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涉税问题一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筑业企业常见财税问题解答
1.请问:“甲供材料”怎么进行会计处理?
答复:在会计准则中对这一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目前在实务中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l)将发出“甲供材料”视为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中都要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且在工程总造价的核算中,所有的材料都要计税后计入工程总造价,即工程造价是舍税价。
在总造价确定的情况下,将工程的总造价作为建设单位应该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价款.建设单位在支付现金给施工单位时是做预付账款处理,同样,建设单位将材料给施工单位时也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
施工单位将收到的材料作为自己的存货核算,按照正常的存货进行核算,最后形成合同成本,并成为工程造价的一部分。
(2)将“甲供材料”视为建设单位在建工程直接领用。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建设单位购买的物资给施工单位就是用于自己的工程,因此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在建工程。
由于建设单位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单位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作任何会计处理了。
(3)两种会计处理方法评价.
在企业的会计处理实务中,有些建设单位发出“甲供材料"采取的是第一种方法,有些采取的是第二种方法。
但是,这两种会计处理方法
带来了下一步施工单位建筑业发票的开具问题:在第一种模式下,由于建设单位在发出材料时是通过预付账款核算的,将来形成工程总成本,因此,施工单位应该按包含甲供材料成本的金额开具建筑业发票。
而在第二种模式下,由于建设单位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八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单位在最终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只按不包含“甲供材料”成本的金额开具建筑业发票就可以。
当然,对于施工单位,无论建设单位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其税收负担是不变的,只不过是根据建设单位会计处理的不同,开票金额有所不同罢了。
在采用第一种模式的情况下,由于材料是建设单位购买提供给施工单位的,发票的抬头是开给建设单位,且在建设单位入账,对于这部分材料建筑业企业无法取得发票。
因此,在工程结束、决算报告出来后,施工单位可以凭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单位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计入施工单位工程成本,并允许在税前扣除。
在采用第二种模式时,由于建设单位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工程成本,因此,施工单位在收到材料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作任何会计处理了。
这时.施工单位就不存在“甲供材料"无法取得发票计八成本的问题。
但是’这种会计处理方法可能会导致少缴部分“甲供材料”的营业税,增加施工单位的税务风险。
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甲供材料”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
因此,从某种角度讲,以上两种模式都是可行的。
2.请问:个人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所得,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
得税?
答复: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取得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建筑安装业工程承包人取得所得,有两种情况:
(1)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从事建筑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应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请问:建筑业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如投标和咨询取得的收入,其营业税应按什么类别缴纳?税率是3%还是5%?
答复: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业税率为3%,这里的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和建筑业有关的,如设计、制图、测绘、勘探、咨询等应按照服务业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4.请问:项目部购买砂石料,因系当地农民直接提供,无法取得发票,是否可行?工地的余料、废品之类的出售收入是否需要交税?会计上该作如何处理?
答复:材料销售方无法提供发票,可要求其到税务机关代开材料发票’否则将来材料费用无法在所得税前抵扣;工地销售的残余料,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残余料的销售应该作为其他业务收入来核算,
如果残余料成本已经计入合同成本,应冲减合同成本。
5.请问:地方税务收取的资源税入账科日是什么?是“营业税金及附加”吗?
答复:如果资源税是按照销售额计征的,则应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如
果是按照产量或使用量计征的,则要计人生产成本。
6.请问:我项目部雇用的农民工工费如何人账?如果按内部员工工资处理,是否还要额外缴纳社保费?如果支付劳务费,是否也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答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针对农民工发生的人工费也属于“职工薪酬”,同时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他们购买社会保险等。
因此,记入“应付职工薪酬”核算的建筑工人的工资薪金应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该建筑工人与企业有雇用或任职关系,属于企业的在册员工;企业与该建筑工人签订了《劳动合同》;企业按照规定为该建筑工人购买了社会保险;以工资表形式支付建筑工人的工资薪金,按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
凡是不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均不得作为“应付职工薪酬”核算。
一般来说有两种情况:(1)与劳务公司签订《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向劳务公司支付建筑工人工资薪金,劳务公司向建筑业企业开具劳务费发票;(2)支付建筑工人劳务报酬时,按照规定代扣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并在主管税务杌关代开劳务费发票。
7.请问:我公司在外地有一个工程,驻工地管理人员的电话费、
餐费及其他费用可以计入此工程的成本吗?特别是餐费(有招待性质)能计人工程成本吗?还是要计人管理费用?
答复:驻工地管理人员属于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其餐费可以作为一种福利,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计入施工成本.属于业务招待费的餐费,应该计入管理费用.
8.请问:工程完工后的保修期内,业主也扣一部分工程款做为质保金。
我全额开发票,就应全额确认收入,同时结转工程的成本,可是在保修期内发生了一小部分材料领用,这部分成本应该怎么处理?
答复: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对于售后服务可以预提保修费用,施工项目部预提工程保修费,借记“工程施工-—间接费用”,贷记“预计负债”科目。
如果事先已经预提了保修费用,发生保修费用时可以借记“预计负债”,贷记“应收账款-—应收质保金”;如果没有预提,在工程移交之后发生的保修费可直接计入销售费用。
9.请问:我方作为总承包方,分包一部分工程给另一个公司,是不是可以不代扣营业税;如果我方代扣了,分包方要向我方开具发票,它开发票时也要缴纳营业税,那分包方不是缴了两次营业税?
答复:营业税一般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代扣代缴;代扣代缴后,分包方根据代扣代缴证明不用重复缴税。
10.请问:我单位为一建筑业企业.工程项目部,现有一笔业务如下:我项日部租赁一组施工机械(摊铺机压路机组合),结算价值230 000元;原项目经理在签订合同时,答应对方代扣代缴(3.41%)税金,请
问租赁机械税金能否代扣代缴?
答复:机械租赁涉及主要为营业税。
一般情况下,代扣代缴营业税的情况有:
(1)建筑业中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2)金融业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3)保险业中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4)文化体育业中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
票者为扣缴义务人;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也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5)个人转让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无形资产,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6)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除非是将工程分包给了对方,否则不用代扣代缴。
11.请问:我公司与总承包人签订了钢结构销售安装分包合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2] 117号)规定,应缴纳增值税.那么,总承包人在缴纳营业税时,其计税依据是
其总承包合同金额还是扣除该公司分包合同金额后的余额?
答复: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但是,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因此,总承包人在缴纳营业税时,无论其分包工程项目是缴纳建筑业营业税,还是根据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缴纳增值税,其计税依据是总承包合同金额减除分包合同金额后的余额。
税法同时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例如,某总包合同IOO万,分包合同60万。
分包方是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了销售视同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业务,符合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规定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条件的,应交增值税销售额为40万元,应交营业税营业额为20万元,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0万元和建筑业发票20万元给总包方,总包单位应交营业税计税金额为40万元。
12.请问:“甲供材料”涉及营业税如何计算缴纳?
答复:按照营业税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劳务(除装饰外),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含工程所用的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扣动力的价款在内。
营业税“建筑业”税目中包含以下几个项目:①建筑、②安装、③修缮、④装饰、⑤其他工程作业。
13.请问:我们是一家江苏的建筑业企业,在广州承接一项施工总承包项目,工程合同条款中注明一些主要工程物资为甲供物资(如钢
筋、商品砼、水泥等),合同付款基价为甲方核准预算价扣除甲供材料后的工程造价,但是甲方工程开票要求包含甲供材料的金额,是否合理合法?
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甲供材料直接用于工程施工并纳入工程总价缴纳营业税,但不包含在施工方向建设方收取的工程款中,所以责公司可以根据工程总造价减去甲供材料金额后的金额开具工程施工发票,以此作为向甲方收取工程款的依据。
另外,甲供材料所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金已包含在工程总造价中,也就是说包括在所开具的发票额中,不需要再额外收取。
这样,施工方在账面上根据开具发票的营业额作营业收入,按工程造价总额(舍甲供材料)计算缴纳税款。
建设方根据收到的工程施工发票和工程购A材料的发票计算工程项目成本。
14.请问:暂时没有收到发票等材料物资的结算凭据,形成负库存,如果按估价记账,因为我们当时进货折扣低,所以没要发票,以后税务检查时应该怎么办?
答复:按正常的途径,应下月初冲回,然后在收到发票时,按发票入账,并对已经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进行调整(跨年度的作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即可。
相关事项税务要备案的,你们要是没打算要发票,就不好处理了。
15.请问:一般文具店买的收据和在财政部门购买的非经营结算
票据有何区别?例如我在收保证金时,用这两种收据中的任一种是否都可以呢?
答复:发票(到税务局购买)是企业(以营利为目的、需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收款时,向购买方、接受劳务方开具的收款凭证,是付款方付款、记账的凭证.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必须开具发票。
收据有企业自制的收据和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收据。
企业自制的收据只能用于非经营性暂收、预付的结算,即收据通常不是确定经营收入的依据,仅作为一种往来款项的收付凭证,如借款、押金、预收款项的收取等;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收据(到财政局购买)是行政、事业单位收取费用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16.请问:材料员把购买材料的发票丢失了,并且已预付材料款,计人预付账款了,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成本应如何结转?
答复:你公司丢失发票的处理方法:对购货方取得销货方开具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丢失的,由销货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向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已抄报税证明单,由销货方将已抄报税证明单、发票复印件交给购货方(你公司)进行发票认证及抵扣进项税款。
17.请问:购人的材料已到,并汁人预付账款,但对方却暂时给不了发票,应该怎么入库?
答复:等到实际收到时,按照相关票据八账。
在此之前,月末按照暂估价入账,下月初冲回.
18。
请问:建筑业企业的两个工程分录:
(1)借: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
(2)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这两笔分录哪个后面应附所开的工程发票?
答复:第一个分录。
19。
请问:会计教科书上一般都是把周转材料的摊销费记人“工程施工——材料费"。
按照最新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的规定,周转材料的摊销费应计人措施费,即“工程施工——其他直接费”。
在实务中到底计人哪个成本项目呢?
答复:你说得非常有道理,从理论上来讲,计入其他直接费更好一些。
不过,会计准则对此没有规定这么细,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而定。
20.请问:工程施工实际发生成本和按完工进度计算的主营业务成本有差额,是否可以在合同完工确认收入、费用时,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减去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工程施工工程合同费用后的余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然后按两者差额,借记或贷记“工程施工-—合同毛利”,这样理解对吗?
答复:《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合同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要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与合同成本.由于合同完工进度确
认方法的原因,可能会导致工程施工实际发生成本和按完工进度计算的当期主营业务成本有差额,属于正常现象,不用进行调整。
一般来说,如果完工进度是按照成本比例计算的,当期确认的主营业务成本与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就是一致的。
21.请问:我们公司承包了一项工程,甲方不允许我们分包,但可以劳务分包,也就是只允许清包工。
那我们在对下面的施工队计价入账的时候,该使用哪个会计科目?如果不允许分包呢?
答复:如果允许外包的话: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贷: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分包队
如果完全不允许分包,分包队伍实质上属于企业招收的队伍,只能将分包队当自己的一部分一起入账核算.
22.请问:我单位与其他单位联合投标并中标,各自施工,我单位为51%,对方为49%。
在对业主方面以我单位为主,业主结算不区分联合体各自的金额,而是混在一起,拨款也是先进我单位账然后由我单位拨给对方。
请问这种情况是将对方当作分包单位核算还是由我单位只核算自己51%部分呢?
答复: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共同控制经营的规定来处理。
合营方视共同控制经营的情况,对发生的与共同控制经营的有关支出通过“工程施工”科目进行归集;对于合营中发生的某些支出需要各合营方共同负担的,合营方应将本企业应承担的份额列入成本,结转计入“工程施工”科目。
共同控制经营所产生的收入中应由本企
业享有的部分,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借或贷记“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收到工程款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工程结算"科目.
如果联合中标工程符合合同分立的,且每一单项合同由独立的施工单位承担,则各方可就中标后的合同总金额签订补充协议,以此为依据各方独自执行建造合同。
23.请问:关于混凝土的问题,例如我们生产的混凝土实际成本在生产成本中进行归集,这样做分录:
借:辅助成本
贷:原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等
混凝土生产出来后:
借:自制半成品
贷:辅助成本
领用时:
借:内部往来
贷:自制半成品
这样对吗?
答复:如果你们搅拌站不独立核算损益,是按成本把混凝土转给相关工点,就按照上述原理作账.如果你们要独立核算损益,即需要加价销售并核算收入,最后一步应该通过收入和费用账户核算,如借:内部往来,贷:其他业务收入,以及借:其他业务成本,贷:自制半成
品.
24.请问:工程完工后主营业务成本累计发生额是否一定等于—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累计发生额?如果我作的账不等,可以吗?
答复:工程完工后,各年累计确认的主营业务成本等于合同成本的累计发生额.若不等,就是账作错了。
25.请问:我公司是一家新成立的分公司,没有法人,只有负责人。
税务局要求独立核算,总公司没有给任何投资,只给了一个专用账户,一切都是由公司负责人在处理公司初期的所有费用.应该如何建账呢?
答复:独立核算与是否是法人单位没有关系。
分公司除了不设“实收资本"等相关科目,没有实收资本、盈余公积等业务外,其他核算和一般法人单位一样。
26.请问:在有现金折扣的业务中,作为付款方,其实际付款额与收到发票额之间的差额,也就是折扣额该计入哪个科目?
答复:现行会计准则规定,现金折扫计A财务费用.
27.请问:是否允许小金额白条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进行列支?允许列支的金额在什么范围内?如不允许在税前列支,是否可以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权益(如盈余公积)进行账务处理?
答复:白条列支的费用,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中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
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
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 2005] 50号)明确规定,企业超出税前扣除范围、超过税前扣除标准或者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据此,对于白条列支的费用,按常规进行账务处理,井作为纳税调整,不可以在税后进行处理。
28.请问:有几个问题:①购人的材料可不可以不入库,直接作为成本?即,借:工程施工,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②年末未完工时,可不可以按实际收款金额作为营业收入的金额来结转成本和计提税金?③年末,本应按净利润提取盈余公积,但我觉得只有1 000多元的净利润,提不了多少,就没提盈余公积,这样可以吗?④若提了盈余公积,所得税汇算时对其有没有影响呢?
答复:①购入材料不论在实物流程上是否入库,在账务处理程序上应该有验收入库、发料的记录,以保证材料物资的安全完整.②不行,不符合建造合同准则规定.③无论净利润多少,都要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
④不涉及所得税的问题。
29.请问:我们是挂靠别人公司接的工程,相当于是这家公司的一个项目部,这种情况下,账务该怎么处理呢?相关的票据应该给挂靠
的公司,但我处没有正规票据,此时又如何处理呢?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应该只做好内部备查账?
答复:你们这种情况,若没有和挂靠方以分包、介绍业务费形式核算,而是把所有票据交给挂靠方,自己就没票作账了.因此,只能做个内部账。
这种情况属于业务本身不规范,会计上是无法解决的。
30.请问:我公司购买工程用的汁价软件6 000元,应记入“长期待摊费用”还是“同定资产”?
答复:与固定资产一同购八的计算机软件,如果与固定资产不可分,无论是否单独计价,都作为固定资产而不是无形资产核算;如果与固定资产可以分开,且能单独计价,应确认为无形资产,按购八成本入账。
31。
请问:我们是桩基础公司,如果当年没工程,机械设备能提折旧吗?原来提折旧时,借记“工程施工”,贷记“累计折旧",然后转到工程成本中。
现在应如何作账务处理?
答复:当年没工程,机械设备也要提折旧。
借记“管理费用”,贷记“累计折旧".
32.请问:项目部职工食堂用品购置费用应列入什么明细科目?
答复:关于这一支出核算问题,会计准则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做法是:食堂不必单独设账核算,而将其净支出列营业外支出,或冲减职工福利费(应付职工薪酬).
33.请问:以个人名义购买的小汽车,计入单位的固定资产,这样可以吗?如果采用租赁的方式,那么租赁费以外的车辆费用还可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