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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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说明及要求】
1.书写要求:表中内容用电脑打印或钢笔或签字笔据实填写,字迹工整,不得涂改。
2.单位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与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一致。
3.经营地址:实际经营地址应与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一致。
4.企业类型:分为综合修理、特约维修、连锁经营等三种类型。
5.连锁网点:中划√,并填写连锁总部名称,以及其备案编号。
连锁总部单位不用填写。
6.法定代表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个体填写经营者本人姓名。
7.身份证件类型:分为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台胞证等四种。
8.管理负责人:本单位经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9.经济类型:参照国家标准《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GB/T12402)填写。
10.核算形式:分为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两种形式。
11.业务电话:本单位对外业务联系电话。
12.经营范围: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根据自身实际,参考《机动车维修经营类别标准》,确定所报备经营范围的维修类型、技术级别和项目种类,并在所选范围处划“√”(可多选)。
①选择维修类型种类。
汽车维修、摩托车维修和其它机动车维修。
②在所选的维修类型下方选择技术级别。
汽车维修和其它机动车维修的,可选一类、二类、三类中的一项;摩托车维修的,可选一类和二类中的一项。
③汽车维修项目种类。
一类汽车维修可选“大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车”、“危险货物运输车”;二类汽车维修可选“大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车”;三类汽车维修和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可选其中具体项目;摩托车维修和一类或二类其它机动车维修不用选。
13.面积:占地面积、停车场所、生产厂房、接待室的面积为必填项。
从事一、二类汽车维修的,还须填写总成维修间面积。
14.车辆品牌:“企业类型”选择“特约维修”项的,应填写特约维修车辆的具体品牌名称。
若有该品牌车辆整车销售资格的,在“整车销售”处划“√”。
15.经营者承诺:同意表中三条应承诺的内容,同时还可填写其他承诺内容,经法定代表人或个体经营者签字并加盖公章有效。
16.备案编号:由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后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