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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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新
xxxx银行流动
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有
效防范风险,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贷款通则》、《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xxxx银行客户综合授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信贷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表示流动资金贷款,就是指本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做
为借款人的其他非政府派发的用作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各分行(总行营业部)应当将流动资金贷款列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
统一授信额度管理。
第五条各支行(总行营业部)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不得将流动资
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和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贷款对象。
流动资金贷款的对象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其经营地址在xx县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对公单位。
因
业务发展需要对超越上述范围的对象发放贷款须经总行授信审批同意。
第七条借款人提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当具有以下基本条件:(一)借款人依法成立;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四)借款人具备持续经营能力,产品存有市场、生产经营存有效益,存有合法的借
款人来源;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不挤占挪用资金、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无重大不良记录;
(六)借款人允诺按本细则有关规定协调本行的贷款缴付管理,为本行提供更多真实
的贷款缴付和确权情况;
(七)借款人在本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自愿接受本行的贷款监督和
结算监督,如实向本行提供有关经营状况和财务报表;
(八)借款人资产负债率通常不少于70%,对外股本权益投资累计额不少于净资产总
额的50%;
(九)能提供本行认可的担保;
(十)必须存有紧固的生产、经营场所,并推行单一制的经济核算;
(十一)须持有县级以上有权部门颁发的并按规定经年检有效的贷款卡、《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属个体工商户的须持有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个体户营
业执照》;同时,企业法人和个体工商户还须持有《税务登记证》。
特殊行业还须持有权
机关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十二)合乎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用途、金额、期限、利率和结息方式第八条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主要
用于满足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采购原材料、支付生产经营费用等合理流动资金需求。
第九条贷款金额。
各分行(总行营业部)应当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特征等
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市场需求(测算方法参照附件一),融合本行有关信贷规章制度,谨慎确认借款人的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及具体内容的贷款额度。
已建有有关流动资金贷款业
务品种的,按对应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品种规定继续执行。
第十条贷款期限。
各支行(总行营业部)应根据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等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贷
款期限一般在1年之内,最长不超过3年。
因本行业务发展需要结合企业实际经营情况,
贷款期限需超过1年的,经风险经理审核符合流动贷款用途规定的,应报总行业务部室审
批同意。
第十一条贷款利率。
按本行有关贷款利率政策继续执行。
第十二条结息方式。
推行按
季结息或按月结息的方式。
贷款按月结息的,每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按季结息的,每季
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按年结息的,年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
第十三条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
(一)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严禁整贷整还,建议贷款人必须综合考量项目预期现金流
和投资回收期等情况,合理确认借款人方式,推行分期偿还债务,至少努力做到半年一次
还本付息,引导有条件的中长期贷款努力做到按季借款人。
(二)对于提前偿还的中长期贷款,贷款人应按照该笔提前偿还贷款的实际用款期限,
相应折算成同期限的贷款利率计算该笔提前偿还贷款的本息。
第四章贷款立案与调查
第十四条申请。
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时,应按《xxxx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借款人应恪守
正直忠义的原则,以书面形式允诺所提供更多的材料真实、完备、有效率。
(一)客户向本行客户经理申请贷款时,应按要求填写并提交总行统一印制的相关
《借款申请书》(对公,一式三份);如为新客户的,应同时填写《客户信息表》。
借款
申请书应由借款人自己填写,内容必须填写完整。
(二)客户明确提出借款提出申请的同时,借款人及担保人按本行规定提供更多以下
材料。
有关资料复印件,必须由提供更多人盖章公章。
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4、企业章程;
5、验资报告或股份共同组成情况;
6、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7、税务
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8、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
9、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近期财务报表;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调查岗对递交的材料展开复审,审查内容主要包含:1、借款人、担保人递交
的申请材料与否齐全、内容一致、形式有效率;
2、贷款用途是否符合规定;
3、借款人是否属于异地客户;
4、是否同意受理借款人
的借款申请。
(四)调查岗根据审查情况,证实与否同意立案借款提出申请。
对于不合乎贷款条件
的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表明理由。
1、属于调查岗权限内的贷款,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2、属于支行权限内的贷款,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3、属于总行权限内的贷款,在十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
五条调查核实。
客户经理受理流动资金贷款后,应根据《xxxx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要求,采取现场和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开展调查,尤其要注意综合运用实地调查、报表分析、资料审阅、查询人行征信系统等多种方法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
债能力、经营效益、贷款用途、保证人、担保物以及“三品”(人品、产品、押品)、
“三表”(水表、电表、税表)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分析贷款风险,判断是否符合本行
相关贷款条件,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担保要求等。
第十六条编写贷款调查报告。
调查岗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按规定格式和要求认真撰写《贷款调查报告》(信贷凭
证2021-006)一式一份,后填写相对应的《借款审批书》(信贷凭证2021-007)一式
三份。
调查评估报告内容包含但不局限于: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
(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关键性投资计划等情况;
(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
(四)借款人的应收账款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六)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七)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