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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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排污许可证管理水平,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保障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申请、领取、使用、变更、延续、注销排污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排污许可证管理应当坚持科学管理、依法管理、全面管理、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管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
污染源依法申请、领取、使用、变更、延续、注销排污许可证,并
对其排放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的质量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监管和责任追究。
第二章申请与批准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排
污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安装并正常运行污染管理设施;
(三)排污对环境影响符合规定。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申请排污许可证应当书面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应当在材料中详细阐述排污情况及影响。
第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申请材料并确认符合规定条件后,依法审核决定是否批准排污许可证的颁发。
第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申请。
未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造成申请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领取排污许可证后须严格按照颁发的许可证规定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排放量、排放质量等要求正常生产经营。
第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许可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和监测,及时通报和纠正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的违法行为。
第四章变更与延续
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延续申请,并提供与申请有关的资料。
第十二条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在排污许可证使用期间,如需变更排污许可证内容,应当严格按照像关程序申请,获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五章注销
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在以下情况下,应当申请注销排污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活动住手;
(二)再也不排放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物质;
(三)达到许可证有效期;
(四)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关闭或者变更产业。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提交的注销申请及资料进行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处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核准的注销情况向社会发布。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和社会和谐。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分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依法成立的经济组织。
第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公开制度,加强与基层政府、环保社会组织的沟通与合作。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所涉及附件如下:
附件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格
附件2: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表格
附件3: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格
附件4:排污许可证注销申请表格
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1. 环保法律法规:指具有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行政法规效力。
2. 污染管理设施:指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为达到排放标准而建设、安装和运行的污染控制技术、装置或者设施,包括废水处理设施、废气净化设施、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等。
3. 排污许可证使用期限: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申请人排放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的有效期限。
如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艰难及解决办法:
艰难一: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的排污量和排放质量存在波动性,导致排污许可证使用效果不佳。
解决办法:加强环境监测,推行“分区管理、分类管理”,对排污许可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艰难二: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的意识水平、技术能力较低,排污水平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造成环境污染。
解决办法:加强环保宣传教育,推行企业自主监测和标准化管理,提高企业环保意识和技术水平。
同时加强排污许可证的监督和处罚力度,对违法排污行为进行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