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金华市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金华市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1996.09.03
•【字号】
•【施行日期】1996.09.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金华市市区商品房预
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婺城区,金华市县人民政府,市府各有关部门:
市建设局《金华市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一九九六年九月三日金华市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金华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产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区房地产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结合金华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合法建造但未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竣工验收的房屋预先出售,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预售商品房,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金华市建设局是金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的市区商品房预售的登记、审查和发证工作。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和预售证附件制度。

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XXX市建设局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附件。

预售证附件每个购房户一份,由市建设局在办理预售证时核准商品房套数,随预售证发给开发经营企业,由开发经营企业在预售时填实购房者姓名、预售证号、签发日期后发给购房户。

第六条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提交下列证件和资料:
(一)开发经营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二)市计委批准的项目投资立项文件;
(三)土地使用证书或土地使用来源证明;
(四)审核批准的工程设计图纸;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六)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附验资证明材料原件)或达到相应工程建设形象进度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商品房预售方案,包括装修标准、交付使用日期、预售总面积及套数、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
(八)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取得并提交允许向境外预信的批准文件;
(九)《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在办证时提交验核。

第七条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预售证附件的程序:
(一)开发经营企业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市建设局提交书面申请和规定的证件、资料;
(二)市建设局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详细查验各项证件和资料,并到现场查勘;
(三)经审查合格的,市建设局应在接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核批发证,并将证书复印件送市房管局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八条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售房广告、宣传资料、说明书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批准证号。

应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放置预售场所的显著位置。

未取得《商品房预信许可证》的开发经营企业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并不得申请制作、刊登、设置预售广告。

各广告经营和新闻单位不得为其承办或刊发商品房预售广告。

第九条为维护预售、承购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商品房预售合同统一使用由建设部制定的标准合同文本。

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国土管理规划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商品房预售可以委托代表办理,但必须持有书面委托书或委托代理合同。

第十条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所取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工程建设,并在市区银行开立预售款的专户,接受市建设局对其使用的监督,确保预售款项目的合理使用。

第十一条《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预售证附件作为承购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必要依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预售的商品房,市房管局不予发放《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二条承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在交付使用前再行转让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经审查同意转让后,受让人必须携带原承购人与开发企业签订的预售合同和预售证附件,到市建设局办理预售证附件变更手续;
(二)在办理附件过手续中,应按总房价款1%的比例由受让人交纳过户管理费。

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的,待交付使用后申领房产证明,按买卖房屋办理。

第十三条已经质量监督部门竣工验收,取得《工程质量等级证书》的商品房的销售,按商品房现售办理,并凭市建设局具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及其附件到市房管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和《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由市建设局责令其停止预售,限期补办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对不符合预售条件的,令其向购房者退还预售款,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资质证书,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核减其经营范围。

第十五条根据《浙江省房地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开发经营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商品房预售广告或代理商品预售广告业务的,由市建设局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开发经营企业将商品房预售款项挪作他用,或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由市建设局予以警告,责令停止预售,吊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可处罚款。

第十七条本办法发布前未竣工验收已预售的商品房必须于1996年10月1
日前补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八条本办法处罚规定涉及的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规定的,由市建设局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