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制电影许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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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制电影许可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摄制电影许可事务,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电影、电视剧等影视作品拍摄和制作活动的允许管理,包括拍摄场地许可、器材设备许可、演员招募许可等。
第三条电影拍摄和制作应当遵循文化市场原则,尊重创意和版权,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繁荣发展。
第四条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电影拍摄和制作活动的监管和指导,保障拍摄活动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电影拍摄许可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对电影拍摄许可事务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电影拍摄许可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给予许可,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予以拒绝。
第七条电影拍摄许可工作应当尊重创作自主权,保护制作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版权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八条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电影拍摄许可的制度标准和指南,明确操作程序和管理要求,为拍摄单位提供便利和指导。
第二章申请许可
第九条申请电影拍摄许可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关资质,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视制作许可证等。
第十条申请拍摄许可的单位应当提交拍摄计划书,包括拍摄地点、时间、人员配备、设备情况、安全保障等内容。
第十一条申请拍摄许可的单位应当经过地方文化行政部门的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获得拍摄许可。
第十二条申请拍摄许可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向文化行政部门交纳许可费用,并签订许可合同。
第十三条申请拍摄许可的单位应当遵循版权保护原则,确保拍摄计划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和肖像权。
第十四条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拍摄许可的单位进行现场审查和评估,确保拍摄计划的合法合规。
第十五条申请拍摄许可的单位应当遵循安全管理原则,确保拍摄活动的安全,配备专业的安全保障人员和设备。
第三章许可管理
第十六条拍摄许可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许可的单位进行登记备案,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
第十七条拍摄许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许可审核工作机制,保证审核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八条拍摄许可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拍摄活动,制定相应的许可标准和程序,明确许可的范围和条件。
第十九条拍摄许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许可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已经获得许可的拍摄计划,为公众提供查询和监督的途径。
第二十条拍摄许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许可改革工作机制,提高许可的效率和便利性。
第二十一条拍摄许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已许可的拍摄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拍摄活动按照许可计划进行,保障公共安全和秩序。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拍摄许可活动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拍摄许可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及时处理并回复。
第二十四条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拍摄许可活动的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现的安全事故。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未经许可擅自进行电影拍摄和制作活动的,由地方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并通报有关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严格处罚。
第二十六条伪造、变造拍摄许可证件,虚报拍摄情况的,由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吊销许可证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肖像权等违法行为,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并赔偿受损方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八条对于未能按照拍摄许可计划进行活动,导致公共安全和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的,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到期需要评估和修订。
第三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地方文化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