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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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发《天津市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监管工作实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发《天津市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监管工作实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发《天津市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日期】2011.04.25【实施日期】2011.04.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发《天津市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环保局:根据环保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要求,市局制定了《天津市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已按要求上报环保部备案。

现将《方案》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并在2011年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按照本区县污染源调查及日常监管中掌握的情况,将辖区内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吨以上的单位列为区县级危险废物重点源,建立跟踪档案,自今年起,每年5月30日前,将本区县重点产废单位名单及其废物种类、数量等信息报市环保局。

2、按照市局2010年9月6日下发的《关于开展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督查工作的通知》(津环保固[2010]190号)附件中《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情况抽查表》内容布置辖区内产废单位进行自查,并作为企业危险废物常态管理内容。

区县环保局对区属重点产废单位年抽查率不低于30%,每年9月底前将抽查情况报告报送我局,市局将配合环保部督查中心每年抽取部分区县现场督查。

3、各区县环保局今年要组织对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开展一次全面排查和评估。

对于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设施,特别是二恶英超标的焚烧设施,要依法处罚并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依法关停;限期治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此项工作请于2011年10月底前完成,并将情况报市局。

为保证《方案》顺利实施,市局已将《方案》中主要工作列为2011年保障人民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内容,请各区县环保局密切配合,充分运用年度普查、日常监管、执法处罚等多种手段,按照环保部及市局总体要求,进一步强化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保障辖区内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杜绝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发生。

关于加强医疗废物监测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医疗废物监测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医疗废物监测工作的通知尊敬的各位同事:医疗废物是一种特殊的固体废物,具有较高的传染性和危害性。

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监测工作,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理和环境保护,经公司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特发布此通知,请各部门和全体员工认真执行。

一、加强医疗废物的分类为了更好地控制医疗废物的危害,各科室必须规范医疗废物的分类。

首先,通过实施划分麻药、感染性废物、化学性废物、尖锐器械等不同类别,能够减少医疗废物的危害,并更好地指导其处理流程。

此外,对于废物的源头减量,各科室都应该制定相应的节约废物的计划和准则,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二、建立医疗废物监测和处理机制为了控制医疗废物的产生和传播,我们需要建立一个全面而高效的监测和处理机制。

首先,各科室必须建立并落实医疗废物的监测和记录系统,确保废物的来源可追溯,以便在必要时进行溯源和追责。

其次,应建立制度和流程,明确各科室的职责和权限。

例如,定期检查废物储存和运输设施,确保废物安全储存和转运。

最后,在废物处理的选择上,我们应该综合考虑经济、环境和健康因素,选择最合适的处理方式。

三、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培训在医疗废物的处理过程中,员工的安全和知识水平非常重要。

为了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知识储备,我们需要制定培训计划并举办培训班。

培训涵盖的内容应包括医疗废物的分类和识别、处理和处置的方法、应急措施等。

此外,我们还可以通过提供相关宣传资料和视频,提高员工对医疗废物处理的认知和理解。

通过这些培训和宣传活动,可以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减少废物处理过程中的意外伤害。

四、建立医疗废物处理的信息化系统随着科技的进步,我们可以利用信息技术提高医疗废物处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建立医疗废物处理的信息化系统,可以实现废物的实时追踪、识别和记录,提高废物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此外,利用信息化系统,我们还可以对医疗废物的处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指导医疗废物监测和处理工作的改进。

总之,医疗废物的监测工作是一项重要的任务,直接关系到员工的安全和环境的卫生。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医疗废物处置环境监督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医疗废物处置环境监督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医疗废物处置环境监督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4.09•【字号】陕环办发[2013]59号•【施行日期】2013.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医疗废物处置环境监督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陕环办发〔2013〕59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规划土地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境保护部卫生部环发〔2011〕19号),防止医疗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和《陕西省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陕西省环保厅卫生厅陕环发〔2011〕52号),切实履行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省厅决定对全省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开展一次监督执法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时间从2013年5月1日到7月31日。

二、检查范围重点检查全省各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部分区县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以及医疗卫生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单位。

三、检查内容(一)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情况、医疗废物产生量、主要类型、处置量。

(二)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分类收集、台账记录、交接登记、转移联单情况。

(三)全面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医疗废物的贮存、运送及处置情况,检查是否存在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以及暂存场所防渗漏、防混放等措施。

(四)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是否转让、买卖医疗废物以及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倾倒医疗废物。

(五)全面排查全市医疗废物处置单位。

重点检查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或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单位)年处置量、处置方式和处置设施运行状况。

四、检查方式(一)市级检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12.27•【文号】国卫办医发[2013]45号•【施行日期】2013.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自《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实行以来,医疗废物管理进入法制化轨道。

但是,部分地区还存在医疗废物管理不规范、处置能力不足的问题,导致医疗废物非法收集、利用和处置等现象时有发生。

为贯彻落实《条例》,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环境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规范医疗废物管理措施(一)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

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条例》及有关配套规章、文件的规定,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提高全体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职业卫生安全防护意识,切实做好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存、交由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等环节工作,落实转移联单制度。

重点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能力建设。

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并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农村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的规定做好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要求,对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加强统一管理,严禁混入针头、一次性输液器、输液管等医疗废物。

(二)规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经营管理。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4.04.24•【字号】冀卫发[2014]11号•【施行日期】2014.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卫发〔2014〕11号)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环保局,定州、辛集市卫生局、环保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卫生机构:自《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和《办法》)发布实施以来,医疗废物管理逐步进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但是,部分地区和机构还存在医疗废物管理不规范、处置能力不足等问题,医疗废物非法收集、利用和处置等现象时有发生。

为贯彻落实《条例》和《办法》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4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一、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一)健全制度,明确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条例》及有关配套规章、文件的规定,明确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明确医疗废物责任部门和专兼职人员,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指导和检查工作。

要组织开展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职业卫生安全防护意识,提高医疗废物管理水平,切实做好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交由有资质的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等环节工作,落实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防止因管理不善导致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特别是防止医疗废物流向社会非法加工利用。

(二)加强配备,完善设施。

卫计委联合环保部发文规范医疗垃圾管理

卫计委联合环保部发文规范医疗垃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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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联合环保部发文规范医疗垃圾管理
作者:
来源:《中国医院建筑与装备》2014年第02期
2013年年底,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
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要规范医疗废物管理措施,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完善工作机制。

在规范医疗废物管理措施方面,要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提高全体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职业卫生安全防护意识,切实做好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存、交由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等环节工作,落实转移联单制度,重点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能力建设;规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经营管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法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进行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危险废物的污染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因此,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危险废物源头治理1. 严格危险废物产生许可证和排放许可证的审批,加强危险废物的产生管理。

2. 推广危险废物低-小型化处理技术,加强危险废物的处理管理。

3. 实施危险废物分类、定量化、追溯化管理,做好危险废物的信息化管理。

二、加强危险废物收集运输环节管理1. 强化对危险废物收集和运输的监督管理,加强危险废物车辆及驾驶员的资质管理和培训。

2. 推行危险废物集中收运制度,减少危险废物的散发和漏损。

3. 对危险废物储存设施的管理,要求危险废物储存设施必须达到相应的要求,要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三、加强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环节管理1. 加强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场地的环保设施建设和管理,保障危险废物处置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2. 对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运营人员及中间商要求严谨,健全责任与奖惩机制。

3. 对严重违法危险废物处置行为的打击和判罚,加大处罚力度,对危险废物处置行业形成震慑。

四、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1. 加强对危险废物环保隐患排查的力度,督促企业做好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核查和上报工作。

2. 推行危险废物环评制度,严格按照环评结果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项目。

3. 增强行政执法力度,对于违法行为要追究行政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我们将认真执行,全力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使我们的环境更加美好。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12年陕西省危险废物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12年陕西省危险废物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12年陕西省危险废物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2.05.03
•【字号】陕环办发[2012]72号
•【施行日期】2012.05.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12年陕西省危险废物重
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
(陕环办发〔2012〕72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
根据环保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要求,省环保厅依据2012年全省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在征求各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了2012年全省危险废物重点监控企业299家,其中产生危险废物企业250家,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49家。

各市重点监控企业名单见附表。

现将2012年陕西省危险废物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公布,请各级环保部门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切实加强对重点监控企业的监督管理。

附件:2012年陕西省危险废物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施方案为切实加强我省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全面提高危险废物监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环境保护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2x‟1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全省环境保护中心工作,认真贯彻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确保环境安全为立足点,以实施“十二五”环保规划和危废(医废)处臵项目建设规划为载体,努力促进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以产生、利用、处臵危险废物的单位为监管重点,全面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切实强化全过程监控;进一步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完善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创新监管手段,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总体目标。

到202x年,全省危险废物无害化处臵率达到%,“双三十”单位危险废物、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处臵,有效遏制危险废物引发的突发环境1问题。

——工作目标。

到202x年,摸清全省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利用、处臵单位情况,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管理,产废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发展一批危险废物利用处臵骨干企业,取缔一批非法利用处臵危险废物企业,淘汰一批落后的利用处臵设施。

三、任务要求(一)加强产生单位危险废物的环境监管1、全面开展排污申报登记。

202x年上半年,启动全省危险废物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建立危险废物管理数据库。

全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产生、处臵、利用、贮存危险废物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处臵危险废物的企业。

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x版)》中的49类危险废物,均需申报登记。

申报登记内容包括:废物种类、产生、综合利用、处臵、贮存、排放以及废物接纳单位等有关内容。

关于对执行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意见中有关事项的复函

关于对执行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意见中有关事项的复函

关于对执行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意见中有关事项的复函篇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境保护部文卫生部件环发[20XX]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卫生局: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污染防治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危险废物含有有毒有害成分,若利用和处臵不当,将对水体、大气和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甚至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心健康。

“十一五”期间,我国不断加大危险废物监管力度,规范利用处臵行为,纳入规范化管理的危险废物数量持续大幅度上升。

但是非法收集、转移、利用和处臵危险废物的现象屡禁不止,由此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呈多发态势,暴露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依然薄弱,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的压力巨大。

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有效控制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为目标,以全过程规范化管理为抓手,以产生、利用、处臵危险废物的单位为监管重点,以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为根本,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完善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创新监管手段,严格环境监管,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到20XX年,摸清全国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利用、处臵单位情况,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

危险废物管理进一步规范,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

发展一批危险废物利用处臵骨干企业,取缔一批非法利用处臵危险废物企业,淘汰一批落后的利用处臵设施。

大、中城市医疗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处臵。

有效遏制危险废物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二、规范产生和经营单位内部管理(三)规范产生单位危险废物管理。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以控制危险废物的环境风险为目标,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备案。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监管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5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监管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5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监管工作的意见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监管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5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危险废物和污泥是具有危害特性的固体废物。

近年来,我省不断加大对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的监管力度,其无害化处置率得到逐年提高。

但是,危险废物和污泥随意倾倒、非法处置的事件仍时有发生,直接威胁生态环境安全。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按照“源头管理精细化、贮存转运规范化、过程监控信息化、设施布局科学化、利用处置无害化”的要求,落实政府、部门和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加强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危险废物和污泥产生、贮存、转运、处置全过程的监管体系,大力推进危险废物和污泥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切实解决突出的污染问题,促进生态浙江、美丽浙江建设。

到2015年,年产生100吨以上危险废物和年产生100吨以上污泥的企业通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乡镇(街道)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实现规范收集和处置;工业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85%,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

到2017年,年产生1吨以上危险废物和化工、制药、印染、电镀等行业产生污泥的企业通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规范收集和处置实现全覆盖;危险废物和污泥无害化处置能力基本满足实际需要,工业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5%。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一、加强领导,夯实责任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层层落实责任,要充分认识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性、紧迫性,保证全面、准确地领会、理解和掌握医疗废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配套文件和各项规定。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和医疗废物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和明确岗位职责,全面加强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要落实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责任承诺制度,强化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的第一责任,切实做到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二、抓好源头,规范行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提高源头分类意识,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暂存、交接的方法和程序。

对于未经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等污染的输液瓶(袋)等可回收物,要按照《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0号)规定,由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回收,并做好交接、登记和统计等工作,严防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杜绝医疗废物流向社会非法加工利用。

三、全面排查,严格监管从即日起到3月底,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立即对所辖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开展拉网式、全方位排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重点加强对偏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管工作,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

要强化医疗废物管理法律、法规和知识培训,确保基层医务人员熟悉医疗废物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等各项工作要求,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规范化处理与管理水平。

要进一步完善医疗废物管理责任追究机制,对疏于监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医疗机构要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管理人员责任。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国务院令第380号《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6月4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三年六月十六日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包括实验动物尸体),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布。

(见附表)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鼓励有关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给予适当的支持。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省级以上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清单更新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省级以上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清单更新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省级以上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清单更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11.29•【字号】〔2013〕108号•【施行日期】2013.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关于开展2014年度省级以上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清单更新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根据《环保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和《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豫环办〔2011〕87号)的有关要求,我厅将开展2014年度河南省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清单的更新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请各地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2013年度河南省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名单(豫环文〔2013〕38号)进行更新,补充完善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吨(含)以上的单位,剔除原名单中年产生危险废物不足10吨的单位以及已经依法永久关闭和淘汰的单位。

2、将本辖区内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吨以上的单位、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清单及利用处置情况(详见附件)进行统计汇总,于2013年12月25日前报送我厅(一式两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联系人: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李海涛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sggzxzyk 附件:省级以上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清单及其产生和利用处置情况2013年11月29日主办: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督办: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3年11月29日印发。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3.11.06•【文号】环办固体〔2023〕17号•【施行日期】2023.1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2023〕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按照《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以下简称规范化评估),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化环境管理,严密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现就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持续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规范化评估作为推动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危险废物监管职责、压实危险废物相关单位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的重要抓手,严格对照《“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开展工作。

(一)突出评估重点,严格指标要求建立常态化评估机制,通过规范化评估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按照“突出重点、覆盖全面”原则,重点评估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重点行业相关单位,兼顾其他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确保评估范围覆盖全面。

结合实际细化评估指标,强化评估危险废物相关单位落实产生情况在线申报、管理计划在线备案、转移联单在线运行、利用处置情况在线报告要求,贮存和利用处置设施(特别是自行利用处置设施)污染防治要求,以及新发布实施相关法规标准等情况。

2024年1月1日起,应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国家固废系统)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子系统(以下简称规范化评估子系统)开展评估工作。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推进全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推进全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推进全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06.24•【字号】粤环[2011]70号•【施行日期】2011.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推进全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环〔2011〕70号)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根据国家环保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环保部《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1〕48号)要求,“十二五”期间要全面摸清危险废物重点产生单位情况和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工作,到2015年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要达到90%。

为此,我厅决定从2011年7月1日开始,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全面推进我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工作。

一、总体目标到2015年,摸清全省所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自身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单位情况,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水平,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

二、工作要求(一)上下联动,属地为主。

省、市、县(区)各级环保部门加强联动,相互配合,全面推进我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

按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所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规范化管理工作,要认真制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将任务及时分解到各县(区)环保部门,并将规范化管理各项工作布置到企业。

(二)全面核查,建立清单。

根据环保部要求,各级环保部门须全面核查辖区内所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并于2011年年底前建立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监管重点源清单。

3、医疗废物管理

3、医疗废物管理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
2008年第二次改进
• 医疗废物包装袋要求:
• 包装袋:用于盛装除损伤性废物之外的医疗 废物初级包装。 包装袋在正常使用情况下, 不应出现渗漏、破裂和穿孔
• 包装袋容积大小适中,便于操作,配合周转 箱(桶)运输
• 医疗废物包装袋的颜色为淡黄,警示标志和 警告语。
医疗废物管理


• 一、医疗废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 二、医疗废物的定义 • 三、医疗废物的分类和收集 • 四、医疗废物的院内转运和暂存 • 五、医疗废物的交接转移联单 • 六、手卫生和针刺伤处理
一、医疗废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003)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 •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03) • 《 HJ421-2008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
6、运送途中,应当防止破损、流失、泄露和 扩散;
7、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 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8、运送人员需穿戴防护用品。
p 防 护:
医疗废物处置相关 人员应配备必要的防 护用品,如工作衣、 帽、鞋、手套和洗手 设施,安排定期健康 检查,进行免疫接种 等。
四、医疗废物的院内转运和暂存
鲜花、饭盒、果皮、纸盒、护理垫、 尿不湿等),不能放入黄色垃圾袋中
垃圾的收集要求
1、工作人员回收时应避免用手直接接触废 物和锐器, 应戴手套。
2、盛装时不能超过2/3满,收集后一定要打 上死结垃圾袋上要注明产生医疗废物的科室、 时间和名称 。
3、传染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需使用黄色医 疗垃圾袋双层密封盛装。
集中处置单位,转运和处置 单位。签订废物处置协仪, 至少每两天回收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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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卫生局: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污染防治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危险废物含有有毒有害成分,若利用和处臵不当,将对水体、大气和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甚至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心健康。

“十一五”期间,我国不断加大危险废物监管力度,规范利用处臵行为,纳入规范化管理的危险废物数量持续大幅度上升。

但是非法收集、转移、利用和处臵危险废物的现象屡禁不止,由此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呈多发态势,暴露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依然薄弱,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的压力巨大。

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有效控制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为目标,以全过程规范化管理为抓手,以产生、利用、处臵危险废物的单位为监管重点,以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为根本,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完善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创新监管手段,严格环境监管,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到2015年,摸清全国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利用、处臵单位情况,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

危险废物管理进一步规范,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

发展一批危险废物利用处臵骨干企业,取缔一批非法利用处臵危险废物企业,淘汰一批落后的利用处臵设施。

大、中城市医疗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处臵。

有效遏制危险废物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二、规范产生和经营单位内部管理(三)规范产生单位危险废物管理。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以控制危险废物的环境风险为目标,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备案。

依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原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11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正确鉴别和分类收集危险废物。

对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要确保无破损、泄漏和其他缺陷,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规范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并设臵危险废物标识。

加强危险废物贮存期间的环境风险管理,危险废物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臵等经营活动。

严禁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

自建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臵设施的,应当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等相关标准的要求,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按照所在地环保部门要求定期对利用处臵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其中对焚烧设施二恶英排放情况每年至少监测一次。

要将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利用、处臵等情况纳入生产记录,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及时依法向环保部门申报。

(四)加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管理。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依法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臵的经营活动。

要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55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经营活动情况;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配臵应急防护设施设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要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其中对焚烧设施排放二恶英情况每年至少监测一次,防止污染环境。

(五)加强业务培训。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全体人员对危险废物管理的认识。

确保相关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运送、暂存、利用和处臵等工作的人员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单位制定的危险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等各项工作要求;掌握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提高安全防护和应急处臵能力。

对危险废物填埋和焚烧设施操作人员探索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三、加强对产生单位的环境监管(六)完善环评审批。

建设产生危险废物的项目,应当严格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合理分析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性、产生量、利用或处臵方式,科学预测其环境影响。

对危险废物产生强度大以及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分析不清、无妥善利用或处臵方案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其环评文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对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臵情况,风险防范措施,管理计划等进行核查。

(七)建立监管重点源清单。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于2011年年底前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监管重点源清单并及时更新。

原则上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吨以上的单位列为市级危险废物重点源;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吨以上的单位列为省级危险废物重点源;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单位应当列为国家级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

产生含氰等剧毒类危险废物以及被剧毒化学品污染的废弃包装容器的单位应当纳入市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的重点监管范围。

(八)强化监督管理。

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开展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推动落实各项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对纳入监管重点源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年抽查率不低于30%。

对产生单位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要坚决打击,从严处理。

对超期贮存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应责令限期处臵;逾期不处臵或处臵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指定单位代为处臵,处臵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承担。

以产生废矿物油和铅酸蓄电池的机动车维修企业为重点,因地制宜,探索对流通领域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监管。

(九)开展对自有利用处臵设施的专项检查。

各省(区、市)环保部门应当于2011年年底前,组织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有危险废物利用处臵设施开展一次全面排查和评估。

对于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设施,特别是二恶英超标的焚烧设施,要依法处罚并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依法关停;限期治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四、加强对经营单位的环境监管(十)严格许可证审查。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证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不断规范和完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工作。

上级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下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要做好新建危险废物利用处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的衔接工作。

对从事收集、贮存废弃荧光灯管、废铅酸蓄电池等流通领域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依法开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鼓励生产企业回收废弃荧光灯管和废铅酸蓄电池。

(十一)加强监督性检查和监测。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落实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属地监管责任,积极开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工作。

发证机关应当组织对持证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对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二恶英排放情况每年至少监测一次。

要定期对持证单位污染防治情况和突发环境事件防范能力进行全面评估,对存在严重安全和污染隐患,不符合原许可条件的持证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直至依法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十二)严格依法处罚违法行为。

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法,坚决取缔无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臵经营活动的行为。

对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臵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被依法吊销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五、加强医疗废物监管(十三)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

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

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废物产生后的分类收集管理并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臵单位处臵。

医疗废物集中处臵单位负责从医疗卫生机构收集医疗废物并进行无害化处臵。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臵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特别是防止医疗废物流向社会非法加工利用。

(十四)加大对医疗废物的监管力度。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臵单位和设施的监管,特别是加强对小规模医疗废物焚烧处臵设施的监督性监测力度,对不能稳定达标的,要在1年内依法淘汰或者关停。

各停用处臵设施可用于突发疫情期间应急处臵医疗废物。

不具备集中处臵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等偏远地区,自行就地处臵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基本要求。

六、完善监管机制(十五)建立风险监管机制。

落实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经营情况报告制度,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申报登记工作。

以此为基础,充分利用污染源普查成果和其他相关调查成果,结合群众举报等相关信息,加强对各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违规可能性的分析,建立健全违规风险识别和评估机制,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定期组织开展环境风险排查,着重防范突发自然灾害引发危险废物,特别是长期堆存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事件。

(十六)推行考核机制。

在2010年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督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指标体系。

各省(区、市)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臵单位的监督性检查和抽查,考核各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统计各地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合格率。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合格率要纳入对地方环境保护绩效考核的指标体系中。

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合格率低于60%的地区,要通报批评,暂停对该地区有关环境保护的评比创建活动。

(十七)建立合作协调机制。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区域合作,以及与公安、交通、安监、卫生等相关部门的合作,联合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利用和处臵的行为。

鼓励建立危险废物应急处臵区域合作和协调机制,提高风险应对能力。

各级环保部门的污染防治、固体废物管理、环评、监测、监察、应急、宣教等部门要信息共享,加强协调,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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