展需求面临着艰巨的培训任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2.03.18•【文号】•【施行日期】2022.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兵员和文职人员局,有关行业组织、企业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产业工人队伍建设和技能人才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以及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健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提高待遇水平,增强荣誉感获得感幸福感,吸引更多劳动者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缓解技能人才短缺问题,充分发挥技能人才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的人才和技能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能力为本。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求,充分发挥评价“指挥棒”作用,引导各级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培训方向,激发技能人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内生动力。
——坚持科学评价。
遵循技能人才成长规律,以品德、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完善职业标准,创新评价方式,规范评价流程,坚持考评结合、逐级认定,客观公正评价。
优秀的可越级考评。
——坚持效果导向。
聚焦技能人才职业发展中的“天花板”问题,完善职业技能等级(岗位)设置体系,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延伸拓展其成长进步阶梯,推动形成人人学技能、有技能、长技能、比技能的技能型社会。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4.08.17•【字号】津劳办[2004]265号•【施行日期】2004.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的通知(津劳办[2004]265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04]9号,以下简称《意见》),切实做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人才保障工作,现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工作措施。
我市人才工作会议和《意见》明确提出了新世纪新阶段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指导思想,全面部署了建设宏大的高素质人才队伍的目标任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各行业、总公司、集团公司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重大意义,把做好新形势下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人才保障工作作为劳动保障系统落实《意见》的重要任务,精心部署,全面落实。
要结合实际和市场需求,加快培养企业急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人才,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的知识技能型人才,并以此推动技能人才队伍的整体建设,带动各类高、中、初级技能人员的梯次发展。
二、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实施技能振兴计划。
为尽快改善我市高技能人才短缺状况,从2004年至2007年,用三年多的时间在制造业、服务业及有关行业技术含量较高的职业中,实施3万名新技师(包括技师、高级技师和其他高等级职业资格人才)和10万名高级工培养计划。
通过企业岗位培训、学校教育培养、个人岗位提高相结合的方式,紧密结合市场需求,加快培养一批企业急需的技能人才,以此推动职工队伍素质的整体提高。
其中,2004年培养3000名新技师、1.2万名高级工,2005年培养6000名新技师、1.8万名高级工;2006年培养9000名新技师、3万名高级工;2007年培养1.2万名新技师、4万名高级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动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有关问题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动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有关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8.14•【文号】劳社部发[2006]31号•【施行日期】2006.08.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动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有关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精神,推动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以下简称院校)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一、制定高技能人才院校培养规划,明确培养目标(一)制定培养规划。
要按照我部新技师培养带动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将院校培养规划纳入高技能人才工作总体部署,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和企业发展实际需求以及院校培训资源现状,制定院校高技能人才培养目标,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发挥院校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作用。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教学督导和评估,定期对院校高技能人才培训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引导其不断提高培养质量。
(二)明确培养目标。
院校培养目标主要为:1.高级技工。
主要招收技工学校等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或具有中级职业资格的人员。
学制教育期限一般为2-3年。
鼓励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在培养初中级技术工人的同时,积极开展高级技工培训。
2.预备技师。
主要招收已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院校毕业生,学习期限不少于2年;部分知识技能型职业,可以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学习期限不少于4年。
3.技师或高级技师。
招收对象主要是企业在职职工中已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在生产服务一线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人员。
(三)实施预备技师培养考核制度。
预备技师培养考核制度是以培养企业急需新技师为目标,以校企合作为纽带,以分阶段培训和考核为特征的新型高技能人才培养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13•【字号】内政办字[2004]422号•【施行日期】2004.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字[2004]422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三日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简称高技能人才)是技术技能劳动者的核心骨干,是现代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重要力量,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意见》(内党发[2004]8号)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一)广泛动员,普遍开展技能振兴行动,造就一支数量充足、技艺高超、结构合理、爱岗敬业、作风过硬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实现技能人才的基础培养与提高培训并重,劳动者整体素质与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并重,后备高技能人才培养与在职职工培训并重,使高技能人才数量按年均15至20%的幅度增长,到2010年,使全区高技能人才在技术工人队伍中的比例由目前的7.2%提高到15%。
从2004年至2006年,在制造业、服务业及有关行业技能含量较高的职业中,实施万名新技师(包括技师、高级技师和其他高等级职业资格人才)培养计划,以适应行业、企业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
(二)结合经济结构调整,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充分发挥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作用,形成以学校培养为基础、企业培训为主体、职业技能培训基地为重点的高技能人才培训网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学习贯彻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
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劳社部明电[2006]3号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6.04.30
【实施日期】2006.04.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学习贯彻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劳社部明电[200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做好高技能人才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意见》的重大意义,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的精神实质
高技能人才是我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行各业产业大军的优秀代表,是技术工人队伍的核心骨干。
《意见》是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和推动高技能人才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在"十一五"开局之际,党中央、国务院对高技能人才工作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
意义深远。
《意见》充分肯定了高技能人才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践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从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需要出发,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提出了一系列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意见》精神,充分认识到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党和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