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实施细则新旧对比表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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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新旧条例及实施细则

营业税新旧条例及实施细则

七、关于扣缴义务人的有关规定
新条例第十一条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删 除了原有的一些规定,例如原来规定建筑 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 人为扣缴义务人。
在实际征管情况中,建筑业存在大量的分 包行为,如果不以总包方为扣缴义务人, 我们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的控管?
八、减免税方面的规定
新条例第八条明确了免征营业税方面的规 定,基本上与原条例况进 行核定,纳税人自身近期没有提供同类应 税劳务或者销售同类不动产的,就无法对 其进行核定。
此项规定,完善了对纳税人交易价格明显 偏低并无正当理由进行核定的法律依据。 纳税人自身近期没有提供同类应税劳务或 者销售同类不动产的,就按照其他纳税人 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进 行核定。
营业税新旧条例及实施细则 异同分析
一、拓宽了视同销售的范围
新细则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 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 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 应税行为。 将单位无偿赠送土地使用权、个人无 偿赠送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纳入视同 销售范围。
而现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 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东地 税发[2007]131号转发)文件规定对个人 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 其他无偿赠予不动产)的营业税予以免税。
十、扩展了价外费用的外延
新细则第十三条增加了价外费用所包括的 内容,扩展了价外费用的外延,与原细则 相比增加了“补贴、返还利润、奖励费、 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 罚息”等内容。
这样规定,一方面是为了与增值税、消费 税条例细则保持一致,另一方面消除了实 际工作中纳税人与主管税务机关对“价外 费用”的不同理解,统一了认识,增强了 可操作性。

2009年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介绍

2009年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介绍

2009年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介绍2008年11月1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第540号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细则》),新《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营业税新条例总体架构基本延续老条例的脉络体系,使营业税法规保持基本稳定。

与老营业税相比,新营业税条例删除老条例2条,同时也增加2条;总数没有增减,均为17条。

与旧条例相比,新条例的主要变化点表现为:一是调整了纳税地点的表述方式,将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由按劳务发生地原则确定为按机构所在地原则或居住地原则确定。

二是增加了差额征税项目扣除凭证的管理规定,明确营业税扣除有关项目,必须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三是将1994年营业税细则第十五条纳税调整的规定增加到新条例中。

四是增加了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保险的免税规定。

五是明确了对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的规定。

六是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并且增加了一个季度的纳税申报期。

七是对差额缴税的范围进行了调整。

八是删除了老条例第二条税目税率表中征收范围一栏。

九是删除了营业税条例的第十五、十六条规定。

十是删除了转贷业务差额缴税的规定。

新旧营业税条例所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对照旧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新营业税税目税率表营业税新旧条例对照表新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照表。

新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合并对照表及差异分析

新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合并对照表及差异分析
新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合并对照表及差异分析
注:文中红色字体为暂行条例,黑色字体为实施细则,兰色字体为变动部分.错误之处还望大家及时指正.
旧法
新法
差异分析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第八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殖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2023年最新营业税法税率表及其新旧税目税率对比表

2023年最新营业税法税率表及其新旧税目税率对比表

2023年最新营业税法税率表及其新旧税
目税率对比表
一、引言
随着2023年的到来,营业税法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与修订,其中最重要的变化之一就是税率的调整。

本文将详细介绍2023年最新的营业税法税率表,并与旧税目税率进行对比,以便企业和个人了解新法对营业税的影响。

二、2023年最新营业税法税率表
根据最新修订的营业税法,以下是2023年的最新税率表:
三、新旧税目税率对比表
为了更好地了解新法对营业税的调整,下表列出了2022年旧税目税率与2023年新税目税率的对比:
四、税率调整对企业和个人的影响
税率调整对企业和个人都有一定的影响。

对于企业来说,税率的提高意味着他们需要支付更多的税费,可能会增加企业的负担。

而对于个人来说,税率的调整将直接影响他们的消费和生活水平。

然而,税率的调整也有一定的积极影响。

适当调高税率有助于政府增加财政收入,进而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

此外,税率的调整还可以优化经济结构,引导资源向更有益的行业和领域转移。

五、总结
本文介绍了2023年最新的营业税法税率表,并与旧税目税率进行了对比。

税率的调整对企业和个人都有一定的影响,需要企业和个人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合理的财务规划和调整。

同时,税率的调整也有积极的影响,能够促进财政收入增加和经济结构优化。

希望本文能够对读者在了解和应用2023年最新营业税法税率表有所帮助。

> 注:本文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请读者在具体操作前务必以最新的法规和政策为准。

新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合并对照表及差异分析

新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合并对照表及差异分析
第二条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无变化
无变化
第三条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简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一〕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
〔二〕在境内载运旅客或物资出境;
〔三〕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行;
〔四〕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
〔五〕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
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假如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物资,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物资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物资,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三〕对〝境内〞的说明有所变化:
1.把营业税中劳务和转让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应税行为由属地改为了属人,即由劳务发生地原那么改为收入来源地原那么,劳务的提供方和同意方只要有一方在境内,就属于应税劳务。
2.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依旧采纳了属地的原那么,但增加了出租行为。
3.因新细那么关于〝境内〞的规定发生了变化,原细那么第八条的有关规定或因为显得余外或由于与新规定有冲突,因此被删除。但其中原规定为营业税非应税劳务的〝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物资提供保险〞行为,被新条例第八条列为了免征营业税的项目。
〔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物资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新细那么第七条中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属于兜底条款,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增加〝其他混合销售行为〞的专门税务处理提供了依据。

税目注释新旧对照表

税目注释新旧对照表
保险
3.保险服务。
保险,是指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业务。
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新增条款,区别于货物运输代理,把无运输工具承运人提供的承运业务,从货物代理中区分出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的税率和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二、邮政业
(二)邮政服务。
将“邮政业”改为“邮政服务”
(三)电信服务。
从《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相关条款中引入
电信服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1.基础电信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其他工程作业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营改增新旧税率对照表

营改增新旧税率对照表

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新旧政策变化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新旧对照表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增加销售建筑服务、生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等4个新行业所列范围,并将“应税服务”改为“应税行为”。

全文都对应修改了。

1.从强调“应税服务”到强调“应税行为”。

营改增已扩大到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相应将“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改为“应税销售额” 。

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新旧政策变化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新旧对照表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营业税实施细则

营业税实施细则

原细则第四条 第一段与第二段内 容。
第四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 币、物资或其他经济利益。
(1)对境内应
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 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以下 税劳务的界定总的
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 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 原则是,由劳务发
不动产,是指:
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转让 生地原则改为收入
(一)提供或者同意条例规定劳务 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 来源地原则。
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
因此,取消了
(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 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旧细则第七条的前
地使用权)的同意单位或者个人在境
三款内容,重新进
内;
行了定义。
(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
(2)转让无形
第(二)款, 与细则第四条原则 相同,不必另行规 定。
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 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 文字表述进行了修
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 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 改。与增值税条例
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 细则保持一致。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 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 新 细 则 由 笼 统 的
第一款所称从事物资的生产、批发 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
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 在内。第一款所称从事物资的生产、
商户,包括以从事物资的生产、批发或 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
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 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物资的生产、
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新旧对照表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新旧对照表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
第十七条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 法。 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 36 个月内不得 变更。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 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 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 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 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 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 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 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 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第三十五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 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 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 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 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 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新老税收征管法对照表

新老税收征管法对照表

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 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 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这一点在执行也
有一点难度,但是如果能够得到金融机构的配合,也就变 得简单了)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 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 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 账户账号 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 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 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 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 第十八条 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 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 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件: 一)开立银行账户; (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四)领购发票; (我们在执行时,几乎没要 求过,来领购发票的,没带税务登记证的十有八九。 ) (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办理停业、歇业; (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 证和换证制度。 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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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 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 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 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 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 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第九条 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 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是指省以下税务 局的稽查局。 稽查局专司偷税、 逃避追缴欠税、 骗税、 抗税案件的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 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新旧营业税区别

新旧营业税区别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பைடு நூலகம்两款的规定执行。
原第十五条与第十六条新条例中无规定
第十五条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营业税,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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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 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第十三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 、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 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 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 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 不包括同时符合 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 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第十四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 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 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 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 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 营业额中扣除。
第十七条 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收取的全部价款 和价外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 料、茶水、鲜花、小吃等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 费。
第十八条 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 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 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
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 算应纳税额。
第十七条 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的营业额为其实际取得的营业额 条例第五条第(六)项中所称的其他情形,包括旅游企业组织 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 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 第十八条 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 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 款在内。 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 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 设备的价款在内。 第十九条 本细则第四条所称自建行为的营业额,比照本细则第十 五条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条 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转贷业务,是指将借人的资 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将吸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存款或者自有资 本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不属于转贷业务。 第二十一条 保险业实行分保险的,初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 付给分保人的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
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 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 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 工商户在内。 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 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 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 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 人。
第十二条 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 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 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 从事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或其他陆路运输业务并负 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 第十三条 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收费,同时具备下列 条件的,不征收营业税: (一)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以正式 文件允许收费,而且收费标准符合文件规定的; (二)所收费用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自己直接收 取的。
纳税人兼营的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 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 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 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 人。 第十一条 除本细则第十二条另有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 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 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所称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非应税劳 务)。 第三条 条例第五条第(五)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 务,是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外汇、有价 证券、期货买卖业务。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 货,不征收营业税。 条例第五条第(五)项所称期货,是指非货物期货,货物期货不征 收营业税。 第四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 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 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简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 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内。
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 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 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 供的设备的价款。 纳税人提供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包括向对方收取的原材 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第二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 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 为营业额。 第二十三条 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 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收费及经营娱乐 业的其他各项收费。 第二十四条 旅游业务,以全部收费减去为旅游者付给其他单位的 食宿和交通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旅游企业组织旅客在境内旅游,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其 销售额比照条例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确定。 第三条 条例第五条第(五)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 务,是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外汇、有 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 期货,不征收营业税。条例第五条第(五)项所称期货,是指非货物 期货。货物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核算 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 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 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第八条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 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 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 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 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二)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
(三)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 (四)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 (五)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在境内提供保险劳务: 删除 (一)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劳务,但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 提供保险除外; (二)境外保险机构以在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 第四条 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 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 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 为: 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 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 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 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 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 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 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 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 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 体在内。
2008新营业税实施细则新旧对比表 2008新营业税实施细则新旧对比表 原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 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 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 范围的劳务。 修订后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 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 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 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称非应 税劳务)。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 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 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 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 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 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 前款所称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前款所称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七条 除本细则第八条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条例第 第四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 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应税劳务、 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 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动产,是指: (一)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 内; (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 或者个人在境内; (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 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 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 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 属征收机关确定。
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 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十条 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 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 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 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第十一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 、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 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 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 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十二条 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 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 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纳 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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