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电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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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电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电价管理,制止乱加价、乱收费、乱摊派,减轻农民用电负担,取消对农民不合理的用电费用支出,把不合理的电价降下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县以下所有用电户。

第二章 农村综合电价的分类及构成
第三条 农村分类综合电价是指按国家规定的现行电价及符合政策规定的各项加价、收费综合计算的电价。

第四条 农村电价分类
1、居民生活用电电价。

2、营业性照明用电电价。

3、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电价。

4、农业生产用电电价。

第五条 农村分类综合电价的构成
1、国家统一规定的目录电价。

2、国家批准的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

具体征收范围及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3、省统一规定的地方电价。

4、农调基金按省计能字(1992)885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5、农村集体电力资产维修费按电力部电水农(93)390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农村计费电量、综合
分类电价及电费结算
第六条 计费电量计算公式
1.公用变计费电量计算公式
(1)高供高计
用电总量=配变高压侧抄见电量
(2)高供低计
用电总量=配变低压侧总表抄见电量+配变损失电量[或=配变低压侧总表抄见电量×(1+变损率)]
2.专用变计费电量计算公式(1)高供高计
用电总量=配变高压侧抄见电量1-10K V线损率
上述10K V线损率按3~5%确定,严禁向农村公用变用户分摊10K V线损。

(2)高供低计
用电总量=配变低压侧总表抄见电量×
1+变损率
1-10K V线损率
3.分类计费电量计算公式
(1)居民生活用电电量=用电总量×照明电量比例
(2)营业性照明用电电量=用电总量×营业性照明电量比例
(3)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电量=用电总量×非普工业用电量比例
(4)农业生产用电电量=用电总量×农业生产电量比例
上述各用电量比例按前三年实绩测定。

4.到户计费电量计算公式
到户计费电量=电度表抄见电量+表损
第七条 分类电价计算公式
1.农村配电台区分类电价
农村配电台区分类电价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公用变压器和其他用电户自有的专用变压器(简称农村公用、专用变)的高供高计或高供低计的1—10K V电价。

(1)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电价=目录电价+国家和省规定的专项基金+农村集体电力资产维修费+价差(统配电量不足补收的差价)
(2)营业性照明用电电价=目录电价+国家和省规定的专项基金+农村集体电力资产维修费+价差(统配电量不足补收的差价)
(3)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电价=平均议价电价+国家和省规定的专项基金+农村集体电力资产维修费±价差(+号表示统配电量不足补收的差价;-号表示统配电量充裕核减的差价)
2.到户分类综合电价计算公式
到户电价是指农村低压用电户计费电量承担变线损后的电价。

到户分类综合电价=配电台区分类电价×
1+变损率
1-低压线损率
式中:10K V线损率=
变电所10K V出线关口表抄见电量-该条10K V出线所有配变用电量之和
变电所10K V出线关口表抄见电量
×100%
变损率=铁损有功电量+铜损有功电量
高供低计电度表计量电量
×100%
低压线损率=配变低压侧总表抄见电量-低压各分户表抄见电量之和
配变低压侧总表抄见电量
×100%
第八条 电费结算公式
1.农村配电台区结算电费=台区分类计费电量×台区分类电价2.到户结算电费=到户计费电量×到户分类电价
第九条 农村居民生活用电、营业性照明用电和农业生产用电首先按目录电价计算,如统配电量指标不足分配,再补收议价电差价。

第十条 全省统配电量缺口较大,因此非普工业用电首先按平均议价电价计算。

如果统配电量指标宽裕,则相应核减议价电差价。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电力资产维修费按配电台区计费电量每千瓦时提取0.06元;对于月平均用电量大于10万千瓦时以上的用电户,各地供电、物价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收取额度,但应低于0.06元/千瓦时。

农村集体电力资产维修费使用办法由省、地(市)、县(市)物价局、供电局根据本办法规定具体制定。

第十二条 表损电量:居民生活:1K W h/月;动力:三相二元件表2K W h/月;三相三元件表3K W h/月。

第十三条 各地到户电价、变损率和低压线损率按规定测算。

但变损率最高不得超过15%,低压线损率不得超过20%。

第四章 农村分类综合电价的实施
第十四条 降低低压线损是降低农村电价的重要措施,也是供电部门加强农电管理的重要任务。

供电部门要将农村到户电价和低压线损率作为考核乡(镇)电管站的重要指标,把降损收入作为乡(镇)电管站管理费的主要来源,管理不善造成的亏损,不得转嫁。

第十五条 乡(镇)电管站统一管理农电工,统一考核并发放农电工报酬。

第十六条 乡(镇)电管站要对农电工实行超损全赔、降损分成的办法,对超损耗配电台区应限期降损,并与乡(镇)电管站人员工资和奖金挂钩。

对于瞒报电量、擅自加价、私分电费者,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各乡(镇)电管站要完善计量手段,实现一户一表。

农户表计要集中装箱管理,并定期检验,保证计量准确。

要加速农村不符合标准的低压线路特别是分支线、接户线、进户线的改造,务必把低压线损率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以内。

第五章 农村电费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电费发票格式由省农电局统一制定,票据由地(市)、县(市)供电局组织印制。

第十九条 乡(镇)电管站应建立用户台帐、抄表卡、发票、用户缴费手册及相关的台帐、报表,健全帐、卡、据的领用、保管、退还、销毁等项制度。

在一个县(市)范围内,帐、卡、据、收费印章等应同一格式。

第二十条 乡(镇)电管站应健全农村抄表、核算和收费管理制度。

抄表、核算和收费必须由专人分别进行,抄核收要互相制约;电工抄表,乡(镇)电管站审核,会计开票,并加盖乡(镇)电管站收费专用章和收费员专用章。

乡(镇)电管站要定期核对用户帐、电费帐、抄表卡和电费发票,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乡(镇)电管站要统一管理农村电工,统一安排抄表收费到户。

取消自然村抄表收费员,取消任何形式的农村电费承包。

第二十二条 农村所有用电户,特别是干部和电工都要安装电表,如实缴费。

乡(镇)电管站每月按用电户数、用电量、用电单价、缴费情况等分自然村张榜公布,提高用电透明度,杜绝人情电、关系电和权势电。

第六章 电价检查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实行本办法后,各地要严格执行分类综合电价,不得再向用户分摊线损、变损、电工工资及农村电力资产维修等费用。

第二十四条 农村分类综合电价作价原则、作价公式和最高限价由省物价局和省电力局制定;县(市)物价、供电部门根据本办法测算到户电价水平,由地、市物价、供电部门审核后,上报省物价局、省电力局审批。

有条件的,在一个县(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分类综合电价;暂时不能做到的,可分2~3个价区,最多不能超过3个,但要逐步实现一县(市)一价。

第二十五条 各级物价、电力部门,应按照本法,经常对本地区农村电价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要切实加强农村电价管理,严禁擅自加价、擅自加收各种费用。

对于严格执行电价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违价行为要及时进行制止,并按有关法规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级物价、供电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电力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一:农村电价测算方法
农村各类综合电价按如下步骤计算:
一、计算应补收和核减的差价:
1.平均议价电价=各种议价电量乘其各自电价之和各种议价电量之和
例:某县分配有4种议价电,其电价分别为J1、J2、J3、J4,电量分别为L1、L2、L3、L4,则平均议价电价算式为:
平均议价电价=J1×L1+J2×L2+J3×L3+J4×L4
L1+L2+L3+L4
2.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和化肥用电平均价
=居民生活电量×目录电价+农业生产电量×目录电价+化肥用统配电量×目录电价居民生活电量+农业生产电量+化肥用统配电量
3.计算统配电量缺额或余额(统配电量缺额或余额用K表示):
K=统配电量指标+戴帽下达统配指标-统配线损电量-化肥统配电量-城乡居民
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量-其它
4.K为负值(统配电量缺额),则各类用电补收的差价=
(平均议价电价-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和化肥用电平均价)×K
售电量
5.因全省统配电量普遍不足,非普工业用电首先按平均议价电价计算。

如果统配电量指标宽裕,K为正值,则核减的非普工业用电差价为:核减的差价=(平均议价电价-非普工业用电目录电价)×K
非普工业售电量
二、计算台区和到户分类综合电价:
1.居民生活及农业生产用电:
(1)台区电价=目录电价+三峡基金+维修费+差价(统配电量不足补收差价)
(2)到户电价=台区电价×
1+变损率
1-低压线损率
2.营业性照明用电:
(1)台区电价=目录电价+电建基金+三峡基金+农调基金+维修费+差价(统配电量不足补收差价)
(2)到户电价=台区电价×
1+变损率
1-低压线损率
3.非普工业用电:
(1)台区电价=平均议价电价+电建基金+三峡基金+农调基金+维修费±价差(+号表示统配电量不足补收的差价,-号表示统配电量充裕核减的差价)
(2)到户电价=台区电价×
1+变损率
1-低压线损率
农村电价测算表及附件二所附表一至表八(略)。

附件三:安徽省农村集体电力资产
维修费管理办法
为加快我省农村电气化事业的发展,提高农村安全用电水平,降低电能损耗,减轻农民负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农村集体电力线路和设备资产属于乡、村所有,为保证设备完好,正常供电,根据谁用电、谁负担,多用电、多负担的原则,收取农村集体电力资产维修费(以下简称维修费)。

第二条 维修费收取范围为乡(镇)、村级企业、农副产品加工、农业生产、生活照明、乡及以下的电力排灌站,以及乡(镇)电管站管辖范围内的其它用电户。

第三条 维修费收取标准按农村配电台区计费电量每千瓦时6分钱计收。

对于月平均用电量大于10万千瓦时以上的用电户,应低于每千瓦时6分钱,具体收取额度由地(市)、县(市)供电、物价部门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第四条 维修费纳入分类综合电价,作为电价的组成部分。

由乡(镇)电管站随电费一同收取,每月上缴一次,统一集中到县(市)供电局和地(市)供电局用电管理所。

第五条 维修费由省、地(市)、县(市)供电部门分别按7厘、3厘、5分分别掌握使用。

省、地(市)掌握的7厘和3厘由县(市)供电局和地(市)供电局用电管理所上缴地(市)供电部门,其中7厘由地(市)供电部门随同电费上缴省电力局。

省地(市)掌握的维修费主要用于建立《安徽省农村高能耗配电变压器更新改造基金》。

第六条 地(市)、县(市)物价局、供电局和地(市)供电局用电管理所要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维修费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专项列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地(市)物价局、供电局和地(市)供电局用电管理所对维修费的使用要本着“有利价格管理、有利安全、减少损耗、集中安排、计划审批”的原则,在安排年度计划时通盘考虑,留有余地。

第八条 维修费使用范围:
1、10K V线路(指资产属于农村集体及专业户、个体户所有的部分)的运行维护和年度计划检修(大修改造由县(市)供电局和地(市)供电局用电管理所负责);
2、0.4K V线路的运行维护、年度计划检修和大修改造;
3、配电设备(包括配电变压器、配电室、配电盘、一二级漏电保护器、跌落保险、避雷器等)的运行维护、年度计划检修和大修改造;
4、乡村电工的工资、劳保福利等;
5、用于农村集体电力资产的维护、保养所需的器材及必要的生产工具、安全工器具、仪表、零星器材;
6、用于乡(镇)电管站的日常办公经费及必要的交通工具开支;
7、用于农电工的培训、奖励及安全用电宣传等开支;
8、用于电价管理和平抑少数地方电价。

第九条 各地应逐步创造条件以解决农电工因公伤、残、病、亡及老有所养问题。

第十条 乡(镇)电管站劳务收入及电力部门给予乡(镇)电管站的固定补贴纳入维修费中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 各县(市)供电局、地(市)供电局用电管理所要全面掌握农村集体电力资产状况,制定更新改造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上报地(市)供电局农电科汇总后报省农电局备案。

第十二条 各县(市)供电局、地(市)供电局用电管理所要制定农村集体电力资产大小修项目范围、工程审批手续,大修项目要有书面报告,列出工程量和投资额,经县(市)供电局、地(市)局用电管理所批准下达后方可开工,工程结束后要做出决算。

第十三条 各项整改工程要坚持标准,要按照电力部颁发的《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和《农村安全用电规程》进行整改,切实加强质量监督,严把验收质量关。

第十四条 各县(市)供电局、地(市)局用电管理所应将维修材料、设备统一纳入计划购置,各乡站不得自行采购。

县(市)供电局地(市)局用电管理所应提供优质服务,所购材料、设备必须保证质量,严禁转手加价,严禁利用维修费作为多经企业的流动资金。

第十五条 农电工工资由县(市)或地(市)物价、供电部门按照略高于当地乡镇企业平均水平核定,工资总额按照定员标准确定的人数计算。

原则上,维修费用于电力线路和设备维修部分不低于60~65%,用于农电工报酬部分不超过30%,用于电价管理和平抑过高电价按5~10%安排。

对农电工可实行固定工资加浮动工资办法,要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

奖金由降损增收和劳务收入中解决。

第十六条 县(市)供电局、地(市)局用电管理所应建立严格的报销制度,完整的审批手续,严格审批制度。

各乡(镇)电管站每年向县(市)供电局、地(市)局用电管理所上报维修费使用项目、投资计划,经批准后拨款使用。

执行情况应按季度向县(市)供电局、地(市)局用电管理所上报统计报表。

第十七条 县(市)供电局、地(市)局用电管理所对乡(镇)电管站的维修费收支情况,每季列表向地(市)供电局农电科、物价检查所上报一次,农电科汇总后按季上报省电力局、省物价检查所一次。

第十八条 对维修费的收支情况要加强财务监督,各县(市)供电、物价部门每半年对乡(镇)电管站维修费的收支情况检查一次;地(市)供电、物价部门对县(市)供电局、地(市)局用电管理所每半年检查一次,对部分乡站抽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上报省物价局、电力局备案;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第四季度组织一次审计。

要严肃财经纪律,对贪污挪用维修费者要依法严肃查处。

第十九条 县(市)供电局、地(市)局用电管理所每年年终要对维修费收支情况作出决算,同时抄报同级物价部门接受审核,并在县(市)、市郊农电工作会议上公布,以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 各县(市)供电局、地(市)局用电管理所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安徽省电力局、物价局。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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