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代理词、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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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法官:
就**教育分局在执行移交协议过程中存在的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我方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并且已经委托律师草拟了概括的行政诉讼代理意见,但是为了使该事件不至于发展到无法挽回的地步,在走到诉讼之前,我方还是希望和贵方做一次沟通。
现我方将草拟的行政诉讼代理词呈现如下,望贵方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以期给我们一个可接受的答复。
一、xxx具有本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12条和第41条的规定可知:原告必须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相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人。
被告**油田教育分局作为行政机关在订立和具体执行《**油田中小学与移交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协议书》的过程中,没有公开移交协议,采取欺上瞒下的手段,隐瞒部分教师的真实身份,私自签订内部用工合同,提高劳动强度,压低劳动报酬,肆意减少原告工资及工资性附加财政划转经费的发放,给作为特定行政相对人的原告造成了极大的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根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被告的行为直接侵犯了原告的人身财产权益。
故我方认为被告方此具体行政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认为行政机关没有
依法发给抚恤金”和第八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有关规定。
因此原告xxx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依法享有法律所赋予的行政诉讼权利。
二、本案的基本事实
中国石油天然气公司所属**油田中小学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22号)经多次协商签订《**油田中小学与移交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协议书》,协议中明确规定实行整体移交原则,根据国办发22号文件要求,按照“人员随资产、业务走”,实行整体成建制一次性移交。
另外保持移交机构职能不变原则,学校移交给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后保证学校机构及编制仍作为整体存在;学校移交后,继续保持被移交人员原有的级别、技术职能、待遇和身份。
根据《**油田中小学与移交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协议书》**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所属中小学及教育服务管理机构人员477人(含聘用人员177人),离退休教师37名,由哈密地区行政公署接收。
双方根据国办发22号文件,经过核定对账后,拟定的划转补助经费4168万元中有工资及工资性附加经费2396万元。
三、被告在本案中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1、根据移交人员名单的477人中,好多人已从**油田中小学辞职,好多人只有姓名和缺少身份证号、职称、岗位等基本信息;更离谱的是甚至从来没有在**油田中小学听说过的人出现在移交人员名册上!其次该《协议》并未在**石油教育分局范围内进行公示。
另外
在**石油教育分局具体执行《**油田中小学与移交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协议书》的过程中,隐瞒177名教师带编移交的事实,继续以合同制聘用工的身份管理和使用这批人,在工资待遇上明显低于正式职工,给所谓的短聘教师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和心理压力,迫使这部分人中的绝大部分因工资待遇过低而离职。
以上行为隐瞒了“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关于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该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和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的相关规定。
2、根据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第32条:“地(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地(市)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而从2005年至2007年三年时间,在没有经主管部门审核,向哈密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申请编制的情况下,**教育分局新进各类大中专毕业生共计78名,全部占用移交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