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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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8.12.25
•【字号】吉劳社养字[2008]439号
•【施行日期】2009.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
正文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
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吉劳社养字[2008]439号)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财政局,省直管各统筹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02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范围
从2009年1月1日起,为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
1、普遍调整
①每人每月增加65元;
②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再增加1元,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③2008年12月31日前, 70-74周岁的每月再增加10元, 75-79周岁的每月再增加20元,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再增加30元。

2、特殊调整
以下人员在按上述标准调整基础上,再适当增加养老金。

①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再增加30元。

② 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每月再增加20元。

③具有正高技术职称的每月再增加20元,副高技术职称(含高级工人技师)的每月再增加10元。

④原工商业者每月再增加20元。

⑤在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退职人员,每月再增加10元。

⑥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调整后当地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当地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三、资金渠道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

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审批和发放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增加的养老金,由用人单位或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机构填写省统一制定的审批表,经当地社会保险局审核,报同级劳动保障局审批后,由社会保险局或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按时足额发放。

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增加养老金由原单位负责发放。

五、工作要求
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加强领导,高度
重视,精心组织,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抓紧工作,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

各地要确保这项惠民政策平稳有序,顺利落实,按要求在2009年春节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各地各部门要对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同时上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

附件:1、吉林省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和类别名单
2、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表
3、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汇总表
4、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
吉林省劳动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附件1:
吉林省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名单
榆树市
大安市镇赉县通榆县
长岭县乾安县
舒兰市
伊通满族自治县
东辽县
集安市柳河县
八道江区临江市江源区
抚松县靖宇县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延吉市图们市敦化市珲春市龙井市和龙市汪清县安图县
附件2:
注:1、根据吉劳社养字[2008]号要求制定本表,本表经审批后存入本人档案。

2、此表“特殊调整类别”填写“军转干部、原工商业者、正高、副高或高级技师、地区类别”等,同时符合多项条件的应全部填写。

附件3:
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汇总表
单位名称(章):
注:此表一式三份,由劳动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分别留存。

附件4:
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汇总表
注:此表由各市州对本级及所属市县进行汇总,并以电子表格形式于1月底前分别报送省劳动保障厅和省社会保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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