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课件-犯罪主体与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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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抗拒——无力抗拒,不能避免 结果的发生。
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 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 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 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况。
不能预见——事实上没有预见,也 不可能预见。
五、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犯罪目的——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 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2、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 企业实施犯罪的。
3、无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合伙企业 犯罪的。
4、公司、企业成立以后,以实施犯罪为 主要活动的。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单位犯罪的处罚: 1、双罚制(对单ຫໍສະໝຸດ Baidu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处
自由刑) 2、单罚制(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我国刑法的规定是以双罚制为原则,以单罚制为
如果属于对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 就要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如果属于对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事实情况的认识 错误,则不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事实认识错误
1、客体错误——行为人意图侵犯一种客体, 而实际上侵犯了另一种客体。
2、对象错误(以人为兽) 3、行为实际性质的认识错误(假想防卫) 4、工具错误 5、因果关系错误
1、假想的犯罪(误非罪为罪,如正当防卫) 2、假想的不犯罪(误罪为非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3、对行为的罪名和罪刑轻重的误解(误此罪为彼罪,误
重罪为轻罪)
(二)事实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 实情况有不正确理解。
这类错误是否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要根据不 同的情况作不同的处理:
三、犯罪故意
定义: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 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 心理态度。
犯罪故意不同于故意犯罪。 刑法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
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 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犯罪的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间接故意 犯罪和过失犯罪不可能存在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之间的区别 1、同一种犯罪的犯罪目的相同,但犯罪动
机多种多样。 2、出于同一个动机,可以有几个或不同的
犯罪目的。 3、犯罪目的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
例外。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的重点内容
内容提要:本章详细阐述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 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1、犯罪故意 2、犯罪过失 3、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 4、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一、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 危害社会行为及其结果的一种主观心理态 度。
犯罪主体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和分类
犯罪主体——实施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的 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 位。
犯罪主体分为两类: 自然人犯罪主体(一般主体、特殊主体) 单位犯罪主体
二、犯罪主体的意义
1、决定犯罪的性质,区分罪与非罪 的界限
2、决定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3、影响对犯罪分子的量刑
三、自然人犯罪主体 ■ (一)刑事责任年龄 ■ (二)刑事责任能力 (三)特殊主体(身份犯)
(一)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法律所规定得行为人对 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 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以犯罪时为标准
周岁的计算原则,应当以实足年龄为准, 自过生日的第二天起才为已满14周岁或16 周岁。
犯罪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刑法 对犯罪目的一般不作明文规定,这种情况 下犯罪目的不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但 是,对于某些犯罪,刑法条文又特别载明 了犯罪目的,作为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 这种犯罪叫目的犯。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犯罪动机——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 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行为人确定某种犯罪目的,是以 一定的犯罪动机为指引。
犯罪主观方面主要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 失、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等心理要素。
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合称罪过。 罪过是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
1、犯罪主观方面对定罪的意义 (1)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2)划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2、犯罪主观方面对量刑的意义 (1)故意或过失对量刑的影响 (2)不同的目的和动机对量刑的影响
放任——既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也不是希望
危害结果不发生,又并不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而是听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即危害结果发生与否 都不违背意志;对危害结果持听之任之的态度。
四、犯罪过失
定义: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 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 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刑法第17条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段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不满14周岁的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下述8种犯罪行
为负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 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罪。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6周岁以上的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犯罪过失与过失犯罪是不同的概念 犯罪过失分为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
失。
疏忽大意过失(无认识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 为可能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 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应当预见—行为人有预见义务和预见能力。 预见义务—即注意义务,包括法律明确规定的注
身份犯——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构成要件或者处 罚加减根据的犯罪。典型的如贪污罪、脱逃罪、 刑讯逼供罪等。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对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四、单位犯罪主体
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 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 任。”
单位犯罪——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直接故意
1、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 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 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2、 直接故意包括两种表现形式:
(1)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 (2)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
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 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 发生的心理状态。
醉酒的种类: 生理性醉酒 病理性醉酒
刑法惩罚的是生理性醉酒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三)特殊主体(身份犯)
特殊主体——相对一般犯罪主体而言的,是指在 完全具备一般主体条件的基础上,还将以特殊身 份作为主体构成条件的犯罪主体。
特殊身份——即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 任的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的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属于限制刑事 责任能力人。
《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 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 者免除处罚。”
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 当负刑事责任。”
醉酒—由于酒精在人体内的作用使得人产生认识 事物和行动自由等方面障碍的状态。
(二)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 为的能力。即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所具 有的认识自己的行为性质及其后果,并决 定是否实施该犯罪行为的能力。
影响刑事责任能力有无以及程度的因素: 1、年龄(知识和智力成熟程度受年龄制约) 2、精神状况 3、生理功能丧失等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第18条)
单位犯罪的基本特征
1、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 单位、机关、团体。
2、单位犯罪,是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负 责人员决定的。
3、单位犯罪的目的通常是为本单位谋取 非法利益。
4、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
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的几种情况:
1、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 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
四、无罪过事件
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 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 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 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这 种情况就是无罪过事件,包括不可抗 力事件和意外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 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 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 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况。
1.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
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 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 政府强制医疗。” 2.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 3.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 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动机则一般不影响定罪。
六、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和 有关事实情况的认识与实际不符。
刑法理论一般将错误分为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两 大类。
(一)法律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在法律 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是否应当受 刑事处罚以及应当受何种刑事处罚有不正确的认 识。这种不正确的理解是由不知法律规定或是由 误解法律所引起的。法律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
意义务和习惯上或一般道德上的注意义务。 预见能力—以主观标准为根据,以客观标准作为
参考。
过于自信过失(有认识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 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 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轻信—过高地估计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 其自身的客观的有利因素,而过低估计自 己的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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