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保健食品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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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保健食品规章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健食品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信为本,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确保保健食品经营安全。

第五条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经营许可
第六条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经营保健食品。

第七条保健食品经营者申请许可证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八条保健食品经营者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等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原许可部门申请延续许可证。

三、商品管理
第十条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审验供货者的经营资格,查验保健食品合格证明,确保保健食品质量合格。

第十一条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保健食品追溯体系,记录并保存保健食品的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等信息,保证信息真实、完整、可追溯。

第十二条保健食品经营者不得经营无批准文号、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的保健食品。

第十三条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立专区或专柜,并设立提示牌,提示消费者保健食品不能代替药品。

第十四条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对经营的保健食品进行自查,确保保健食品的储存、陈列、销售等环节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四、从业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

第十六条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从业人员管理制度,明确从业人员的职责和要求,加强对其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诚信经营,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五、售后服务
第十八条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为消费者提供咨询、投诉等服务。

第十九条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退货,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六、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保健食品经营者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保健食品经营者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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