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课件-犯罪主体与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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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抗拒——无力抗拒,不能避免 结果的发生。
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 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 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 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况。
不能预见——事实上没有预见,也 不可能预见。
五、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犯罪目的——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 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2、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 企业实施犯罪的。
3、无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合伙企业 犯罪的。
4、公司、企业成立以后,以实施犯罪为 主要活动的。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单位犯罪的处罚: 1、双罚制(对单ຫໍສະໝຸດ Baidu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处
自由刑) 2、单罚制(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我国刑法的规定是以双罚制为原则,以单罚制为
如果属于对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 就要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如果属于对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事实情况的认识 错误,则不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事实认识错误
1、客体错误——行为人意图侵犯一种客体, 而实际上侵犯了另一种客体。
2、对象错误(以人为兽) 3、行为实际性质的认识错误(假想防卫) 4、工具错误 5、因果关系错误
1、假想的犯罪(误非罪为罪,如正当防卫) 2、假想的不犯罪(误罪为非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3、对行为的罪名和罪刑轻重的误解(误此罪为彼罪,误
重罪为轻罪)
(二)事实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 实情况有不正确理解。
这类错误是否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要根据不 同的情况作不同的处理:
三、犯罪故意
定义: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 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 心理态度。
犯罪故意不同于故意犯罪。 刑法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
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 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犯罪的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间接故意 犯罪和过失犯罪不可能存在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之间的区别 1、同一种犯罪的犯罪目的相同,但犯罪动
机多种多样。 2、出于同一个动机,可以有几个或不同的
犯罪目的。 3、犯罪目的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
例外。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的重点内容
内容提要:本章详细阐述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 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1、犯罪故意 2、犯罪过失 3、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 4、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一、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 危害社会行为及其结果的一种主观心理态 度。
犯罪主体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和分类
犯罪主体——实施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的 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 位。
犯罪主体分为两类: 自然人犯罪主体(一般主体、特殊主体) 单位犯罪主体
二、犯罪主体的意义
1、决定犯罪的性质,区分罪与非罪 的界限
2、决定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3、影响对犯罪分子的量刑
三、自然人犯罪主体 ■ (一)刑事责任年龄 ■ (二)刑事责任能力 (三)特殊主体(身份犯)
(一)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法律所规定得行为人对 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 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以犯罪时为标准
周岁的计算原则,应当以实足年龄为准, 自过生日的第二天起才为已满14周岁或16 周岁。
犯罪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刑法 对犯罪目的一般不作明文规定,这种情况 下犯罪目的不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但 是,对于某些犯罪,刑法条文又特别载明 了犯罪目的,作为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 这种犯罪叫目的犯。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犯罪动机——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 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行为人确定某种犯罪目的,是以 一定的犯罪动机为指引。
犯罪主观方面主要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 失、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等心理要素。
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合称罪过。 罪过是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
1、犯罪主观方面对定罪的意义 (1)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2)划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2、犯罪主观方面对量刑的意义 (1)故意或过失对量刑的影响 (2)不同的目的和动机对量刑的影响
放任——既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也不是希望
危害结果不发生,又并不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而是听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即危害结果发生与否 都不违背意志;对危害结果持听之任之的态度。
四、犯罪过失
定义: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 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 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刑法第17条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段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不满14周岁的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下述8种犯罪行
为负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 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罪。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6周岁以上的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犯罪过失与过失犯罪是不同的概念 犯罪过失分为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
失。
疏忽大意过失(无认识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 为可能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 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应当预见—行为人有预见义务和预见能力。 预见义务—即注意义务,包括法律明确规定的注
身份犯——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构成要件或者处 罚加减根据的犯罪。典型的如贪污罪、脱逃罪、 刑讯逼供罪等。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对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四、单位犯罪主体
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 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 任。”
单位犯罪——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直接故意
1、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 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 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2、 直接故意包括两种表现形式:
(1)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 (2)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
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 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 发生的心理状态。
醉酒的种类: 生理性醉酒 病理性醉酒
刑法惩罚的是生理性醉酒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三)特殊主体(身份犯)
特殊主体——相对一般犯罪主体而言的,是指在 完全具备一般主体条件的基础上,还将以特殊身 份作为主体构成条件的犯罪主体。
特殊身份——即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 任的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的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属于限制刑事 责任能力人。
《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 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 者免除处罚。”
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 当负刑事责任。”
醉酒—由于酒精在人体内的作用使得人产生认识 事物和行动自由等方面障碍的状态。
(二)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 为的能力。即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所具 有的认识自己的行为性质及其后果,并决 定是否实施该犯罪行为的能力。
影响刑事责任能力有无以及程度的因素: 1、年龄(知识和智力成熟程度受年龄制约) 2、精神状况 3、生理功能丧失等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第18条)
单位犯罪的基本特征
1、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 单位、机关、团体。
2、单位犯罪,是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负 责人员决定的。
3、单位犯罪的目的通常是为本单位谋取 非法利益。
4、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
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的几种情况:
1、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 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
四、无罪过事件
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 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 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 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这 种情况就是无罪过事件,包括不可抗 力事件和意外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 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 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 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况。
1.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
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 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 政府强制医疗。” 2.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 3.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 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动机则一般不影响定罪。
六、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和 有关事实情况的认识与实际不符。
刑法理论一般将错误分为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两 大类。
(一)法律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在法律 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是否应当受 刑事处罚以及应当受何种刑事处罚有不正确的认 识。这种不正确的理解是由不知法律规定或是由 误解法律所引起的。法律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
意义务和习惯上或一般道德上的注意义务。 预见能力—以主观标准为根据,以客观标准作为
参考。
过于自信过失(有认识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 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 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轻信—过高地估计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 其自身的客观的有利因素,而过低估计自 己的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程度。
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 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 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 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况。
不能预见——事实上没有预见,也 不可能预见。
五、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犯罪目的——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 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2、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 企业实施犯罪的。
3、无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合伙企业 犯罪的。
4、公司、企业成立以后,以实施犯罪为 主要活动的。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单位犯罪的处罚: 1、双罚制(对单ຫໍສະໝຸດ Baidu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处
自由刑) 2、单罚制(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我国刑法的规定是以双罚制为原则,以单罚制为
如果属于对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 就要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如果属于对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事实情况的认识 错误,则不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事实认识错误
1、客体错误——行为人意图侵犯一种客体, 而实际上侵犯了另一种客体。
2、对象错误(以人为兽) 3、行为实际性质的认识错误(假想防卫) 4、工具错误 5、因果关系错误
1、假想的犯罪(误非罪为罪,如正当防卫) 2、假想的不犯罪(误罪为非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3、对行为的罪名和罪刑轻重的误解(误此罪为彼罪,误
重罪为轻罪)
(二)事实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 实情况有不正确理解。
这类错误是否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要根据不 同的情况作不同的处理:
三、犯罪故意
定义: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 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 心理态度。
犯罪故意不同于故意犯罪。 刑法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
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 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犯罪的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间接故意 犯罪和过失犯罪不可能存在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之间的区别 1、同一种犯罪的犯罪目的相同,但犯罪动
机多种多样。 2、出于同一个动机,可以有几个或不同的
犯罪目的。 3、犯罪目的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
例外。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的重点内容
内容提要:本章详细阐述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 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1、犯罪故意 2、犯罪过失 3、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 4、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一、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 危害社会行为及其结果的一种主观心理态 度。
犯罪主体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和分类
犯罪主体——实施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的 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 位。
犯罪主体分为两类: 自然人犯罪主体(一般主体、特殊主体) 单位犯罪主体
二、犯罪主体的意义
1、决定犯罪的性质,区分罪与非罪 的界限
2、决定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3、影响对犯罪分子的量刑
三、自然人犯罪主体 ■ (一)刑事责任年龄 ■ (二)刑事责任能力 (三)特殊主体(身份犯)
(一)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法律所规定得行为人对 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 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以犯罪时为标准
周岁的计算原则,应当以实足年龄为准, 自过生日的第二天起才为已满14周岁或16 周岁。
犯罪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刑法 对犯罪目的一般不作明文规定,这种情况 下犯罪目的不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但 是,对于某些犯罪,刑法条文又特别载明 了犯罪目的,作为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 这种犯罪叫目的犯。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犯罪动机——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 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行为人确定某种犯罪目的,是以 一定的犯罪动机为指引。
犯罪主观方面主要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 失、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等心理要素。
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合称罪过。 罪过是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
1、犯罪主观方面对定罪的意义 (1)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2)划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2、犯罪主观方面对量刑的意义 (1)故意或过失对量刑的影响 (2)不同的目的和动机对量刑的影响
放任——既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也不是希望
危害结果不发生,又并不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而是听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即危害结果发生与否 都不违背意志;对危害结果持听之任之的态度。
四、犯罪过失
定义: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 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 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刑法第17条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段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不满14周岁的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下述8种犯罪行
为负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 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罪。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6周岁以上的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犯罪过失与过失犯罪是不同的概念 犯罪过失分为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
失。
疏忽大意过失(无认识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 为可能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 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应当预见—行为人有预见义务和预见能力。 预见义务—即注意义务,包括法律明确规定的注
身份犯——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构成要件或者处 罚加减根据的犯罪。典型的如贪污罪、脱逃罪、 刑讯逼供罪等。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对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四、单位犯罪主体
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 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 任。”
单位犯罪——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直接故意
1、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 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 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2、 直接故意包括两种表现形式:
(1)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 (2)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
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 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 发生的心理状态。
醉酒的种类: 生理性醉酒 病理性醉酒
刑法惩罚的是生理性醉酒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三)特殊主体(身份犯)
特殊主体——相对一般犯罪主体而言的,是指在 完全具备一般主体条件的基础上,还将以特殊身 份作为主体构成条件的犯罪主体。
特殊身份——即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 任的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的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属于限制刑事 责任能力人。
《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 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 者免除处罚。”
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 当负刑事责任。”
醉酒—由于酒精在人体内的作用使得人产生认识 事物和行动自由等方面障碍的状态。
(二)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 为的能力。即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所具 有的认识自己的行为性质及其后果,并决 定是否实施该犯罪行为的能力。
影响刑事责任能力有无以及程度的因素: 1、年龄(知识和智力成熟程度受年龄制约) 2、精神状况 3、生理功能丧失等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第18条)
单位犯罪的基本特征
1、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 单位、机关、团体。
2、单位犯罪,是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负 责人员决定的。
3、单位犯罪的目的通常是为本单位谋取 非法利益。
4、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
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的几种情况:
1、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 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
四、无罪过事件
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 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 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 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这 种情况就是无罪过事件,包括不可抗 力事件和意外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 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 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 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况。
1.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
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 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 政府强制医疗。” 2.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 3.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 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动机则一般不影响定罪。
六、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和 有关事实情况的认识与实际不符。
刑法理论一般将错误分为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两 大类。
(一)法律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在法律 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是否应当受 刑事处罚以及应当受何种刑事处罚有不正确的认 识。这种不正确的理解是由不知法律规定或是由 误解法律所引起的。法律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
意义务和习惯上或一般道德上的注意义务。 预见能力—以主观标准为根据,以客观标准作为
参考。
过于自信过失(有认识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 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 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轻信—过高地估计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 其自身的客观的有利因素,而过低估计自 己的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