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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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8.12
•【字号】衡政办发[2011]28号
•【施行日期】2011.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政策的通知
(衡政办发〔2011〕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20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转发关于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1]6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参保
凡符合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未在校少年儿童,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由学校组织参保。
参保人员按年度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在校学生(含大、中、小学和
高职、中专、技校学生)于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缴纳下一年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学生所在学校负责在校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代收代缴工作。
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未在校少年儿童于每年9月1日至12月底前缴纳下一年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旦缴纳,不予退还。
二、基金筹集标准
2012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每人每年23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30元,财政补助200元。
“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全额资助。
三、基金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分级支付,即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由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开设基金财政专户、收入户、支出户。
各县市区开设基金收入、支出账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代办费按参保人员每人每年3元的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其中市级财政与各县市区财政各分担50%。
四、扩大基金支付范围
(一)新生儿童出生后60天内办理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续的(如跨年度需补缴前一年度医保费),其出生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将无第三方责任人和不应由第三方责任人负担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五、调整待遇支付标准
(一)提高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限额。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住院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调整如下: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75%调整为80%,一级医院由70%调整为75%,二级医院由65%调整为70%,少年儿童、在校学生患先心病手术治疗、白血病骨髓移植治疗的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80%。
(二)提高生育分娩医疗费基金支付限额。
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且参保一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分娩医疗费用支付限额为:阴道自然分娩,无并发症的由600元提高到800元;阴道难产无产时并发症的由800元提高到1000元;妊娠合并症、并发症阴道分娩由1100元提高到1300元;剖宫产无并发症由1200元提高到1400元;妊娠合并症、并发症剖宫产由1500元提高到1700元;围产期严重并发症治疗由1800元提高到2000元。
(三)参保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二次以上住院起付标准,按定点医疗机构相应等级起付标准的40%支付。
六、本通知中基金筹集标准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有关待遇享受的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一一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