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合规知识1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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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合规知识100问
2017-11-20 17:29 来源:中国证券经纪人协作网私募/基金
来源:券商合规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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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100问
一、私募基础知识
1、私募基金的概念?
答: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国境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契约型基金或者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2、私募基金的分类?
答:(1)根据发行主体与监管方式的不同,私募基金分为以下几类:
持牌金融机构的各类投资计划:包括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与其子公司的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保险资管计划。
其中,鉴于金融分业监管,信托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保险资管计划尚未明确适用《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管理暂行方法》。
非持牌金融机构的私募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基金、公司型基金、契约型基金。
(2)根据法律形式的不同,私募基金分以下几类:
有限合伙基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合伙企业,资产由普通合伙人进行管理,签订合伙协议,是目前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的主流形式。
公司型基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资产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签订公司章程。
契约型基金:以签订基金合同为表现形式,是目前证券投资基金的主流形式。
(3)根据投资标的的不同,私募基金分以下几类: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的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与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与其衍生品种。
即私募证券基金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证券。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除创业投资基金以外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
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殊类别,主要向出于创业各阶段的未上市成长性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
其他私募基金:其他私募基金投资于艺术品、红酒等特定商品。
4、什么是自我管理型的私募基金?
答: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应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的同时,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该种基金属于自我管理型的私募基金。
5、投资于新三板和定增的私募基金属于什么类型的私募基金?
答:根据有关规则,目前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主要包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证券类FOF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类FOF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类FOF基金、其他私募投资基金、其他私募投资类FOF基金。
对于主要投资于新三板拟挂牌和已挂牌企业的私募基金,建议按照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对于投资于上市公司定增的私募基金,建议按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
6、公司型、合伙型和契约型私募基金的税收主要有哪些区别?
答:公司型私募基金应缴纳15%-25%的企业所得税,并且需要为个人股东代扣代缴个税;合伙型基金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人为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为法人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契约型私募基金目前普遍认为无需缴税。
7、有限合伙制基金中,有限合伙人有哪些法律保障?
答:《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LP的安全港条款,主要包括,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对涉与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权利或者提起诉讼;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LP的上述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不视为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8、私募基金能否承诺保底保收益?
答:不能。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9、私募基金财产分离制度的要求?
答:私募基金财产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之间、不同私募基金财产之间、私募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之间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私募机构发行私募基金是否要经过行政审批?
答:不需要。
监管规则规定私募机构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
11、私募基金是否可以不托管?
答:可以。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不得出现将投资剩余的募集资金以现金形式存放于公司等现象。
12、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否兼营其他业务?
答:不可以。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13、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要遵循《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
答:应区分不同情形。
该规定主要适用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资管计划形式开展的私募资管业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参照执行,因此,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需要遵循该规定,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暂不适用上述规定,因此,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开展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不适用上述规定。
14、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是否可以承受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的投资?
答:可以。
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承受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进行财务投资,该另类投资子公司不得参与私募基金管理。
15、证券公司自营是否可以投资私募基金?
答:若该私募基金属于自营投资品种清单第五类经批准或备案发行并在境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则可以投资,但需遵循《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表》的要求。
16、证券公司直投子公司转型成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后,参与上市公司定增的,是属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还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可开展的业务?
答:按照基金业协会的规则,上市公司定增基金划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直投子公司转型后参与上市公司定增的,属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开展的业务。
17、私募基金委托证券公司开展综合托管业务,是否代表私募基金已托管?
答:二者不能简单等同。
因为一是基金法规定的基金托管人需要经过行政许可,而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由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向证券公司出具无异议函;二是托管业务倾向于复核、监督业务,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更倾向于外包业务;三是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方法》的规定,若综合托管业务包括基金托管的容,应由证券公司托管部门负责,不应由其他团队操作。
18、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是否可以是同一个主体,基金托管人应具备何种资质?
答:不可以。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基金托管人应由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金融机构担任。
19、为私募基金业务提供外包服务的机构是否需要登记?外包业务包括哪些容?
答:需要登记。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方法》第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委托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并已成为协会会员的服务机构提供私募基金服务业务。
私募基金外包服务业务包括基金外包服务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业务服务。
20、受委托募集私募基金的机构是否需要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答:需要。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部控制指引》第十七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的,应委托获得中国证监会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募集私募基金。
该规定说明,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也应取得公募基金销售资格
21、证券公司在代销私募基金时,是否可以在私募产品赎回款未实际到账时为客户进行清算?
答:不可以。
实践中存在信达证券在代销的私募基金产品赎回款未实际到账时,即为客户完成清算而被处罚,处罚原因系该行为存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面临较大挪用风险,因此被采取了责令改正措施。
二、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与账户开立
22、私募基金是否可以投资于非标债权?
答:《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方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可以投资于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与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该规则虽然并未直接规定可以投资于非标债权,但却规定了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其他投资标的,且在实务中,私募基金投资非标债权的目前已在中基协完成了备案,但仍然需要持续关注监管部门未来的监管态势。
23、契约型私募基金能否投资拟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的股权?
答:可以投资。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方法》第二条的规定,私募基金(包括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投资围包括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公司股权。
24、私募股权基金是否可以作为基金子公司一对多专项资管计划的投资标的?
答:可以。
一是在监管规定方面,基子一对多的投资围包括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与其他财产权利,该规定虽然未明确一对多专项资管计划可以投资于私募股权基金,但按照《基金专户子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的解释,一对多专项资管计划可以投资于未上市股权,而未上市股权指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可转换债、可转换优先股。
通过投资于其他机构的资管产品间接投资于未上市股权的,按照“(4)其他投资”核算;二是在实践操作环节,该类型的产品可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产品备案。
25、优先级和劣后级投资人成立有限合伙企业投资,是否可以设置劣后级投资人以履行出资义务的方式对优先级本息兜底的增信措施?
答:不可以。
区分两种情形,一是该有限合伙企业为私募基金的情况下,根据有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因此有限合伙协议中不应该出现任何形式的兜底条款;二是该有限合伙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的情形下,LP要求GP按照约定对合伙企业履行出资义务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但是GP的出资属于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企业将该资金补偿给LP 没有法律依据。
26、契约型基金嵌套有限合伙基金,契约型基金的管理人与有限合伙的GP可以是同一个主体么?
答:可以,但需要考虑如下问题:鉴于契约型基金担任有限合伙企业LP一般以管理人名义代为工商登记,如果GP也是该管理人,则会出现有限合伙基金的GP 与LP为同一主体的问题,对此,一是需要考虑工商登记的可行性;二是基金业协会在备案时可能回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补充说密码,证明交易结构的必要性与合法性。
27、私募投资基金是否可以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
答:可以。
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在按规定提交相关备案材料后,可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
28、私募投资基金是否可以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固定收益产品交易?
答:可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可以在深交所进行固定收益产品交易,固定收益产品包括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
29、私募投资基金可以参与证券交易所哪些债券品种交易?
答:私募投资基金可以参与在深交所上市或挂牌的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债券交易。
公开发行债券的具体品种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非公开发行债券的具体品种包括私募债券、可交换私募债券、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证券公司次级债券和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等。
30、私募投资基金参与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可采用哪些结算模式?
答:《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私募基金参与中国结算负责结算的证券市场投资活动,可采用证券公司结算模式或托管人结算模式。
31、拟申请挂牌的私募机构在全国股转系统申请挂牌之前,其管理的私募产品是否可以投资于二级市场?
答:不可以。
对于拟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私募机构,在挂牌之前募集资金不得投资沪深交易所二级市场上市公司股票与相关私募证券类基金,但因投资对象上市被动持有的股票除外。
32、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公司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时,股份能否直接登记为产品名称?
答:可以。
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的公司申请挂牌时,主办券商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将契约型私募基金列示为股东,并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充分披露契约型私募基金与其管理人和管理人名下其他产品的关系;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的公司通过挂牌备案审查,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挂牌业务部负责核对《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涉与股东信息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信息的一致性;中国结算发行人业务部核对股份登记信息与披露信息的一致性后,将股份直接登记在契约型私募基金名下。
33、私募基金收益权是否可以拆分转让?
答:不可以。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方法》第九条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募集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转让的条件。
投资者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
”因此,以下几种方式都是不合规的需要引起注意:一是管理人以自身或关联人名义购买私募基金份额后,再将私募基金份额拆分转让;二是管理人的管理人购买私募基金后不直接拆分,而是将私募基金份额收益权通过管理人平台进行转让;三是通过拆分转让收益权,突破私募产品 100 万的投资门槛要求,将私募产品转让给数量不定的个人投资者,导致单只私募产品投资者数量超过 200 个。
34、保险资金是否可以设立私募基金?
答:可以。
根据保监会的监管规则,符合一定条件的保险资金可以设立私募基金,投资方向应当是国家重点支持的行业和领域,投资围包括成长基金、并购基金、新兴战略产业基金、夹层基金、不动产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以上述基金为主要投资对象的母基金。
35、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的,是否可以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担任发起人?
答:不可以。
发起人应当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下属机构担任,主要负责发起设立私募基金、确定基金管理人、维护投资者利益并承当法律责任,是通过私募基金开展投资业务的载体。
35、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的,是否只能由发起人担任基金管理人?
答:不是。
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以由发起人担任,也可以由发起人指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其他下属机构担任,主要负责资金募集、投资管理、信息披露、基金退出等事宜,是私募基金的投资管理机构。
36、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与其关联保险机构是否可以为私募基金提供担保?
答:不可以。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其关联的保险机构不得为私募基金提供担保,不得以任何方式为私募基金的投资收益或赔偿投资损失向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做出承诺。
37、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是否可以募集境资金投向境外市场?
答:可以。
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募集境资金投向境外市场,参照《中国保监会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8、私募产品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之前,是否可以开立银行间市场账户?
答:不可以。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第1号——备案核查与自律管理》规定,所有资管计划均应当在协会完成备案并取得备案证明后,方可申请为其开立证券市场交易账户。
实践中,开立银行间市场账户也需要取得基金业协会的备案函。
39、私募基金是否可以在不同的证券交易所开立证券账户?
答:可以。
私募基金管理人每设立一只私募基金,可以按不同的证券交易场所由基金管理人直接到中国结算、分公司各申请开立一个证券账户。
40、私募基金开立证券账户的,在名称的设置上有何要求?
答:私募基金证券账户名称为“基金管理人全称-私募基金名称”,私募基金证券账户名称应恰当反映产品属性。
41、私募基金开立证券账户后,是否必须有交易行为?
答:是的。
当发生证券账户开立后 6 个月没有进行交易、私募基金终止等情形时,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应于上述情形发生后 15 个工作日办理证券账户注销手续;未按要求注销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权注销或限制该账户的使用。
42、如果私募基金申购新股、炒作风险警示股票的,是否可以开立证券账户?
答:不可以。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加强自律,不得为专门申购新股、炒作风险警示股票(ST股)的私募基金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对私募基金证券账户开立与使用情况进行统计监测。
43、私募投资基金有资产托管人的,能否由基金管理人申请开户?
答:可以。
私募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申请开户,有资产托管人的私募基金,也可以由资产托管人申请开户。
对于有资产托管人的私募投资基金,原则上由资产托管人直接到本公司、分公司办理开户手续。
44、对于同一托管人负责结算的、同一家管理人的多个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托管人可否共用同一专用交易单元进行交易清算?
答:可以,但托管人需自行办理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证券交易结算明细。
45、募集机构是否必须开设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答:是的。
募集机构或者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直接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与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三、私募基金的募集推介与合格投资者
46、私募基金募集行为方式和募集主体有哪些?
答:自行募集: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
委托募集: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
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47、采用互联网方式推介私募基金的,如何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
答:募集机构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应当设置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如实填报真实身份信息与联系方式;
(二)募集机构应通过验证码等有效方式核实用户的注册信息;
(三)投资者阅读并同意募集机构的网络服务协议;
(四)投资者阅读并主动确认其自身符合《私募方法》第三章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
(五)投资者在线填报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当能力的问卷调查;
(六)募集机构根据问卷调查与其评估方法在线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当能力。
48、通过管理人、微信朋友圈等渠道推介私募基金是否属于公开宣传私募基金?
答:募集机构不得通过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没接推介私募基金。
因此,管理人和微信朋友圈在设置了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前提下推介私募基金的,不属于公开宣传行为,反之则构成公开宣传。
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参见《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方法》的规定。
49、私募基金的募集推介是否需要遵循《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法》的要求?
答:需要遵循。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法》第二条规定,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与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适用本方法。
50、私募机构是否可以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的私募产品?
答:可以。
按照监管规定,普通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与之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基金产品或服务时,经营机构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包括制定专门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告知特别的风险点,给予普通投资者更多的考虑时间,或者增加回访频次等。
51、私募机构是否可以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通过互联网向投资者告知相关信息?
答:可以。
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经营机构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52、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之间是否可以相互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