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课后答案.陈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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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课后答案.陈平
国际贸易实务课后习题参考答案
国际贸易术语
复习思考:
1.答:国际贸易术语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长期的实践所形成的,⽤简短的概念或字母表⽰商品价格构成,说明交货地点和确定风险和责任、费⽤划分等问题的专⽤术语。
2.答:
FOB、CFR、CIF的共同点:
(1)三种价格术语交货性质相同,都是凭单交货,凭单付款象征性交货
(2)三种价格术语都适⽤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其承运⼈⼀般只限于船公司。
(3)三种价格术语交货点均为装运港船舷。
(4)三种价格术语风险点均以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即从卖⽅转移⾄买⽅。
(5)三种价格术语办理出,进⼝清关⼿续相同:⽬的港的进⼝清关,费⽤等均由买⽅负
责办理;装运港的装船,陆运,出⼝报关,办理许可证等均由卖⽅办理。
(6)三种价格术语成交⽅式相同:签订的都属于装运合同。
FOB、CFR和CIF价格术语的不同点:
(1)费⽤构成不⼀样,报价不⼀样。
FOB价格是考虑货物从原料购进、⽣产直到出⼝报关货物装到买⽅指定船舱同的⼀切费⽤和利润为⽌,⽽CFR是在FOB 价格的基础上再加上海运费,CIF则是在FOB价格的基础上再加上海运费和保险费。
(2)运输办理不同:FOB租船订舱由买⽅办理;CFR、CIF租船订舱由卖⽅办理并⽀付运费。
保险费⽀付、办理不同:FOB、CFR保险由买⽅办理,卖⽅应于装船前通知买⽅;CIF保险由卖⽅办理并⽀付保险费,卖⽅按合同条款,保险条款办理保险并将保险单交给买⽅。
(3)价格术语后港⼝性质不⼀样,FOB后的港⼝指卖⽅所在国的港⼝,⽽CFR 与CIF后的港⼝指买⽅所在国的港⼝。
3.答:应考虑以下因素:
(1)运输⽅式与货源情况
(2)运费变动因素
(3)运输过程中的风险
(4)办理进出⼝货物清关⼿续有⽆困难
4.答:DAT术语卖⽅负责卸;DAP术语卖⽅不负责卸货。
案例分析:
1.答:(1)不需要,因为采⽤FCA术语(货交承运⼈),卖⽅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指定的承运⼈并办理了出⼝清关⼿续,就完成了交货,即只要货交承运⼈风险就转移给买⽅,所以不⽤承担案中的损失。
(2)采⽤FCA术语可以降低货物存在仓库时所⾯临的风险,我⽅如果采⽤FCA 术语签订合同,当货物在交往上海码头仓库或者承运⼈时风险就从我⽅转移⾄卖⽅,则发⽣此事故,货物的损失就不由我⽅承担。
2.答:本案中的合同已⾮真正的CIF合同,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只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之后的⼀切风险、责任和费⽤均由买⽅承担。
⽽本案在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到达⽬的港的时限条款,改变了合同的性质,使装运合同变成了到达合同,即卖⽅须承担货物不能按期到达⽬的港的风险。
吸取的教训:
(1)在CIF合同中添加到货期等限制性条款将改变合同性质。
(2)象⼀些季节性强的商品,进⼝⽅往往要求限定到货时间,卖⽅应采取相应措施降低风险。
(3)对货轮在途时间估算不⾜。
3.答:(1)卖⽅可以及时收回货款,因为以CIF术语达成交易,货物风险和费⽤的划分点在装运港船上,买⽅应承担货物装上装运港船上之后的风险。
CIF贸易术语下交货属象征性交货,卖⽅凭单据交货,买⽅凭单据付款。
只要卖⽅提交的单据齐全且正确,买⽅⽆权拒收拒付。
(2)买⽅必须收取单据,并⽀付货款,然后向保险公司索赔。
第⼆章交易磋商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
复习思考:
1.答:(1)发盘应向⼀个或⼀个以上特定的⼈提出。
(2)内容必须⼗分确定。
(3)表明订⽴合同的意旨。
(4)发盘必须送达受盘⼈才能⽣效。
2.答:对⼴⼤公众发出的商业⼴告是否构成发盘的问题,各国法律规定不⼀。
《公约》规定:商业⼴告不是发盘,但若在⼴告中注明“本⼴告构成发盘”,此类⼴告是发盘。
3.发盘的时效:(1)有效期届满未被接收⽽失效。
(2)发盘被受盘⼈拒绝。
(3)发盘被受盘⼈还盘。
(4)发盘⼈在受盘⼈作出接受前对发盘进⾏了有效的撤销。
(5)法律实施。
4.答:(1)必须由特定的受盘⼈作出。
(2)内容必须与发盘相符。
(3)接受必须明确表⽰。
(4)必须在发盘的有效期内接受。
5.答:《公约》第21条规定,如果发盘⼈于收到逾期接受后好不延迟地以⼝头或书⾯形式通知受盘⼈,确认其为有效,则该逾期接受仍为有效。
另外,如果再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盘⼈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接受仍将有效,除⾮发盘⼈好不延迟地⽤⼝头或书⾯形式通知受盘⼈,表⽰他的发盘已经失效。
6.答:(1)当事⼈必须在⾃愿和真实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2)当事⼈必须具有订⽴合同的能⼒。
(3)合同必须有对价和约因。
(4)合同的标的内容必须合法。
(5)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案例分析
1.答:美国进⼝上的理由不成⽴,原因如下:
(1)接受在法律上称为承诺,是指受盘⼈在发盘规定的时限内,以声明或⾏为表⽰同意发盘提出的各项条件。
可见,接受的实质是对发盘表⽰同意。
这种同意,通常应以某种⽅式向发盘⼈表⽰出来。
根据《公约》的规定,受盘⼈对发盘表⽰接受,既可以通过⼝头或书⾯向发盘⼈发表声明的⽅式接受,也可以通过其他实际⾏动来表⽰接受。
接受⼀旦做出,就不得撤销。
(2)案例中“美国进⼝商收到我⽅电传后⽴即复电表⽰接受并要求⽤新⽊箱装运”,“要求⽤新⽊箱装运”并没有对发盘做出实质性的修改,因此可以理解为接受,故合同已经成⽴。
2.答:我⽅应拒绝英商9⽉3⽇通过传真表⽰的⽆条件接受,应按照最新市场价格洽谈。
因为发盘在还盘⽣效时失效,我⽅9⽉1⽇的发盘在外商9⽉2⽇传真要求降价5%时已经失效。
外商9⽉3⽇的⽆条件接受不是在9⽉1⽇的发盘有效期内作出的,因此不是有效的接受,是⼀项新的发盘,我⽅完全可以拒绝。
3.答:(1)A与B之间的合同不能成⽴。
(2)因为A的6⽉17⽇上午的发盘已经被6⽉17⽇下午的撤回通知撤回了。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项不可撤销发盘也是可以撤
回的,条件是撤回通知先于或同时于发盘通知送达受盘⼈。
案例中发盘是2⽉19⽇送达的,⽽撤回通知是2⽉18⽇送达的,因此已经撤回了原发盘,原发盘⼀经撤回即失去法律效⼒,B是对⼀项失效的发盘做的接受,所以合同没有达成。
(3)发盘的撤回是指发盘在被送达受盘⼈之前,即发盘未⽣效前,取消该发盘。
发盘撤回的条件:撤回通知⽐发盘先到达受盘⼈或撤回通知与发盘同时到达受盘⼈。
发盘的撤销是指在发盘已⽣效后,在受盘⼈未做出接受之前,发盘⼈以⼀定⽅式解除发盘。
第三章商品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
复习思考:
1.答:(1)合同标的物的合法性及不可争议性。
(2)商品名称必须明确。
(3)商品名称必须实事求是,切实反映商品的实际情况。
(4)名称尽可能使⽤国际通⾏的称谓。
(5)适当选择商品的不同名称。
2.答:(1)以实物表⽰商品品质(2)凭说明表⽰商品品质。
3.答有三种规定⽅法:规定范围、规定上下极限、规定上下差异。
在合同中规定了机动幅度的条件下,⼀般来说,具体伸缩的掌握⼤都明确由卖⽅决定(at seller’s option),但在由买⽅派船装运时,也可规定由买⽅决定。
在采⽤程租船运输时,为便于船长根据船舱容积以及装载情况灵活安排,也可授权由船⽅来决定。
总之,机动幅度的选择权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由买⽅⾏使,也可由卖⽅或者船⽅⾏使。
因此,为了明确起见,在这种情况下最好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的规定。
4.包装条款主要包括材料、包装⽅式、包装件数、包装标志和包装费⽤的负担以及单件包装的数量等内容。
5.注意事项:(1)对包装的规定要明确具体。
(2)要结合货物特点和不同运输⽅式选择包装要素。
(3)明确包装物料提供和费⽤负担的相关事项。
案例分析:
1.要点:我⽅应考虑赔偿。
《公约》第35条规定:货物适⽤订⽴合同时同时曾明⽰或默⽰地通知卖⽅的任何特定⽬的,及卖⽅所交货物不仅要适⽤于同⼀规格货物通常使⽤的⽬的。
⽽且要对所交货物品质提供默⽰担保,也就是说,卖⽅所交货物不应存在合理检验时不易发现的、导致不合商销的瑕疵等。
2.要点:外商的拒收有合理性。
我⽅在包装时没有严格按照卖⽅的包装要求,违反了合同的包装条款,不符合合同的要求。
计算练习:
公量=实际⽑重*1+公定回潮率/1+实际回潮率
=200*1+10%/1+8%=196.37公吨
应⽤操作:
唛头:COMENTALS
BALTIMORE
JXNCR0804AM
NO.1-1000
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
复习思考:
1.班轮运输是指船舶按照预定的时间、在固定的航线上和既定的港⼝顺序并按相对国定的运费率收取运费的运输⽅式。
特点:四定、⼀负责、承运货物灵活
计费标准:
(1)按货物的重量计收(“W”,Weight)。
在这种计费⽅式下,每1公吨(M/T)为1个“运费吨”,或称“计费吨”(F/T,Freight Ton)。
(2)按货物体积计收(“M”,Measurement)。
在这种计费⽅式下,每1⽴⽅⽶(CBM)为1个“运费吨”。
(3)按货物的重量或体积中较⾼者收取(“W/M”)。
(4)按货物价值计收(“A.V.”/“AD VAL”)。
(5)按货物的重量、体积和价值中最⾼者计收(“W/M or A.V.”)。
(6)按个数计收(Per unit)。
(7)按议价计费(Open Rate)
2.装运期是指货物装出的时间;交货期指货物到达的时间,他们之间差⼀个航程。
对于实际交货⽅式,交货和装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对于象征性交货,货物装运取得单据就意味着完成交货。
3.答:
(1)在⼀般情况下,装运港和⽬的港分别规定⼀个。
(2)优势按实际业务需要,可以采⽤选择港办法。
(3)对于出现港⼝重名的问题,⽐现在港⼝名候命注明国家,以免混淆。
4.答:海运提单(B/L,Ocean/Marine Bill of Lading),简称“提单”,是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或其代理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或代理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凭证。
性质与作⽤:(1)货物收据。
(2)运输合同的证明。
(3)物权凭证。
5.答:
整装箱(Full Container Load,FCL)。
是指货⽅⾃⾏将货物装满整箱以后,以箱为单位托运的集装箱。
这种情况在货主有⾜够货源装载⼀个或数个整箱时通常采⽤,除有些⼤的货主⾃⼰臵备有集装箱外,⼀般都是向承运⼈或集装箱租赁公司租⽤⼀定的集装箱。
空箱运到⼯⼚或仓库后,在海关⼈员的监管下,货主把货装⼊箱内、加锁、铝封后交承运⼈并取得站场收据,最后凭收据换取提单或运单。
拼装箱(Less Than Container Load,LCL)。
是指承运⼈(或代理⼈)接受货主托运的数量不⾜整箱的⼩票货运后,根据货类性质和⽬的地进⾏分类整理。
把去同⼀⽬的地的货,集中到⼀定数量拼装⼊箱。
由于⼀个箱内有不同货主的货拼装在⼀起,所以叫拼箱。
这种情况在货主托运数量不⾜装满整箱时采⽤。
拼箱货的分类、整理、集中、装箱(拆箱)、交货等⼯作均在承运⼈码头集装箱货运站或内陆集装箱转运站进⾏。
6.常⽤的规格有两种:20英尺和40英尺。
TEU是英⽂
Twenty-feet Equivalent Unit的缩写。
是以长度为20英尺的集装箱为国际计量单位,也称国际标准箱单位。
通常⽤来表⽰船舶装载集装箱的能⼒,也是集装箱和港⼝吞吐量的重要统计、换算单位。
7.
(1)凭银⾏指⽰。
即提单收货⼈栏填写为“to the order of xx Bank”。
(2)凭收货⼈指⽰。
即提单收货⼈栏填写为“to the order of A.B.C.Co.,Ltd”。
(3)凭发货⼈指⽰。
即提单收货⼈栏填写为“to the order of shipper”,并由托运⼈在提单背⾯空⽩背书。
这种提单亦可根据信⽤证的规定⽽作成记名背书。
托收⼈也可不作背书,在这种情况下则只有托运⼈可以提货,即是卖⽅保留货物所有权。
(4)不记名指⽰。
即提单收货⼈栏填写为“To the order”,并由托运⼈在提单背⾯作空⽩背书。
亦可根据信⽤证的规定⽽作成记名背书。
8.备运提单是船⽅或承运⼈接收了发货⼈或托运⼈装运的货物,但没有实际装船或没有起航之前签发给发货⼈或托运⼈的,相当于货物收据。
当该备运提单上所载明的货物正式装船,或正式起航后,船⽅或承运⼈将正式签发已装船的正式提单。
计算练习:
1.运费=200X100X0.039X(1+20%+30%)=USD1092
2.运费=[28X70+(20%+5%)X28+10X28]=USD2247
案例分析:
1.主要教训:我们要和货运代理打交道,不管来⼈是谁,都应当以“公对公”的形式与其谈判,按照程序办理,如对⽅有特殊要求,我们可以尽量给与通融,前提是要有来⼈公司出具的有法律效⼒的⽂件,不要有求必应。
在选择承运⼈的时候,要尽量考虑节约费⽤,⼜要考察船公司的经营能⼒、资信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
2.要点:可以拒付。
因为根据《跟单信⽤证统⼀惯例》的规定,除⾮信⽤证有相反规定,可准许分批装运和装运。
但是案例中的信⽤证明确规定不可分批装运,⽽卖⽅却把货物分了三次进⾏发运,未被了信⽤证要求,故银⾏可以此为由拒付货款。
3.要点:尽管合同和信⽤证规定了每⼀批装运的数量,但由于货源、船舶以及其他⽅⾯的原因,卖⽅可能⽆法按既定要求分批装运。
本案例的信⽤证规定900公吨货物包括三种等级,并且三种等级各规定有数量,然后⼜规定数量分相等的两批装运,当然包括三种等级的数量都要按等量分为两批装,否则就是不符合信⽤证的要求。
另外,像1000箱茶叶这样⽆法绝对的分为三批装运的货物,按银⾏习惯做法,可以将除不尽的⽆数放在最后⼀批。
第五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复习思考:
1.答: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有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
损失包括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费⽤包含海上费⽤:施救费⽤、救助费⽤。
2.答:推定全损,是指发⽣保险事故,船舶、货物及运费等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尚未达到实际全损的⼀种状态或程度。
以下各项属推定全损:(1)承保危险使被保险⼈丧失对其船舶、货物的所有权,⽽且根据具体情况,被保险⼈不可能收回船舶和货物,或者收回船舶、货物的费⽤将超过其收回后的价值;(2)对船舶受损来说,承保危险使船舶受损后,修理船损的
费⽤超过修理后的船舶价值。
估计修理费⽤时,其他各⽅就修理费⽤应当⽀付的共同海损分摊,不应被扣除,⽽且要将以后的救助费⽤和船舶如
经修缮船⽅应负的共同海损分摊额计算在内;(3)对货物受损来说,修理受损货物和续运货物到⽬的地的费⽤,超过货物到达⽬的地的价值。
实际全损也称“绝对全损”“或实际海损“也是“推定全损”的对称,即保险财产在物质形式或经济价值上已完全灭失的损失。
例如:轮船航⾏在⼤海中,因货仓着⽕,货物全部被烧毁,则被烧毁的货物属于实际全损。
3.答: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
(1)危险是必须实际存在的(2)必须是⾃愿地和有意识地采取合理措施所造成的损失或发⽣的费⽤。
(3)必须是为船、货的共同安全采取谨慎⾏为或措施时所做的牺牲或引起的特殊费⽤。
(4)必须是属于⾮常性质的牺牲或发⽣的费⽤。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区别:
(1)损失的构成不同。
单独海损⼀般是指货物本⾝的损失,不包括费⽤损失,⽽共同海损既包括货物损失,⼜包括因采取共同海损⾏为⽽引起的费⽤损失。
(2)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
单独海损是海上风险直接导致的货物损失,⽽共同海损是为了解除或减轻船、货、运费三⽅共同危险⽽⼈为造成的损失。
(3)损失的承担者不同。
单独海损由受损⽅⾃⾏承担损失,⽽共同海损则由船、货、运费三⽅按获救财产价值⼤⼩的⽐例分摊。
4.平安险:除了⾃然灾害所造成的单独海损以外的海上风险所造成的⼀切损失和费⽤,不包括外来风险。
⽔渍险:平安险+⾃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切险:⽔渍险+⼀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切险包括⽔渍险包括平安险。
5.(1)错。
⼀切险包括了偷窃,提货不着险。
(2)错。
购买了两种主险。
(3)对。
(4)错。
附加险不能单独购买。
(5)错。
⼀切险包括了短量险。
(6)对。
6.“仓⾄仓条款”的责任起讫主要包括以下⼏层含义:
(1)⾃被保险货物远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贮存处开始,包括正常运输保险单所载明的⽬的地收货⼈的仓库或贮存处为⽌;
(2)或者,在⽬的港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
(3)或者,如果货物需要转运⾄⾮保险单所载明的⽬的地,保险从开始转运时终⽌。
⽔上风险:货物在保险单所载明的地点的⽔上交通⼯具(海轮或驳船)所引起的风险和损失。
7.答:都是投保⼈与保险⼈之间的保险证明⽂件。
(1)⼤保单是正式的合同书,⼩保单是⼀种证明⽂件。
(2)法律效⽤⼀致。
(3)背⾯内容不⼀样,⼩保单少了保险条款。
(4)信⽤证结算不⼀样。
计算练习
1.答:
(1)不加成投保
CFR=10000+2000=CHF102000
保险⾦额=10200*(1+0.0025)=CHF102255
(2)
保费=102255*(1+10%)*0.25%=CHF281.201
2.答:
(1)求CIP价值
CIP=CPT/(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20000/(1-1.1*0.0025)=20055.16美元
(2)保险⾦额=20055.16*1.1=22060.67美元
(3)保费=CIP*1.1*2.5‰=55.15美元
案例分析
1.要点:
(1)棉花为实际全损,因为棉花已失去原有商业价值。
(2)⼤⽶为推定全损,虽然遭受损失,但仍可出售获得原有价值的50%.
2.要点:
(1)根据船舶互撞条款,发⽣损失由货⽅进⾏赔偿。
如果损失在保险范围内,由保险⼈赔偿,⽽该损失是船⽅过失导致,属于保险的除外责任。
(2)拒绝⽆道理。
因为该货物损失是由于船⽅的操作失误⽽引起,所以承运⼈应当承担该货物的损失。
(3)保险公司可不理赔,因为已经超过了理赔时效。
第六章进出⼝商品价格核算
复习思考
1.答:作价⽅法分为固定价格与⾮固定价格。
固定作价法指在签订合同时,买卖双⽅约定货物价格确定不得变更。
⾮固定作价法分为:(1)暂不固定价格(2)暂定价格(3)部分固定价格或部分⾮固定价格。
2.答:(1)根据货源与船源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
(2)合理地确定商品的价格,防⽌偏⾼偏低。
(3)争取有利的计价货币或加订保值条款。
(4)价格条款中的各项内容应明确具体。
(5)参照国际贸易的习惯性做法,注意佣⾦和折扣的合理运⽤,3.答:商品的档次、运输距离、成交数量、⽀付条件和汇率风险、市场需求、季节性需求的变化、贸易术语的不同、国际市场价格动态、进出⼝商品的类型和⾃由贸易区或⾃由贸易协定的影响。
4.答:佣⾦⼀般在出⼝⽅收到全部货款后再另⾏⽀付给中间商。
也有在委托⼈收清货款后,再按事先约定的期限和佣⾦⽐率,另⾏付给中间代理商。
5.答:包括产品数量核算、采购成本核算、出⼝退税收⼊核算、国内费⽤核算、运输费⽤核算、保险费⽤核算、银⾏费⽤核算、利润核算、FOB、CFR、CIF的外币报价核算
计算练习:
1.(1)CIF价=22+1/1-110%*0.8%=23/0.99912=23.02美元
CIFC5%=23.02/(1-5%)=24.23美元
(2)出⼝商品盈亏率=22*6.2-[(160-160*3%)-30]/160-160*3%-30*100%
=8.94%
换汇成本=125.2/22=5.69
2.CIF=FOB+运费/1-(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20+5000/10000)
/1-110%*1.5%=20.84美元
CIFC3%=20.84/1-3%=21.48美元
3.
M=0.024W=0.025
运费=0.025*50*(1+30%)=1.625USD
CIF净价=15-15*0.02=14.7USD
保险费=14.7*0.5%=0.0735USD
出⼝总成本=100+100*0.05=105(⼈民币)
出⼝外汇净收⼊=14.7-1.625-0.0735=13.0015
换汇成本=105/13.0015=8.076⼈民币/美元
第七章国际结算⽅式
复习思考:
1.答:汇票是⼀个⼈向另⼀个⼈签发的,要求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对某⼈或某指定⼈或持票⼈⽀付⼀定⾦额的⽆条件⽀付命令。
2.答:电汇简单、速度快、费率较⾼。
因为电汇的⽤时⾮常短,安全性⾼,所以成为国际结算的⼀种主要形式。
3.D/A与D/P T/R有何异同。
相同点:进⼝⼈承兑汇票后即可取得货运单据提取货物。
不同点:在D/P.T/R⽅式下,由于代收银⾏握有进⼝⼈出具给代收银⾏的信托收据,在事先得到代收银⾏同意的条件下,出⼝⼈可以委托代收银⾏作为当事⼈⼀⽅向进⼝⼈追偿,或向法院起诉。
在D/A⽅式下,如进⼝⼈不付款,则只能由出⼝⼈⾃⼰向进⼝⼈追偿。
4.答:信⽤证是⼀种银⾏向出⼝⽅开⽴的有条件承诺付款的书⾯⽂件。
具有以下特点:(1)是⼀种银⾏信⽤。
(2)是⼀种独⽴于贸易合同之外的⾃⾜⽂件。
(3)是⼀种单据的交易。
5.答:信⽤证上⾯的条款内容是依据买卖合同上⾯的条款⾯容⽽订⽴的。
信⽤证虽然是根据买卖合同的内容填写,并在内容上反映买卖合同,但它是独⽴于买卖合同之外的⼀个独⽴⽂件,⼆者是各⾃独⽴的契约。
银⾏的权利和义务只限于信⽤证的规定,只对信⽤证负责,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也不过问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和其执⾏的情况。
当信⽤证与买卖合同规定不符时,出⼝商(受益⼈)不能凭借买卖合同向银⾏索要信⽤证没有规定的权益。
如信⽤证与买卖合同不符⽽⼜未提⽰修改时,则被认为同意修改合同,银⾏只能按照信⽤证的条款履⾏。
出⼝商(受益⼈)不能凭借买卖合同向银⾏索要信⽤证没有规定的权益。
如信⽤证与买卖合同不符⽽⼜未提⽰修改时,则被认为同意修改合同,银⾏只能按照信⽤证的条款履⾏。
6.答:商业信⽤是企业之间的信⽤,银⾏信⽤是⽤银⾏的信⽤来担保,银⾏信⽤的安全性更⾼。
7.答:买⽅(进⼝商)⾯临的风险:
(1)出⼝商交货严重违反贸易合同的要求。
若出⼝商以次充好,以假冒真,只要出⼝商提供的单据与L/C相符,出⼝商照样可得到货款,⽽深受其害的则是进⼝商。
防范措施:加强信⽤风险管理,重视资信调查。
(2)出⼝商伪造单据骗取货款。
防范措施:加强信⽤风险管理,重视资信调查。
(3)出⼝商勾结承运⼈出具预借提单或倒签提单,或勾结其他当事⼈如船长等将货物中途卖掉。
防范措施:加强信⽤风险管理,重视资信调查。
(4)卖⽅不及时发货,买⽅不能及时收货。
防范措施:合同中严格规定交货⽇期并且严格按时开⽴信⽤证。
卖⽅(出⼝商)⾯临的风险:
(1)由于交货期、交货数量、规格等不符点⽽造成的风险。
在具体业务操作过程中,常常发⽣出⼝商未按信⽤证条款规定交货的情况,如品质不符,数量与信⽤证规定有异,逾期交货等,任何⼀个不符点都可能使信⽤证失去其保证作⽤,导致出⼝商收不到货款;即使出⼝商完全按信⽤证规定出货,但由于疏忽⽽造成单证不符,也同样会遭到开证⾏拒付。
防范措施:加强信⽤风险管理,重视资信调查。
(2)买⽅没有及时开⽴信⽤证,所以不能及时交货。
防范措施:在合同中严格规定开⽴信⽤证的时间。
(3)进⼝商利⽤伪造、变造的信⽤证绕过通知⾏直接寄出⼝商,引诱出⼝商发货,骗取货物。
防范措施:加强信⽤风险管理,重视资信调查。
(4)进⼝商申请开⽴不合格信⽤证,并拒绝或拖延修改,或改⽤其他付款⽅式⽀付。
此时出⼝商若贸然发货,将造成单证不符或单货不符的被动局⾯。
防范措施:信⽤证的开⽴⼀定要以合同中的条款为准,收到信⽤证之后要仔细审核,如果不符合合同条款,就要求及时修改。
(5)开证⾏倒闭或⽆⼒偿付信⽤证款项。
此时,出⼝商只能凭借买卖合同要求进⼝商付款,须承担商业信⽤风险。
防范措施:找第三家信⽤好的银⾏作为保兑⾏。
8.答:信⽤证的有效期,是指银⾏承担付款责任的最迟期限;交单期是指出⼝商提交银⾏要求银⾏议付的最迟期限,如果信⽤证上没有规定交单期,最晚的交单期应在货物装船后的21天内;装运期是信⽤证上规定的货物装船的⼀个期限。
⼀般⽽⾔,有效期⼤于交单期和装运期;最理想状态是有效期等于交单期加装运期。
9.答:银⾏保函与信⽤证都是银⾏开⽴的,同属于银⾏信⽤,⽽且都被⽤于国际贸易中的货款⽀付,但两者有很⼤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银⾏付款责任不同:在信⽤证业务中,开证⾏承担第⼀性付款责任;在银⾏保函业务中,见索即付保函银⾏承担第⼀性付款责任,⽽有条件保函银⾏则承担第⼆性付款责任。
(2)适⽤范围不同:信⽤证业务⼀般只适⽤于货物买卖,⽽银⾏保函除适⽤货物买卖外,更多的⽤于国际⼯程承包、投标招标、借款贷款等业务,因⽽适⽤范围更⼴。
(3)对单据要求不同:信⽤证项下货运单据是付款的依据,单证不符银⾏可拒付,银⾏保函项下单据不是付款的依据,⼀般凭索赔书或其他⽂件付款。
(4)能否融资不同:信⽤证项下受益⼈可通过议付取得资⾦融通,⽽银⾏保函项下单据不成为索汇的依据,也不能作抵押贷款,受益⼈不能取得资⾦融通。
(5)与合同关系不同:信⽤证与合同是两个完全独⽴的契约;⽽出具有条件的保函的银⾏,当受益⼈以对⽅不履约,提交书⾯陈述或证明,要求银⾏履⾏赔偿诺⾔时,银⾏⼀般须证实不履约的情况,如果双⽅意见不⼀,保证银⾏就会被牵连到交易双⽅的合同纠纷中去。
有的国家,如美国、⽇本等,法律禁⽌银⾏介⼊商事纠纷,故不允许银⾏开⽴银⾏保函。
10.答:
(1)出⼝保理商与进⼝保理商之间签定国际保理协议;
(2)出⼝保理商与出⼝商之间签定国际保理合同;
(3)出⼝商向出⼝保理商申请债务⼈(进⼝商)信⽤额度;
(4)出⼝保理商将此申请传递给进⼝保理商;
(5)进⼝保理商对进⼝商进⾏资信调查评估;
(6)进⼝保理商将批准的额度制成信⽤额度证实书通知出⼝保理商,后者将其传递给出⼝商;
(7)出⼝商按证实书上的额度⾦额发运货物;
(8)货物出运后,出⼝商如需资⾦融通,则将全套正本单据寄送出⼝保理商;如不需要资⾦融通,则将发票副本传送出⼝保理商;
(9)出⼝保理商将上述单据传送进⼝保理商;
(10)出⼝保理商视出⼝商需要,提供发票⾦额的70%--90%的资⾦融通;
(11)进⼝保理商在规定的时间按商业惯例向进⼝商催收货款;
(12)在货款到期⽇,进⼝商将货款交给进⼝保理商,后者将其转交出⼝保理商;
(13)出⼝保理商在扣除预付款、服务费等后,将货款余额付给出⼝商。
11.参考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