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期间房东卖房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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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期间房东卖房怎么处理
房价是压在⼯薪阶层⼈民⾝上的⼀座⼤⼭,因此部分⼈选择租房代替买房。

租房的过程过经常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纠纷,那么房屋租赁期间房东卖房怎么办?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房屋租赁期间房东卖房怎么处理
房屋的所有⼈对房屋享有占有、处分、收益的权利,⽆论是将房屋出租还是将房屋出售都是房屋所有⼈的⾃由,但是当房屋在出卖之前存在租赁关系时,房屋的出售就会受到限制。

因为租客对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

根据
《民法典》(2021.1.1⽣效)第七百⼆⼗六条【房屋承租⼈优先购买权】出租⼈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承租⼈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履⾏通知义务后,承租⼈在⼗五⽇内未明确表⽰购买的,视为承租⼈放弃优先购买权。

也就是当承租⼈提出的购房条件与第三⼈购房的条件相同时,出租⼈应当将房屋卖给承租⼈。

⼆、出租⼈出卖房屋侵害承租⼈权益时怎么维权
根据承租⼈的优先购买权,出租⼈负有通知的义务,如果因为出租⼈的原因侵害了承租⼈的优先购买权,承租⼈可以向出租⼈要求赔偿。

然⽽,如果承租⼈未曾起诉要求⾏使优先购买权,直接起诉要求出租⼈因侵犯其优先购买权⽽赔偿损失的,应当如何处理?承租⼈的优先购买权是⼀种形成权,只有在承租⼈确有⾏使该权利的意思,且提供与买受⼈同等的交易条件时,才谈得上其优先购买权被侵犯的问题。

经法院审查房屋买卖已经过户且买受⼈为善意,驳回承租⼈的诉请后,承租⼈才能以出租⼈为被告提起优先购买权的损害赔偿之诉。

不应以未曾起诉⾏使优先购买权⽽⼀概驳回。

优先购买权⾏使的结果是强制缔结房屋买卖合同,使承租⼈能以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购买租赁房屋。

出租⼈擅⾃将房屋出让并过户给善意第三⼈,使承租⼈⽆法⾏使优先购买权,给承租⼈造成的直接损失是迫使其在租赁期届满后另⾏购买或租赁房屋以供居住,⽀出不必要的交易成本;间接损失则是使得承租⼈丧失了以买受⼈同等条件购买房屋的机会,从⽽因房屋市场价格波动失去可得利益。

对直接损失,可根据承租⼈提供的证据认定;对间接损失,即房屋涨跌损失的确定,可参照以下⽅式:双⽅协商确定的,从其约定;双⽅不能协商确定的,原则上可⽐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涨跌损失;⽆最相类似房屋⽐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损失。

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承租⼈的利益出发,以承租⼈的请求为基础,结合租赁合同终⽌之⽇、房屋过户登记之⽇以及审理中房屋的涨跌情况等,合理确定。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您介绍的上述的法律知识。

通过上⽂的详细介绍,我们知道,承租⼈在租赁房屋出卖时享有优先购买权,并且当优先购买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承租⼈可以向出租⼈主张赔偿,赔偿的标准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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