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民办学校申报设立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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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市民办学校申报设立审批表
现申请民办学校设立。本审批表填报内容及所附属文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含虚假成分,谨此确认。
举办者签字:
申请日期:年月日
高安市教育局制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基本情况
四、申请办学法人单位情况表
注:举办者为社会组织时填写此表,并需附法人资格证明。
五、申请办学个人情况
(法人独资举办者免填)
复印此表。
六、拟办学校法定代表人情况表
七、拟任校(园)长履历表
八、拟任副校(园)长履历表
九、拟任学校决策机构
十、拟任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基本情况表
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需附各成员简历及本人学历、户口、身份证复印件与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具备政治权利证明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十一、拟聘任教职工情况表
附页。
十二、拟任财务人员(会计、出纳)登记表
十三、校园校舍设备情况表(学校)
十三、校园校舍设备情况表(幼儿园)
十四、学校资产、办学场所有效证明
十五、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审核意见
十六、卫生防疫部门提供的卫生安全审核意见
十七、学校章程
十八、乡镇对民办学校办园条件现场勘察记录表
十九、举办民办教育机构保证书
高安市教育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法律法规之规定,本人及举办的民办学校自愿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
1、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学校存续期间,不抽逃出资,不挪用办学经费。不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不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教育机构。
2、在发布广告和招生简章15日前,将拟发布的广告和招生简章的内容、发布的形式及相关证明材料送审批机关备案,并保证正式发布的广告和招生简章的内容与报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一致。
3、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收费、退费方面的规定。
4、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并按时将年度财务报告上报审批机关。
5、每年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净收益的25%比例提取发展资金,用于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和更新等。
6、依法建立学籍、登记和管理制度,并及时报审批机关备案。
7、自愿接受审批机关设立的风险防范措施。
8、不聘请本市在职公办教师任课。
9、接受审批机关的管理,并积极参加审批机关组织的一切活动。
10、按时向审批机关提交年检申请并接受年检,否则审批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理注销手续,收回办学许可证。
11、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影响学校周边居民的日常生活.
12、在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于30日内到高安市民政局进行登记。
13、承担其他一切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我已详细阅读上述责任和义务并保证遵守
保证人:(签字)年月日
二十、办学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