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逻辑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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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逻辑错误
逻辑有其自身的规律,不管使用什么概念和命题,进行何种推理和论证,都必须遵守最基本的逻辑规律.否则,人们的思维就会出现错误。

常见的逻辑错误有偷换概念、偷换论题、自相矛盾、模棱两可、循环定义、同语反复、概念不当并列、因果倒置、循环论证、推不出等。

一、偷换概念、偷换论题
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一个思想必须与其自身保持同一,这是同一律的要求。

可用公式表示:A是A,A表示一个概念或命题。

一个概念反映什么对象就反映什么对象,在同一语言环境中,它不能既反映这类对象,又反映彼类对象。

在概念上有意识地违背同一律的要求而出现的逻辑错误,逻辑上称之为“偷换概念”.其特点是有意不明确某个概念的含义,进而在这个概念中塞进新的含义。

商家“买一赠一”的促销广告,玩的就是“偷换概念”的把戏。

两个“一”的概念内涵大不相同,“买一”的“一”是你要买的东西,比如一件西服,“赠一”的“一”,如果你也理解成一件西服,那就太幼稚了。

这个“一” 有可能是一根领带或一个精美的袋子而已,决不会是一件西服。

在概念的运用方面,有的人是不了解某个概念的确切含义,以至在后面运用这一概念时改变了这一概念的含义。

这种错误叫做"混淆概念"。

同一律还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一个命题肯定什么就肯定什么,否定什么就否定什么。

一个命题必须具有确定的“真”、“假”意义。

我们把不自觉地违背同一律的逻辑错误称为“转移论题”。

其表现为在说话或论述中,把所要说明或论证的问题无意识地变成了另外的问题。

比如小孩子讲话,前言不搭后语,即属于此。

对于在命题上有意识地违背同一律的要求而出现的逻辑错误,逻辑上称之为“偷换论题”。

其表现是有意识地改变论题内容,偷梁换柱,从而达到某种目的。

例如清朝时,某一书生坐于高台之上读书,台高风大,吹得书页哗哗乱翻,书生随口吟出两句诗:“清风不识字,何故乱翻书?”居心叵测之人有意歪曲“清”字的含义,诬陷书生讽刺清廷没文化,犯了大不敬罪。

二、自相矛盾
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互相矛盾或互相反对的思想不能都是真的,其中必有一个是假的,这是矛盾律的要求。

可用公式表示:A不是非A,A表示一个概念或一个命题。

一个概念不能既是它,又不是它,就好像一个人,不能既是人又不是人;一个命题不能既肯定某一对象又否定这一对象。

违反矛盾律的要求而出现的逻辑错误,称之为“自相矛盾”。

比如那个著名的卖矛与盾的楚人的笑话:他夸口自己的盾非常坚实,任何东西都不能穿过;又夸口自己的矛锐利无比,能刺穿任何东西。

他犯的错误就是典型的自相矛盾。

再如有人说“一个月来,这个问题时刻缠绕着我,而在非常繁忙或心情非常好的时候,我又暂时抛开了这一问题,顾不上去想它了。

”既是“时刻缠绕着我”,就不会出现“顾不上去想它”
的情况说话人也犯了“自相矛盾”的错误。

三、模棱两可
两个相互矛盾的思想不能都是假的,其中必有一个是真的,这是排中律的要求。

可用公式表示:A或者非A,A表示一个概念或一个命题。

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如果A不反映某一对象,那么非A便反映这个对象。

比如这个人是学生,他要么属于“中专生”,要么属于“非中专生”,二者必居其一,不能同假。

任何命题或者肯定某对象具有某种情况,或者否定某对象具有这种情况,二者必居其一,两个相互矛盾的命题不能同假。

它要求在两个相互矛盾的思想中,必须旗帜鲜明地承认一个是真的。

如果违背了这一要求,既不承认这个,又不承认那个,含混模糊,那就犯了“模棱两可”的逻辑错误。

由于这种逻辑错误的特征是对两个相互矛盾的思想都予以否定,因此,又有人把这种错误称为“模棱两不可”。

楚人夸口自己的矛与盾,当别人反问他:用你的矛穿你的盾如何时,他既没有做出“我的矛能穿过我的盾”的回答,也没有回答“我的矛不能穿过我的盾”,这就表示他既否定了A又否定了非A,从逻辑上讲,他的沉默就违反了排中律。

也就是说,楚人回答任何一句都违反了矛盾律,一句不回答又违反了排中律。

当人们对一组矛盾的命题缺乏足够的认识时,不能明确地肯定什么或否定什么,这种情况不能诊断为违背了排中律。

比如“火星上有生命”,“火星上没有生命”,这是一组矛盾命题。

虽然其中必有一真,但人们却不能明确表态。

另外,对于不是矛盾关系的概念或命题,都加以否定,也不是违反了排中律。

如“今天不会下雨也不会下雪”。

“下雨”或“下雪”不具有矛盾关系,所以可以同时否定。

四、循环定义、同语反复
定义是揭示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就是用简明的语句概括地说明对象的本质属性。

定义由被定义项、定义项和定义联项三部分组成。

被定义项就是通过定义来揭示其内涵的概念;定义项就是用来揭示被定义项内涵的概念;联结被定义项和定义项组成定义的概念是定义联项。

下定义有一定的规则,它要求定义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包含被定义项。

如果直接包含被定义项,那就犯了“同语反复”的逻辑错误;如果间接包含被定义项,那就犯了“循环定义”的逻辑错误。

例如“顶针就是一种运用顶针手法的修辞格”。

用“顶针手法”去说明“顶针”,这等于什么也没有说。

这一定义就犯了“同语反复”的错误。

再如“如果把‘奇数’定义为‘偶数加一’,那么‘偶数’是‘奇数加一’得到的数”。

用“偶数”解释“奇数”,用“奇数”解释“偶数”,这一定义就犯了“循环定义”的错误。

五、概念不当并列
概念并列问题属于概念划分的范围。

所谓划分,是明确概念外延的逻辑方法,即依据某一概念,把一个属概念分为若干子概念。

划分由三部分组成,即划分的母项、划分的子项和划分的标准。

其中,被划分的对象称为划分的母项;从母项中划分出来的概念,称为划分的子项;划分的依据通常是事物的某一属性,称为划分的标准。

在对一个属概念进行划分时,可以把划分后得到的子概念作为母项再进行划分,这称之为“连续划分”。

不管把一个概念划分成多少层次,每一次划分都必须遵循划分规则,即在一次划分中必须遵循同一个标准。

根据不同标准划分的概念不可以并列,如果在同一次划分中并列了不同层次的概念,就会犯“概念不当并列”的逻辑错误。

例如“我喜欢读外国作品、古典作品、小说、散文、唐诗等”。

这句话对作品的分类用了多个标准,它把用不同标准划分的概念并列在了一起,犯了“概念不当并列”的错误。

六、因果倒置
因果关系是事物之间普遍联系的一种方式。

如果一个现象的存在必然引起另一种现象发生,那么这两个现象就具有因果关系,其中,引起某一种现象产生的现象叫做原因,被引起的现象叫做结果。

原因和结果在因果链中是相对的,此事的结果可能是彼事的原因,但就这一对因果来说,它又是绝对的,原因就是原因,结果就是结果,既不能倒因为果,也不能倒果为因。

例如,19世纪英国有一位
改革家发现,每个勤劳的农夫,都至少拥有两头牛;那些没有牛的,通常是些好吃懒做的人。

因此,他的改革方式便是国家给每一个没有牛的农夫两头牛,这样,整个国家就没有好吃懒做的人了。

这位改革家就犯了因果倒置的错误。

农夫因勤劳才拥有两头牛,不是因拥有两头牛而变得勤劳。

这种改革的结果自然还是勤者自勤,懒者亦懒。

七、循环论证
论证就是用几个真实命题确定另一命题真实性的过程。

论证有一条重要原则,即论据的真实性不应依赖论题的真实性。

论题能否确立依赖论据的真实性来论证,如果论据的真实性反过来以论题的真实性为依据,那就等于什么也没有论证。

违反这一规则所犯的逻辑错误,称为“循环论证”。

例如,曾经有人反对哥白尼的太阳中心说,他们认为宇宙是有限的。

其论据是宇宙在一昼夜之间绕地球一周,而论据的真实性又依赖“宇宙是有限的”这一论题(因为如果宇宙是无限的,就不能理解为什么无限的宇宙能在一昼夜之间绕自己的中心——地球运转一周)。

这就犯了“循环论证”的错误。

八、推不出
论证的另一条重要规则是要求从论据出发能合乎逻辑地推出论题,即论据和论题之间要有必然的联系。

违反这条规则就会犯“推不出”的逻辑错误。

有以下几种常见的情况:
(一)推理形式不正确。

从论据不能必然地推出论题。

例如:“他近视得很厉害,一定很聪明。

”“近视”跟“聪明”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我们不能以近视为依据,证明他是否聪明。

这个论证实际上运用了如下推理:
所有的聪明人都是近视眼,
他近视得很厉害,
所以,他一定很聪明。

这一推理违反了三段论的推理规则:中项至少要周延一次。

两个前提中的“近视”,表述方式都是肯定的,均不周延,所以这个推理形式是无效的。

(二)论据和论题毫不相干。

即论据和论题在内容上毫无关系。

例如:“他学习不用功。

因为,只有学习用功,才能考上大学。

”在这个论证中,论据“没有考上大学”是真实的,但论据和论题没有逻辑上的必然联系,所以从此论据出发是推不出“他学习不用功”的结论的。

(三)论据不足。

即所引用的论据对于确定论题的真实性而言是必要的,但不是充分的。

例如“如果天下雨,地就会湿.现在地湿了,因此,一定是下雨了”。

“下雨”是“地湿”的充分条件,但“地湿”不是“下雨”的充分条件,不能依据“地湿”这个条件,推出“下雨”的结论。

(四)理由虚假。

论证论题的理由虽摆出来了,但是虚假的。

例如:《狼和小羊》这则寓言故事,狼要吃小羊的理由是,小羊站在下游喝水污染了它在上游的水。

这个理由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公文中常见的概念方面的逻辑错误
写作公文时总要与各种概念打交道,如果不正确抉择各种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则常会在公文中出现概念方面的逻辑错误。

根据公文中常见的概念方面的逻辑错误,可概括为以下几种:
1、种属混淆。

概念之间往往存在从属关系。

如A概念包括B概念,而B概念则是A概念中的一部分。

像“水果”和“梨”两个概念,“水果”包括“梨”,而“梨”则是“水果”中的一种。

“梨”和“水果”两个概念是种属关系,在写作涉及到这两种概念时不能并列写这两个概念。

如:“今年市郊水果和梨都获得了丰收”,这样并列写法是不对的。

2、交叉并列。

两个概念有一部分相同的含义,有一部分不相同的含义,则这两个概念就有交叉关系。

如“青年”与“工人”两个概念之间有交叉关系。

在公文写作中,不能将互相之间有交叉关系的概念并列。

3、限定与概括不当。

用概念表述某个事物或意思时,所用的概念应当能准确地表示所要表示的事物或意思。

如:“城镇环境污染属煤烟型污染。

”在这句中“环境污染”的概念太大了,与煤烟型污染相配不当。

如果改为“大气环境污染“则就合适多了
4、定义模糊。

定义是揭示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

因此,给一个概念下定义,必须揭示概念的内涵。

如果没有揭示概念的内涵,则就范了定义模糊的错误。

如:“生命是常青之树”这里只是作了个暗喻,并没有说明“生命”的本质属性,所以这句话不能代替定义。

5、标准不一。

在同一句子中,划分各子项的标准应该是同一的,用不同标准划分的子项,不能并列在同一句子中。

如:“国营、集体、个体及千元以上销售额的饭店要带头使用型煤。

”这里“国营、集体、个体”的划分是依据生产资料所有制,而“千元销售额”又是以销售货款为标准。

标准不一放在一个句子中就范了概念混淆错误。

6、判断不准。

判断是对事物有所肯定或否定的一种思维方式。

判断常会出现错误。

如:“所有的书籍都是人类的精神粮食”。

粮食是有利人类的健康的,但书籍并不一定都有利人类的精神健康,所以这个判断是绝对的,是错误的。

7、自相矛盾。

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包含两相反的自相矛盾的意见或要求。

如:“根据县体育工作成就和教练员的知识结构,特提出县业余体校教练员职业岗位设置申请……。

如有困难,也可缓设或不设。

”设置职业岗位和不设职业岗位是两个相反的概念。

这两个相反的概念同时在一个公文中加以肯定,就造成了自相矛盾的困境。

以偏概全
“我的舍友说她的哲学课很难,我的哲学课也很难,因此,所有的哲学课必定都很难!”本例的依据仅为两个人的感受,是不足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的。

定义:依据不充分的例证(通常不具代表性或者过于琐碎)得出普遍的结论。

诸如“大学男生联谊会的人都是醉鬼”以及“大学生都很书呆子气”等等成见,就是“以偏概全”的很好例子。

推不出
“惩罚的严厉程度应当与违法的严重程度相吻合。

现如今,对酒后驾车的惩罚也许不过只是罚款。

然而酒后驾车乃是非常严重的违法,可以导致无辜行人的丧命。

因此,酒后驾车应当适用死刑。

”这里的论据实际上可以支撑若干结论,例如“对酒后驾车应当严惩”等等,但是就本例而言,却不能支持适用死刑的正当性。

定义:给出的论据的确能够支撑某种结论,然而却非欲论证的结论。

事后归因(亦称“假性因果”)
“琼斯总统提高了税收,之后暴力犯罪上升。

因此,琼斯总统对犯罪上升负有责任。

”税收增加可能是也可能不是犯罪上升的一个因素,但本例并未揭示二者存在因果关系。

定义:认为事件甲之后发生了事件乙,因此事件甲导致了事件乙。

当然,有时的确是前一事件导致了后一事件,例如,我选修了某门课,之后我的名字便出现在该课学生名单之中,因此确实是前者导致了后者。

但是,有时时间上似乎相互关联的两件事,实质上并不存在因果关系。

换言之,相互关联并不等于存在因果关系。

滑坡谬误
“动物实验有损对生命的尊重。

如果不尊重生命,即可能越来越容忍诸如战争及杀人等等暴力行为。

那么,社会将很快就会沦为战场,人人都会时刻担忧自己的生命。

这将是文明的末日。

为了防止出现这种可怕结果,应当立即宣布动物实验为非法。

”由于动物实验为合法存在已有相当时日,而文明也并未面临末日,因此似乎非常明显:这一系列事件未必就会件件发生。

即使认同动物实验的确危及对生命的尊重,而不尊重生命可以导致容忍暴力,但到此也可能就到了滑坡事件的终止点:我们也许不会非得一路滑跌到文明的末日。

因此,并没有充分的理由让我们接受“必须宣布动物实验为非法”的结论。

定义:声称某事之后将会发生一连串通常是可怕的后果,但却并无充分证据支撑该推论。

这样的推论断定,如果再往前一步踏上“滑坡”,就必定会一路滑跌到沟底,亦即假定我们不可能中途停住。

类比失当
“枪支和铁锤一样,都是具有金属构件的可以杀人的工具,但是限制购买铁锤是很荒唐的,因此限制购买枪支也同样荒唐。

”的确,枪支和铁锤都有一些共同特性,但是这些特性(均有金属构件、同为工具、都可能用于暴力)在决定是否需要限制购买枪支时并非属于要害问题。

实际上,限制枪支乃是因为枪支很容易用于远距离大规模杀人。

这一特性铁锤则没有,用铁锤击杀一大群人,恐怕很不容易。

因此,这样的类比是不恰当的,而据此给出的论证也同样不恰当。

定义:很多论证需要类比两种或更多事物、观点或情形。

如果所比较的两件事物就所讨论的问题而言实际上并非真正类似,这种类比就不恰当,基于其上的论证也就存在“类比失当”的逻辑谬误。

诉诸权威
“我们应当废弃死刑。

众多的知名人士,例如影星Guy Handsome都曾公开表示
反对死刑。

”虽说Guy Handsome在演艺方面也许是个权威人士,却没有什么特
别的理由认为他在政治方面的见解也应能打动人心——也许,就死刑问题而言,他若可称为权威,那么文章作者同样可以称为权威。

定义:为使论证更为有力,我们往往举出享有盛誉或权威的资料作为参照,介绍他们对所探讨问题的立场观点。

然而,如果只是举出某个人物的大名,或者诉诸某一号称权威但却难说是名副其实的专家,就期望能够影响读者,那就犯下了“诉诸权威”的逻辑谬误。

诉诸公众
“同性恋婚姻很不道德。

70%的美国人都这样认为!”虽然在决定需要对什么问
题立法方面,大多数美国的意见是有关系的,但是他们的意见却无疑不能决定某事是否符合道义。

曾几何时,相当数量的美国人都赞成种族隔离,但是这些人的意见却不能成为种族隔离符合道义的论据。

这样的论证,是在诉诸我们期望与其他美国人协调一致的心理,从而认可其结论。

定义:这一谬误的拉丁文意为“挟众”。

“诉诸公众”有若干形式,但共同之处是利用期望受到欢迎以及符合主流的这种大多数人的心理,从而赢得受众的支持。

其最为常见的一种形式是“从众谬误”,即试图说服受众采取某一行动或接受某一说法,只因为(据说)大家都这样。

人身攻击及“你也一样”
“Andrea Dworkin出版了若干专著,认为色情会伤害女性。

但是,Dworkin是个丑陋的怨妇,因此不值得相信。

”这里对Dworkin的长相和性格的刻薄描述,与她的论证是否有力毫无关系,因此,依此为论据乃是逻辑谬误。

定义:“人身攻击”及“你也一样”类似“诉诸权威”,也是将人们的注意引向人身而非论证或者论据。

这两类谬误的结论通常都是“不应相信某某人的看法”之类,而不能相信的原因则要么是因为某某乃是一个坏人(人身攻击)或者伪君
子(你也一样)。

涉嫌人身攻击的论证,针对的乃是对手本人而非对手的论证。

“你也一样”谬误是指责对手实际上也做了他自己所反对的事情,因此他的论证不听也罢。

试举一例:假定父母对你讲明了不能吸烟的道理,列举了很多非常好的理由,例如有损健康、费钱等等,而你则回答说:“你说的我不能接受,因为你在我这个年龄也抽烟。

你也是这样!”但是,即使父母在过去也做过他们现在反对的事情,这一事实也无损于他们的论据(吸烟有害健康而且费钱),因此,你的回答存在逻辑谬误。

诉诸怜悯
“我知道考试是依据答题结果给分的,但是我应该得A,因为我的小猫病了,我的车抛了锚,我又得了感冒,所以我的学习是很艰难的!”这里的结论是“我应该得A”,但是“得A”的标准衡量的是课程学习情况以及知识运用情况。

这里要我们接受的理由(挺过了艰难一星期的人应该得A)显然是不可接受的。

所给出的那些情况也许让人觉得相关,甚至觉得其结论值得考虑;但是,这些情况在逻辑上确实并不相关,因此,其论证也是存在谬误的。

再举一例:“向企业征税是不对的,别忘了他们的慈善捐款以及他们已经付出的生产成本有多少!”
定义:“诉诸怜悯”是指激起人们的恻隐之心,从而接受自己的结论。

诉诸无知
“若干世纪以来,人们都一直在努力证明上帝的存在,但迄今尚无人能够证明。

因此,上帝并不存在。

”与此观点相反但存在同样逻辑谬误的说法则是:“多年来,人们一直试图证明上帝并不存在,但迄今尚无人能够证明。

因此,上帝确实存在。

”这两种论证都是利用证据不足来支撑结论的正确性。

不过,在有一种情形中这样做,却不属于逻辑谬误:如果训练有素的科研人员通过精心设计的方法长期探求某一目标而最终未能发现,而按理又应该能够发现,那么,“实际未能发现”这一事实就可以构成“该事物并不存在”的某种证据。

定义:这一谬误基本上等于说:“瞧,手头尚无这一问题的结论性证据,因此,应该接受我对这一问题的结论。


草人谬误
“女权主义要求全面禁止色情作品,而且,凡阅读色情作品者都应受到处罚!但是,这样严厉的举措无疑是不稳妥的。

因此,女权主义是错误的,不应干涉色情作品及其读者。

”这里,女权主义的观点经夸大而遭削弱——实际上,多数女权主义者并不主张完全“禁止”色情作品或者惩罚仅仅阅读的人;女权主义主张的更多乃是限制诸如儿童色情这些东西,或者是主张受到色情作品伤害的人士为索赔而起诉相关出版商或者出品人,并非起诉读者。

因此,这种论证并不能真正得分,其中存在逻辑谬误。

定义:增加论辩力量的方法之一是预测可能的驳论然后先发制人。

而“草人”谬误则是先把对方的观点变成一个容易推翻的版本,然后将其驳倒而得分;但是,
这如同一拳击倒一个草人或者吓唬小鸟的假人,影响实在有限,因此,击败对手已遭扭曲的观点,影响也同样十分有限。

转移论题
“考试分析采用曲线形式最为公平。

无论如何,师生关系融洽的话,教学效果就更好。

”不妨将这里的论据及其结论各自单列出来,看看其中存在什么问题:论据:师生关系融洽的话,教学效果就更好。

结论:考试分析采用曲线形式最为公平。

这样就看得很清楚:论证偏离了正题——能够使人融洽相处,并不一定就更公平;公平与正义有时需要我们做出某些将会导致矛盾冲突的事情。

但是,人们可能觉得,诸如师生关系融洽之类的问题确实很重要,因而就容易忽视这一点:上述论证并未给出能够支撑“曲线更公平”的任何证据。

定义:这是指在论证过程中偏离正题,转向某一次要问题,从而转移人们对要害问题的注意力;之后的论证往往再不会回归原题。

虚假两分
“Caldwell Hall大楼状况很遭,我们要么把它拆掉重建,要么就只能继续拿学生的人身安全冒险。

显然,不应拿任何人的安全冒险,那么就必须把它拆掉。

”这里的问题在于没有指出还有这种可能:我们可以维修该建筑,或者采取某种措施保证学生安全;例如,如果只有若干教室破损,那么我们也许可以不给这些教室排课。

定义:“虚假两分”指设法让人认为只有两种选择,然后排除其中之一,于是便剩下似乎是唯一的答案,亦即论证想要的首选答案。

但是,实际上往往存在很多其他选择,而不仅只有两个;如果我们一一都考查一下,也许就不会那么快就选择论证所想要的那一个了。

窃取论题
“主动型安乐死在道义上是可以接受的,协助他人籍由死亡而摆脱痛苦乃是正当的,符合伦理的。

”试将这一论证的论据及结论分列如下:
论据:协助他人籍由死亡而摆脱痛苦乃是正当的,符合伦理的。

结论:主动型安乐死在道义上是可以接受的。

把这里的论据稍加变换,就能看出同一个意思重复了两遍:“正当的,符合伦理的”很大程度上也就是“在道义上是可以接受的”,而“协助他人籍由死亡而摆脱痛苦”意思就是“主动型安乐死”。

因此,该论据实际上在说:“主动型安乐死在道义上是可以接受的”,而这与相应结论完全一样!对于为什么安乐死可以接受,该论证并未给出任何真正的理由,反而难免让人质疑:“呃,那么,你为什么认为安乐死可以接受呢?”。

这里的论证“窃取”(亦即规避)了真正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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