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信托资金证券投资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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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信托资金证券投资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信托资金证券投资业务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信托资金在证券市场的投资行为,优化投资结构,降低
风险,提高资金保值和收益率,同时兼顾证券市场价值发现、流动性、稳定性等方面
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财产信托、公益信托、
特定目的信托、授权运作信托的信托公司从事信托资金证券投资业务。
第三条信托公司从事信托资金证券投资应当遵守本规定的要求,并按照证券法
及其实施细则、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要求开展证券投资活动。
第二章投资管理
第四条信托公司应当依据信托合同的规定和信托资产的性质、目的、期限、风
险等因素,制定切实可行的证券投资策略和投资计划,并进行定期调整。
第五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托资金证券投资业务管理制度,包括证券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投资者教育等方面的制度。
第六条信托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坚持风险控制原则,实行分散化投资,降低
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运作。
第七条信托公司应当根据投资策略和风险偏好,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和经营记录、规范运作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投资基金,优先考虑在主板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
第八条信托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充分研究和分析证券市场、公司基本面、宏
观经济、政策环境等因素,制定明确的投资标准和评价体系。
第九条信托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实行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如止损、平仓等方式,及时处理市场风险。
第三章投资行为
第十条信托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合法合规,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证券市场和投资行为的规定和要求。
第十一条信托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按照投资计划和信托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严禁擅自改变投资计划、违规进行证券交易。
第十二条信托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守信息披露规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投
资进展、风险情况,确保投资者权益。
第十三条信托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密切注意市场变化,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分散化投资,更好地保护和增值信托资产。
第十四条信托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管要求,制定合理的投资收益分配办法,明确分配标准和方式,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信托公司的证券投资
业务进行监督管理,采取现场检查、定期报告、风险提示等措施,加强对信托公司的
监管力度。
第十六条信托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证券投资进展、
风险情况、投资者权益保护情况等相关信息,确保监管部门的监管有效性。
第十七条投资者可据信托合同和本规定向信托公司要求公开透明投资运作情况
和风险管理情况,并有权向监管部门举报信托公司违规行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部门和机构负
责协助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的证券投资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解释权属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上是信托公司信托资金证券投资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