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关于当前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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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关于当前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有关问题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5.08.01
•【文号】国经贸企[1995]375号
•【施行日期】1995.08.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国家经贸委关于当前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375号一九九五年八月一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最近,不少省市经贸委来文反映,有些省市在开展地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

为澄清认识,正确引导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
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发〔1992〕71号和国资企发〔1992〕50号文关于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范围、内容和程序。

1991年,《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的请示的通知》(国发〔1991〕71号),就试点集团中的一部分紧密层企业与其核心企业如何建立规范的资产关系问题规定,“结合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进行把紧密层企业的国有资产交由核心企业经营的试点”。

国务院有关部门
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授权经营问题涉及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在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法律、法规出台之前,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应界定在国家批准的试点企业集团中选择少数几家进行试点。

据此,1992年9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原国务院经贸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实施办法(试行)》(国资企发〔1992〕5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选择了7家集团进行试点。

《实施办法》规定,授权经营的内容是:“将企业集团中紧密层企业的国有资产统一授权给核心企业经营和管理”。

授权经营的申报程序是:“参加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点,由企业集团核心企业提出申请,报国务院经贸办、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定”。

二、各地在探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工作中要正确理解国务院国发71号文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党的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尤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和《公司法》的颁布实施,国有资产改革步伐明显加快。

3年来7家企业集团授权经营的试点摸索了一些经验,各地在深圳企业改革,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实现政企分开、明确产权关系,确认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工作中也进行了积极探索。

但从反映的情况看,一些地方对授权经营涵义和内容的理解和实际做法超出了国务院国发71号文和《实施办法》所规定的内容、范围和程序。

《实施办法》关于把“企业集团中紧密层企业的国有资产统一授权给核心企业经营和管理”的实质是在《公司法》出台前,建立集团内的产权联结纽带,明确试点集团内部的母子公司关系(而目前一些地方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一部分国有资产授权给从事国有资产产权运营的投资控股公司和有条件的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经营管理”。

前者是建立集团内部关系,后者是要明确企业(集团)与政府的关系,两者存在原则区别。

三、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工作涉及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党中央、国
务院对此非常重视,也非常慎重。

当前,《国有资产法》(草案)正在抓紧起草;确立母子公司体制的有关文件也在研究制定;按照国务院要求,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也正在起草《国务院关于明确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授权的部门的通知》筹文件;国务院确定的一百户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也还在进行中。

在国家明确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内涵、范围、程序等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出台之前,以71号文件和《实施办法》为依据来明确政府与企业的资产关系,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不妥当的。

各地经贸委要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本通知的精神和要求,慎重对待授权经营试点工作,及时反映有关问题,以利于积极、有序地推进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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