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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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
工作规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2011.04.12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4.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工作规
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各环保分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提高全市环境保护系统行政效能,实现环保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根据《环境保护部工作规则》,结合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工作规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局”)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发展环境优化,结合环保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强化执法监督,优化发展服务,加强廉政建设,不断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
平,努力促进“学习型、服务型、法治型、廉政型、和谐型、节约型”机关建设。
第三条市局是主管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政府组成部门,应突出职能转变,强化宏观调控、综合协调、监督执法和公共服务职责,提高效能。
必须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忠于职守,服从安排,顾全大局;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为群众、基层、企业等提供及时、热情、周到的服务。
第四条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环保分局(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工作职责行使职权,认真履行政府环境管理职能,进一步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精简会议和文电,减少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省局的各项工作任务,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市局实行党组领导下的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全面工作,副局长、局党组成员、调研员协助局长工作。
局班子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第六条副局长、局党组成员、调研员按照分工负责分管工作。
副局长、局党组成员、调研员受局长委托,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以代表市局进行外事活动。
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及时向局长报告;对带有方针政策性的问题应认真调查研究,及时向局长提出建议。
第七条局长出差、脱产学习期间,由局长指定的副局长主持工作。
副局长、局党组成员、调研员,在出差、脱产学习期间,其分管工作由局长指定的副局长、局党组成员、调研员代为负责。
第八条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在市局统一领导下,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全面工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协助主要负责同志开展工作。
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按有关规定、程序及时向局领导请示、报告。
第九条市局各处室、各部门实行处长(主任)、队长责任制,由其领导本单位的工作。
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局各项工作部署。
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应由本单位、本处室主办的工作,不得将责任推给其他单位、处室;本单位、本处室主办工作涉及其他单位、处室职能的,要主动协调,不得擅自决定;其他单位、处室就涉及本单位、处室有关工作征求意见的,要给予明确答复,不得推诿拒绝;单位、处室之间出现意见分歧的,要及时报办公室主任或主管领导协调,不得拖延贻误。
第三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条按照依法行政、科学理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一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需要,适时向政府提出制定、修改和废止各类地方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和意见,并负责和参与起草工作。
起草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应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
第十二条起草规范性文件,由政策法规处归口管理和审查。
环境政策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执行中的解释工作以及行政复议工作,由政策法规处组织办理。
第十三条市局应当在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实施后,适时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市局及各直属单位、各分局要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能,妥善处理各类环境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
第十四条政策法规处、监察室应加强环境执法和重点环境案件的后督察,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度,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市局及局属各部门、各单位按照依法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六条市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需要,适时提出法律法规草案建议,制定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环境保护标准并及时修订或废止,建立健全与环境友好型社会相适应的环保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标准体系。
第十七条市局制定规范性文件,应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
第十八条市局起草法规、规章草案,应依照法律法规程序进行,由政策法规处归口管理和审查。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中的解释工作以及行政复议工作,由政策法规处组织办理。
第十九条市局有关部门应当在市局规范性文件实施后,适时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条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能,妥善处理各类环境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十一条加强环境执法和重点环境案件的后督察,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度,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章推行政务公开
第二十二条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信息发XXX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三条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局
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和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在5个工作日内公布。
第二十四条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五条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根据要求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第二十六条市局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
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查处和整改。
第二十七条加强环保系统内部监督和层级监督制度。
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各项监督、稽查、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或不正当的环保行政行为,主动征询、认真听取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市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自身工作。
第二十八条积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行政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二十九条必须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坚持领导责任制,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
局领导和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同志应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对于来上访的群众,局信访主管部门应视情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接待处理,承办部门和单位不得推诿扯皮;各部门、各单位应重视新闻媒体和其他渠道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必须主动查处、整改。
第三十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及时报送政务信息,完成政务信息约稿,为领
导决策提供信息支持;鼓励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活动,引导民间环保组织健康发展。
第七章加强廉政建设
第三十一条市局应当规范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必须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并说明情况;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追究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依法依纪查处。
第三十二条必须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及各级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
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的送礼和宴请。
倡导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强化局内审计,严格执行国家和市局的财务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局领导及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同志必须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和市局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格要求其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八章工作安排及检查
第三十四条市局确定年度工作重点,制定年度法规、标准、规划、会议、外事、培训、宣传、执法检查等计划,下发执行。
第三十五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做好年度工作计划安排,认真落实局年度工作重点和各项工作计划,并在年中和年末形成执行情况报告,报局办公室呈送局领导。
第三十六条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局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并向局领导及局办公室反馈执行情况。
办公室应加强局内各部门、各单位和对外有关工作的协调,充分发挥枢纽作
用,确保政令畅通;对局工作计划及重要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和督促检查,适时通报情况,确保计划落实。
第九章公文办理
第三十七条市局办理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公文处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报送省环保厅和市委、市政府的公文,属于重要事项的,必须由局长签发,局长外出期间由主持工作的副局长签发;属于一般事项的,可由分管副局长签发。
报送上级单位或其他部门、涉及环保重要工作的文件,应由局长或副局长签发。
上级单位或其他部门就报送时间提出明确要求,需局领导审定和签发的重要文件,市局承办处室要根据事先要求,提前报办公室,为局领导审批文件预留足够时间。
第三十九条各县(市)、区环保局,各环保分局,局属各单位报送的文件,除行政许可申报事项和特别紧急的外,均需经办公室统一收文,由办公室根据文件所涉事项,酌情送主管处室办理或直接报相关局领导阅示。
其中送主管处室办理的文件,在提出意见后应经办公室签批方可送局长或副局长审批。
各处室送局长或副局长审批的文件,应由处室主要负责人签报,除特殊情况外,均应该经办公室登记审核后送局长。
第四十条送局领导审批的文件,应由办公室进行事先审核。
各处室办理的文件,凡涉及其他处室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处室充分协商,会签上报;对报批的文件,处室之间遇有分歧的,由办公室负责协调,并提出意见后报局长或副局长决定;对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办公室列明各方理据,报局长或副局长决定。
重要事项,由分管副局长审批后报局长审核,办公室应向主管副局长反馈局长审核结果。
除局长、副局长直接确定的急件外,各处室送批的确属紧急的件,应附情况说明,由办公室酌情确定是否按急件送批。
第四十一条以市局名义发文,涉及一般业务工作的,由分管副局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局长分管的工作,应经有关副局长会签;涉及重要事项,由副局长审核后,报局长签发。
属履行手续和已有原则规定的事项,经局长授权,可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办公室负责对以市局名义所发文件的审核,根据文件的对象和重要程度,合理地确定类别、密级,规范地标注文号及其他要素。
第四十二条一般工作事项,可以办公室名义发文。
以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重要事项须经分管副局长审核签发。
第四十三条领导同志审批文件,应提出明确的指示意见。
审核或审批应表示出“拟同意”、“同意”或其他具体意见。
局长、副局长在送批件上的重要批示,由办公室进行登记,并跟踪办理进展情况及结果,及时向局有关副局长和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回复。
第四十四条完善网络办公平台,逐步实现机关“无纸化”办公和与局属各单位、各部门互联互通以及资源共享,全面提升机关办文、办事、办会效率,使文件、信息传递更加方便快捷。
第十章会议制度
第四十五条市局实行局党组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等会议制度。
第四十六条局党组会由党组书记主持。
党组书记外出期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召开党组会,由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或其他党组成员组织召开和主持。
会议讨论情况不准向会外透露,会议决定的问题,在公布前亦不准透露。
局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
1.学习讨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决议、命令、指示,研究决定贯彻执行的具体方案和落实措施。
2.机关和局属各单位在政治思想意识和五个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宜。
3.全市环境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4.党组自身和所属各级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5.所属干部职工的管理、教育、培养、推荐和职权范围内的调配、任免等问题。
6.审批或上报所属单位和人员的奖惩意见。
7.向上级党组织提出的重要问题的请示、报告。
8.上级党组织或政府交办的和其他需要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局党组会议的议事程序:
1.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党组会一般结合局长办公会召开,每月一至二次,如确有需要可随时召集。
会议议题由议题提交人填写《议题呈报表》,交局办公室汇总后,统一呈报党组书记审定后,通报各党组成员。
凡列入党组会的议题,党组成员和相关处室应提前做好准备,需附文字材料的,应由提交人把关签字后将文字材料提前发给各党组成员。
各党组成员在会前认真阅读,详细了解情况,做好讨论准备。
2.党组会由党组书记主持。
党组会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因故不能到会的成员,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会议的决定情况,应由主持人或办公室主任会后及时与未出席的成员通气。
3.凡属重大问题,党组书记会前要与相关成员交换意见,以求达成认识上的一致。
会议不搞临时动议,非紧急情况不开无准备的会,不研究无准备的议题;不用传批或个别征求意见的办法代替集体讨论。
4.根据需要,党组会可吸收有关处、室的同志列席,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5.每次党组会内容均作记录,编印会议纪要,作为贯彻执行的依据和通报工作的一种方式。
会议纪要由该次会议的主持人签发。
会议记录要按规定存档,查阅党组会议记录,须经党组书记批准。
局党组会议决议的落实:
1.党组会做出的决定,各党组成员应带头执行,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不得在行动上有任何反对的表示。
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应及时提交党组复议,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与党组会意图有任何相悖的言行。
2.党组会决定的问题,按照党组会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局长负责制原则,由局长交由各主管副局长组织实施。
副职向正职负责,正职向党组负责。
3.在贯彻执行党组决议中,要注意发挥党组成员和处、室负责人的作用,放手让他们大胆工作,创造性地完成任务。
党组成员和处、室负责人,要按照党组意图,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积极主动地抓好分管的工作。
4.按逐级负责的要求,党组成员和处、室负责人要定期逐级报告工作的进展情况,每年“一把手”要定期向党组织报告工作,党组(也可以局名义)每年至少两次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工作,接受检查,保证党组决议的正确贯彻实施。
第四十七条局长办公会由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总工、调研员、副调研员、办公室主任组成。
与会议议题有关的人员,可以列席。
局长办公会的任务:
1.传达贯彻上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的决议、指示和业务方面的重要问题。
2.研究决定业务、工资、处罚、保险、培训、安全等工作上的重要问题。
3.讨论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研究需要采取的重大措施。
4.讨论局机关财务执行情况,研究审定局机关重大开支和建设项目等。
5.研究需要提交党组会议审定的事项。
6.研究需要请示上级行政和业务部门确定的重要事项。
7.研究决定局机关职工调配、定级及管理事项。
8.其他需要局长办公会议确定的问题。
局长办公会准备:
1.会务工作由局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组织办公室人员具体承办。
2.各处室拟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的议题,应于随时填写《议题呈报表》报局办公室汇总,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会议主持人审定是否上会。
会前未提出和未经会议主持人审定的议题,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增加议题。
3.各处室和所属单位提交的议题,事先要做好调查研究,力求清楚,有政策依据,并提供解决方案。
重要的应有文字材料,内容简明扼要,条理清楚。
文字材料由相关领导审阅签字附《议题呈报表》后,一并交局办公室汇总,待局长审定后,议题提交人与开会前将文字材料一式15份交局办公室。
4.一般情况下,议题要在会前由主持人或局办公室负责人通知参加人。
局长办公会的召开:
1.局长办公会实行例会制,每周召开一次。
如工作需要,可提前或延期。
2.局长办公会一般由局长主持,特殊情况可由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召开。
3.会议组成人员要按时出席会议。
因故不能出席,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4.会议组成人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可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提出,也可由其他成员代其在会上提出。
5.会议要做好记录,编印会议纪要,由局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
6.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会议讨论情况不准向会外透露,会议决定的问题,在公布前亦不准透露。
局长办公会的会议落实:
1.会议确定专人或部门负责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并及时向局长反馈。
2.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人员、处室及下属单位必须坚决贯彻执行,按时完成。
在执行中遇有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及时报告局长。
对擅自变更、消极抵触、
顶着不办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局务会由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总工、调研员、副调研员及办公室主任、各处处长、下属单位负责人组成。
局务会会议的任务:
传达贯彻上级政策、指示、会议精神,落实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的决策;听取各处室及下属单位工作汇报,研究安排阶段性工作。
局务会会议的准备:
1.局务会由办公室具体承办。
2.局务会由局长确定召开。
局长外出,确需召开局务会的,由局长委托的主持人负责召开。
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上会主要议题需有文字材料。
3.会议议题由局长或办公室负责人会前通知参加人。
局务会会议的召开:
1.局务会实行例会制。
一般每月底或月初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可提前或延期。
2.局务会一般由局长主持,特殊情况可由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
3.会议组成人员要按时出席会议。
因故不能出席,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4.会议要做好记录,年终存档,由局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
局务会会议的落实:
1.会议确定专人或部门负责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办公室进行督促、检查,并及时向局领导反馈。
2.会议安排的工作和事项,有关人员、处室及下属单位必须坚决贯彻执行,按时完成。
在执行中遇有新情况和新问题时,要及时报告局领导。
第四十九条局长视情况召集并主持由副局长、局党组成员和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出席的局长专题会议。
其他副局长级领导按照分工召集并主持由有
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出席的局长专题会议。
第五十条局长专题会议讨论决定市局工作中的具体业务事项。
主要任务是,研究需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局党组会议审议的事项,协调、处理日常分管工作中的具体事项。
局长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由会议主持人审定纪要,印发相关方面。
第五十一条提请局党组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由各部门或单位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文件、提出建议,由分管局领导协调、审核,报局长审定后转局办公室列入待议议题,办公室根据待议议题情况,提出召开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的建议,经局长同意后召开。
议题由承办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汇报。
会议文件由局长批印,至少于会议召开的前一天送达与会成员。
会议组织、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起草由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由主持人签发。
第五十二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公开。
需要对外报道的,按照局新闻报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参加会议的同志应准时到会。
局领导、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不能出席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告知会议组织部门。
与会人员会前应认真研究拟审议的问题,会上发言应简明扼要,观点明确。
第五十四条会议要求和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及时传达,认真贯彻落实,局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并及时向局领导和有关部门反馈情况。
第五十五条市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环保系统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全市环保工作。
会议由全市各县(市)区环保局、各环保分局和市局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组成,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其他副局长召集主持。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贯彻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
2.表彰年度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