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期末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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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环境分类: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自然环境:指所有能够对人类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自然形成的物质、能量和现象的总和,包括阳光、空气、水、土壤、岩石、动植物等自然因素;
人工环境:是指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通过人类长期有意识的社会劳动,对自然物质加工和改造所形成的环境体系;
社会环境:是指人类社会制度等上层建筑条件,包括社会的经济基础、城乡结构以及同各种社会制度相适应的政治、经济、法律、宗教、艺术、哲学的观念和机构等;
环境问题:指由于自然界的变化或人类活动的影响导致环境结构和状态发生了不利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变化,由此给人类的生产和生活带来的有害影响;原生环境问题——由自然力引起的,如地震、洪涝、干旱等;次生环境问题——由人类活动引起的,又可以分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
环境污染:指因为人为的因素,使某些物质或能量进入环境之中,引起环境的物理、化学、生物性质发生改变,导致环境质量恶化,扰乱并破坏了生态系统和人们正常的生产、生活条件的现象;
生态环境污染,又称“环境破坏”,指人类在自然环境的开发利用过程中,过度地向环境索取物质和能量,引起某种或某几种环境要素发生数量减少、形态改变、
质量降低,导致这些环境要素固有的环境功能弱化或丧失,从而使环境产生不利于人类和其他生物生存、发展的影响的一种现象;
两者之间的联系:既有区别也有共同点;从差异的角度来看,环境污染主要发生在生产和生活的排放环节,而环境破坏则主要产生于人类对环境要素尤其是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环境污染更多地表现为对环境要素性质上的改变,而环境破坏则主要表现为对环境要素形态的改变;共性:两者最终都表现为对环境要素固有结构或功能的损害,使环境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现实中不可能对原生环境问题和次生环境问题、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进行截然的划分;
环境问题的产生:农业文明时期农耕火种——产业革命之后到20世纪80年代环境污染&环境破坏日趋严重——20世纪80年代之后环境问题开始逐渐表现为全球性的影响
产生根源:
哲学根源:柏拉图、伽利略、培根和笛卡儿;其中,笛卡儿的“主客二分”
对于确立人的主体性和科技的发展的确发挥了进步的历史意义,但他忽视了大自然的整体性和价值尊严,导致了人类对自然界盲目的、肆无忌惮的征服和改造;
宗教根源:基督教:只要为了人的利益,征服和掠夺自然是天经地义的;
伦理学根源:自然界只有工具价值,没有自身的内在价值,价值仅是满足人类永无止尽的欲望;
技术根源:技术发展的不足&对技术的滥用
经济根源:1.经济行为的负外部性和共有资源的非排他性负外部性即人们的行为对他人或社会不利的影响/2.传统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3.经济的贫困化缺乏资金和技术导致一些发展中国家无法解决因过度开采资源所导致的环境问题而这些问题反过来又加剧了经济的贫困化环境保护:指综合运用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科学技术以及宣传教育等多种措施,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保障人类的生存和发展;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提出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合理开发与利用自然资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理解 1.具有法的一般属性——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保障实施的/ 2.调整的是因环境问题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3.是有关环境与资源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环境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指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规定的,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含义:1.是一种以环境保护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关系 2.是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确认的社会关系 3.是以权利义务为主
要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征:1.具有手段和目的的双重性 2.受社会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双重制约 3.具有广泛性与综合性
构成要素: 1.主体:国家/国家行政机关/法人与其他组织/自然人
2.内容: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
义务;权利: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赋予主体为追求某种利益,而为
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义务是指对主体的
必须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的约束;
3.客体: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物被人类所控制和支配的各种
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与行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主体所从事的对
环境有影响的各种活动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是指调整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自然资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各种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功能、层次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的统一整体;
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的对象: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权利和义务:
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全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本区行政区域
基本原则和制度: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基本原则,实行环境规划制度、环境标准制度、环境监测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环境与健康评估制度、三同时制度、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环境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等;
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基本要求/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基本要求
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环境行政责任、环境民事责任以及环境刑事责任等;
环境管理狭义:即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在不超出环境容量的前提下通过促进发展经济满足人类的基本需求,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对所辖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行政活动;
环境管理体制:指国家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划分;具体包括各种环境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相互关系,各种环境行政管理机制的职责、权限划分及其运行机制,协调环境行政管理事务中有关权力、责任、相互关系的方式等;
环境行政管理机关:指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行使环境资源行政权,对国家环境资源行政事务进行监督管理的国家机关;中央/地方、其他组织:法律授权的非行政机构和环境行政机关依法授权的非行政机构
分散管理体制:指并不设立专门的环境行政管理机构,环境管理职权分散在各个相关部门之中;
单一管理体制:指将环境保护职权集中于一个机关,并不断强化其职权;只管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