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孝义、常淑燕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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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孝义、常淑燕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0.12

【案件字号】(2021)鲁06民终542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姜晓静王吉昌王汝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杨孝义;常淑燕;段太明

【当事人】杨孝义常淑燕段太明

【当事人-个人】杨孝义常淑燕段太明

【代理律师/律所】徐晓山东仓济律师事务所;刘桂成山东仓济律师事务所;徐寿刚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徐晓山东仓济律师事务所刘桂成山东仓济律师事务所徐寿刚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徐晓刘桂成徐寿刚

【代理律所】山东仓济律师事务所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杨孝义;常淑燕

【被告】段太明

【本院观点】2019年6月至2020年3月间,上诉人常淑燕收到被上诉人段太明的相关款项,并向段太明先后出具五张收条,收条载明所收款项的数额、款项使用期限及年化收益率或预计收益等内容,事实清楚。

【权责关键词】追认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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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10 01:54:42

杨孝义、常淑燕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鲁06民终5429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孝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山东仓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成,山东仓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淑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山东仓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成,山东仓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太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寿刚,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杨孝义、常淑燕因与被上诉人段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21)鲁0612民初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杨孝义、常淑燕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21)鲁0612民初146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具体理由如下:二上诉人杨孝义、常淑燕与被上诉人段太明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是委托理财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2条、40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25条、926条规定,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分为显名委托代理和隐名委托代理。本案中上诉人常淑燕与被上诉人系典型隐名委托代理关系,被上诉人委托上诉人常淑燕以常淑燕的名义在北京捷越联合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前金服APP中进行理财投资,并且于投资后将理财截图微信发送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收到该截图后均表示“谢谢”,在一审中上诉人已提交了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实。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即被上诉人系出借人,上诉人为借款人,在出借人出借了款项后,出借人还向借款人表示感谢,这显然是与常理不符的。一审法院将上诉人常淑燕出具给被上诉人的收条中的“预期收益”解释为利息更是错误的,上诉人是以其自己的名义在北京捷越联合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前金服APP中为被上诉人开设账户进行理财,而理财的资金来源也为被上诉人,并且APP中的投资预期收益利率时刻在改变,为了记录被上诉人资金的数额和购买理财产品时的投资利率,上诉人才向被上诉人出具了收条,并且在收条上表明了“预期收益”的字样。该“预期收益”仅是上诉人记录投资时APP中的预期收益利率,绝不应该认定为上诉人承诺给予被上诉人的利息。一审法院

将被上诉人与二上诉人之间的通话录音认定为上诉人杨孝义对上诉人常淑燕欠款的追认也是错误的,本案中上诉人常淑燕确实收到了被上诉人支付的委托理财款,二上诉人对该事实均表示认可。但是该录音内容有很强的诱导性,通过录音内容能够听出,被上诉人侧重内容为诱导上诉人承认借款的事实,上诉人侧重于款项数额,并且据被上诉人描述为上诉人杨孝义说“算是我借你的”也就是说在上诉人杨孝义和被上诉人的意识里均认为本案的法律关系并非借款。上诉人杨孝义的追认是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委托理财事宜的追认,并非对上诉人常淑燕欠款的追认。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该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段太明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段太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决二被告杨孝义、常淑燕返还原告段太明借款300500元、利息15000元合计3155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300500元及利息30752元(按照借条所载明的利率从借款之日起至2021年1月27日止分别计算),合计331252元。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二被告系多年朋友关系,在2019年6月份至2020年3月份期间,二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并约定了利息,截止到2020年3月底,二被告合计欠原告本金300500元,利息30752元,总计欠款331252元,经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付。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段太明与二被告杨孝义、常淑燕是朋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常淑燕系北京捷越联合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牟平营业部业务人员。

被告常淑燕分别于2019年6月20日、2019年10月24日、2020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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