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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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正文:
---------------------------------------------------------------------------------------------------------------------------------------------------- 江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规划局、建设局、房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宅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6]1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西省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建设厅
二○○六年九月五日
江西省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编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规范江西省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设市城市应遵照本办法编制城市住房建设规划。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编制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贯彻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符合我省省情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水平,满足各收入层次人群合理的住房需求,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
第四条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住房建设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依法调整的,住房建设规划应相应调整。
第六条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原则上应该专题编制,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中。
城市住房建设规划与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同步进行的,可以合并编制,深度必须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应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八条住房建设规划的年限与近期建设规划一致,一般为五年。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前,城市房产部门应当采用普查或抽样调查方式组织进行本地城市居民住房现状情况调查,了解本地居民现有住房状况、收入状况、住房需求状况和其它与居住有关的信息;依据商品房预售许可所审查的图纸、文件,分析近一时期商品住房供应结构、销售、空置的总量和空间布局情况,并将调查资料作为编制住房建设规划的基础资料之一。
第十条房建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确定城市住房建设发展策略;
(二)预测城市住房需求规模,确定住房建设发展目标;
(三)预测和确定规划期限内各年度住房供应(含新建、改建住房)总量和商品住房、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建设总量比例结构;
(四)预测和确定规划期限内各年度住房建设用地总量和商品住房、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建设用地比例结构;
(五)安排各类新建、改建住房用地的空间布局和用地范围;
(六)确定各类新建、改建住房用地各地块的容积率、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顷住宅建设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住宅面积净密度(每公顷住宅建设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和人口容量等控制指标;
(七)确定与新建、改建住房项目有关的各项基础设施、公益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用地布点和建设时序;
(八)确定保证规划实施的政策和措施,包括住房建设用地各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依据规划实施管理以及保证住房建设土地供应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
第十一条住房建设规划中确定的各类住房结构比例必须满足:
(一)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三类住房建设用地占住房建设用地总量的70%以上;
(二)新建住房套型建筑面积结构比例,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
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省会南昌市按规定报经建设部批准同意调整比例的除外)。
第十二条住房建设规划应优先安排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用地,以及危旧房改造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拆迁安置房的用地,并充分考虑城市中低收入居民家庭对公共交通、公共服务等设施条件的需求,合理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区位,改善中低收入群众的生活环境,降低生活成本。
第十三条住房建设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以及包括相应说明的附件。
住房建设规划的图纸必须包括现状图、规划图、配套公建图、各类住房建设用地分布图等,图纸比例宜为1/10000或1/5000。
第十四条住房建设规划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向社会公布。
省会南昌市的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应当报建设部和省建设厅备案,其它城市的住房建设规划应当报省建设厅备案。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