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特点和主要问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特点和主要问题
第一篇:广东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特点和主要问题
广东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特点和主要问题
信息来源:《南方农村》2013年第1期
发布时间:2013/09/04
【摘要】总结了广东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特点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今后一个时期推动广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应当铭记的原则。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特点;主要问题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是我国农业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提高农业生产技术水平、开拓农产品销售市场、供应农业生产资料以及农业产业化经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农民增产增收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无论是从全国,还是从广东省来看,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仍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继续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仍然是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三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因此,总结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经验,明确和克服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广东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特点
(一)发展速度加快
广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起步较早,据记载,广东省第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建于1980年的恩平县牛江镇杂优稻专业研究会。
但是,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稳定性差,发展不快,组织数量不多,农户覆盖率不高。
进入21世纪,由于政府重视程度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了较快的发展。
到2006年底,全省有较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136个,会(社)员17万人,带动农户128万户,占全省农户总数12%①。
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在工商部门登记
注册。
2009年6月末,全省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3029家,社员37893人,比上年末分别增长75.39%和65.42%②。
2010年底,全省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6715个。
据广东省农业厅最新数据,截至2012年5月,全省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11500个。
但是,广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数量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截至2011年9月,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48.43万家,平均每个省(含直辖市、自治区)15600家。
(二)地区发展不平衡
虽然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数量增长较快,但是,省内地区之间发展依然不平衡。
2009年6月末,在全省登记注册的3029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河源、梅州、湛江,肇庆、韶关5个市超过200家,5市占全省的一半以上%②。
至2011年11月,全省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累计980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在全省排名前五位的依然是河源、湛江、茂名、梅州、韶关,5市合计占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56%。
(三)行业分布广泛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行业分布广泛,但是,种植业中的蔬菜、水果和畜牧业中的养殖,依然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点产业领域。
据广东省农业厅的统计,至2011年底,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从事种植业的占62.1%,畜牧业占14.2%,渔业占8.3%,林业占2.8%,服务业占7.7%,手工业和其他占5%。
(四)服务功能不断拓展
农产品销售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最主要的服务功能。
目前,全省60%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是从事农产品销售。
2011年,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销售农产品4100亿元。
在销售方式上,除了传统的代销模式,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走产销对接的道路。
据广东省农业厅统计,截止2012年3月,全省实行产销对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1152家,其中,103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与3263家大型连锁超市、门店建立了产销对接关系,销售产值29.87亿元,12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大学饭堂直供农产品,销售产值1.62亿元。
统一购买生产资料
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另一主要服务功能。
2011年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购买投入品总值达到436亿元。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统一生产技术标准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截止2011年底,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生产质量标准的有362家,拥有使用农产品质量证书的有428家、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248个、注册商标333个,比上年均有增长。
二、广东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问题
(一)社员规模较小
截至2012年3月底,全国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55万多家,社员4300多万,覆盖全国91.2%的行政村,17.2%的农户,平均每个合作社社员80人③。
2011年底,广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29.54万,覆盖全省2.2%的农民,平均每个合作社社员33人,不到全国平均社员规模的一半。
(二)经济绩效不显著
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济绩效不佳。
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规模较小,服务层次较低,因而经济收入水平较低。
一般估计是:1/3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较好,1/3一般,1/3较差。
(三)组织规范性差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个发展特点是“多元主体领办”,农民自己兴办的专业合作社相对较少,农民以外力量领办的较多,非农民主体的介入事实上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快慢的一个重要因素。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多元主体领办”的特点具有历史合理性,但是,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规范性受到影响,农民社员的主体地位一定程度受到削弱。
例如,一些合作社是由农村专业生产大户、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经济实体发起的,他们出资多,成为“大股东”,对合作社形成实际控制,农民专业合作社有股份化倾向。
不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机制不健全,社员(代表)大会虚置,民主管理流于形式,“开会不过是告之,讨论不过是确认,监督不过是附议”。
大量的专业合作社没有或没有主要按照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盈余,按政策规定应当由合作社社员共同享有的国家财政补贴没有记入社员账户,实际上沦为少数人的个人财产。
实践
中存在大量的“假合作社”,一些合作社是为了套取政府的奖励资金而拼凑建立的,有的建立后没有开展工作,有的还是原来的旧模样,这种“空壳合作社”名存实亡。
(四)农民的合作意愿不足
实践中大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是农民积极组建,而是政府等其他外部力量推动组建起来的;即使如此,相当一部分农民群众参加合作社的热情依然不高,表现出农民的合作意愿不足。
主要原因是:第一,农民参加合作社的经济激励不足。
农民是否加入合作社,取决于加入合作社的收益。
我国农民家庭经营的规模小,专业化程度低,产量水平低,加之农业比较收益低,降低了农民参加合作社的积极性。
相对而言,较大生产规模和专业化程度较高的农民则更具有加入合作社的积极性。
第二,农民对合作社的认识混乱模糊。
相对于国外民众较为普遍的合作社意识,我国农民对合作社的认识相当模糊甚至混乱。
建国初期的“农业合作化”用行政命令和财产“归大堆”的办法建立集体农业,伤害了农民的个人利益,败坏了合作社的名声,相当一部分人至今还“谈合色变”。
计划经济时期的人民公社制度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负面印象,一些人误将合作经济等同于集体经济,以为发展农民合作社又要搞人民公社那一套。
第三,合作社的示范效应不足。
一方面,大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产生良好的经济绩效,因而也没有产生良好的正面示范效应。
另一方面,绩效不佳的合作社尤其是“假合作社”严重玷污了合作社的名声,因此农民对合作社不信任,不感兴趣,采取了观望的态度。
三、政策启示
本文的分析显示,目前广东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仍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
根据其发展的特点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本文认为,今后一个时期,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时应当铭记以下原则:第一,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以规范促发展。
目前,广东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数量仍然不足,应当积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只要能够解决农民群众的实际困难,就应当鼓励。
要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数量,但是,不能只图数量,不讲质量。
农民专业合
作社的异质性大,组织规范性差,必须加强规范性建设。
发展和规范二者不能偏颇,只讲规范,可能没有发展;不讲规范,发展可能背离宗旨。
正确的态度是边发展边规范,以规范促发展。
第二,加强合作社社员的经济参与。
加强社员对合作社的经济参与,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一个重点,是从产权和经济利益上保证合作社是社员的组织。
国际合作社联盟制定的合作社原则对社员经济参与的规定要点是:社员均摊合作社资本,并对其进行民主管理,从而使这部分资产成为合作社的共有资产;社员贡献使其取得成员资格的资本,可以取得有限的补偿;社员根据与合作社的交易额按比例分配合作社的盈余。
第三,加强合作社的民主管理。
民主管理是合作社区别于一般工商企业的本质特征,也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重点。
首先,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民办”,就是以农民为主体,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群众基础。
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民管”,要建立和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会(代表)大会制度、民主决策制度和监督制度,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由大多数社员说了算,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宗旨和目的。
第二篇: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扶余市农村经济管理局于国凤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供给侧改革的核心主体,也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主导力量,是农业经营方式创新的必由之路。
当前各类从事农业生产和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蓬勃兴起,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处在成长的关键期,亟需引导扶持,以此来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的进程,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
一、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虽有较快发展,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着总体规模较小,基础比较脆弱,认识和发展的内动力不足,利益机制不完善,专业化、组织化程度亟待提高,扶持力度不强,以及当前的政策导向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规模化经营的进程:
(一)组建目的不够纯正。
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组建之初,就错误的认为,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为了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和优价购买生产资料等。
不给钱就不做事,给了钱又乱开支,做表面文章;有的合作社单纯为了减免工商税收和享受政策优惠成立的,目的是降低费用;更有打着合作社牌子的个体户等等。
不太纯正的目的必然导致部分主体形同虚设,难以真正有效地规范运作起来,产生合作效益,难以体现办社、办场成效。
(二)主体法律意识淡薄,身份不明确。
有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意识淡薄,在工商登记注册时,履行相应手续,套用别人的章程,成员至少5人,出资人也不少,其实质并非一个联合经营体,只是由1人出资注册,但帐务处理中成员帐户名下会有相应的股金与量化份额,如果产生纠纷,注册人必须按章程约定来履行相应的责任,势必会造成一定的损失。
(三)管理不规范,内控形同虚设。
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机构不健全,制定章程流于形式,都是照搬照套形成的,可操作性不强,限制了合作社自身的发展,导致了管理的随意性与经营的混乱局面。
内部各项管理制度的可执行力偏弱。
有组织却无作为,使得合作社失去了应有的凝聚力和带动力,不能更好地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就会存在好则合,不好则散的现象,制约了合作社自身的健康发展。
(四)量大质轻,管理难度大。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现代化农业的主导力量,也是创新农业的必由之路,所以,农村涌现出一大批人跟风建社,各地普遍存在合作社数量庞大,但实际运营的却不多。
即使运营,也是家庭农场或大户的模式,并且有些人即注册了家庭农场,又注册了合作社,出现了一个主体,双重身份,这样就造成了“空壳社”较多,管理难度大,一旦有政策又蜂涌而上。
(五)合作形式松散单一。
从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形式来看,大多合作社是简单松散的几个成员间的合作,他们以理事长占绝大部分股份,其他成员以少量
资金或土地入股到合作社,按其出资额对合作社承担义务,同时也享受相应的权利,但是,以土地入股的合作社成员极少,他们更希望土地以转包方式流转给合作社,这样可以有保底收入,风险性小。
但是,国家鼓励发展专业合作、股份合作,这样可以防止农民利益被挤出,受到损害,也可以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机制。
真正意义上的合作,才能调动成员主人翁的责任感,使合作社迸发出更强的生命力和凝聚力,从而真正实现农业的规模经营与农业现代化。
(六)缺乏整合人才。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需要有一大批会经营、善管理、懂技术的人才,人才缺乏将已为合作社发展的瓶颈。
目前,合作社的管理者大多是农民身份,其文化知识水平、经营管理能力、技术水平等相对较低,大多数管理人员仅在种植、养殖、加工、销售等其中的某一方面有专长,而具备组织协调、技术指导,经管管理、市场营销等复合型才能的人极少,难以适应规模化经营管理的需求,而合作社的自身条件也难以吸引高素质专业人才,这已成为制约合作社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所以急需要有思想、有能力的管理者来开拓这片天地。
(七)部门之间配合松散,工作中有脱节现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需要农业、发展、财政、水利、林业、地税、工商、供销、银监等多个部门积极配合,协调沟通,共同探讨、制定、规范合作社管理,但是各部门工作各行其事,沟通少,不能更好的发挥职能作用。
(八)示范带动、引导作用力不强。
农民专业合作社真正规范发展起来的少,只是依靠普通农民盲目的发展,创造收益的可能性极小,所以,我们应该根据当地的特色,引导、培育和扶持一批适合当地农业发展的示范社,由他们带动农户与农业的发展,打造一方特色农业。
(九)农资价格上涨,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资金紧张。
农资的上涨,每公顷种植成本会增加500-1000元,农民专业合作社主体种植面积越大,成本增加越多。
融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需要较长时间,在春耕前如果资金不能到位,将会极大影响主体生产的进行,一味扩
大规模,种植风险会很大。
(十)土地流转价格的上涨,将影响规模化经营的进程。
2018年,从前土地转出方,还会继续流转,土地流转价格的上涨,使得转出方的积极性还是很高的。
但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承包费的增加,市场的不确定因素,无疑会影响到他们承包的积极性与风险性。
(十一)品牌效益低
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有红树梅、黑糯米、四粒红花生、各类无公害棚菜、“网户达”大米等多种特色品种,但是,农民目前只懂得种植,营销与管理还远远不够,品牌效益特别低。
(十二)政策宣传不到位
目前惠农政策很多,但是合作社有的完全没有听说过,即使有,也是道听途说,等到了解了,却已经超过项目申报时限。
(十三)政策倾斜力度小
政府加大了对合作社的金融服务创新,不断创新金融产品,拓宽了合作社的融资渠道,满足了他们对资金的需求,但是,担保费与贷款贴息补贴力度却越来越小,二、下一步建议
(一)加强登记注册与备案管理
工商部门,要严格按照法规政策规定,严把注册第一关口。
农业部门,要加强备案管理工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时开展指导服务。
对已经完成注册的主体,要进行一次彻底清查,对注册一年并未开展生产运营的,不予备案登记。
强化主体报告制度,对未报告的合作社,不予以政策扶持,尽快削减“空壳社”,杜绝量大质轻的现象。
(二)上下联动,部门配合,共同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
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工作,建立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共同推进合作社建设发展的工作机制。
各部门要通力配合,各司其职,充分发挥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实现资源共享、统筹兼顾,积极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信息、技术、资金等保障,为合作社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各级政府、部门要将合作社的建设发展与农业、农村工作同安排,共检查。
(三)整合资源,培训人才。
希望相关部门切实解决合作社在运营管理方面的困难,解决财务管理混乱的现象,充分利用上级拨付的培训经费,急合作社之所急,针对合作社管理者的特点,把理论教条式的培训转向有方向性的学习,适当组织就近的实地典型学习,培养出一批有能力,有思想,有创新的管理者。
通过培训教育,使他们熟悉理论、政策和实践,提高了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水平,使合作社带头人增强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本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开拓能力。
(四)抓好典型带动,规范管理。
明确市级示范社监测标准,按照“突出重点、创新方式、示范带动、加快发展”的总体要求,每年选取一批内部制度完善、管理规范,规模化生产运营的典型示范社。
认真抓好示范主体创建工作,提高合作水平和服务质量,增强发展后劲,努力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成为有规模、有效益、有实力、有品牌、有影响、带动能力强、辐射范围广、产权关系清、分配机制好的典型,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目标主体。
(五)强化主体培育,做好品牌宣传推广。
充分发挥村委会、村干部、龙头企业、农村经纪人、种养大户及农技人员的作用,鼓励他们发挥自身优势领办创办合作社,通过他们的加入,使主体变得稳固、规范、有活力。
要围绕特色优势产业开发和农产品精深加工,加快发展一批具有较强带动能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拓宽营销渠道,带动特色产业规模化建设,把特色品种推广出去,取得品牌效益。
(六)加强宣传培训,营造发展氛围。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通过到基层悬挂宣传条幅与深入座谈等方式,大力宣传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相关政策法规。
使得基层群众增加认知,增强意识。
同时,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整合所有部门的惠农信息,印发宣传到农户,为合作社的规模发展提供更多的政策信息。
(七)尽快发挥土地流转平台的作用。
要尽快发挥土流转服务平台的作用,以利于农户土地的转包、入股、托管,代耕等方式的流转,即能规范土地流转市场,也能使得流转入合作社的土地手续齐全,便
于办理贷款,农村补贴等政策。
(八)把政策落到实处。
引导农民合作社由数量、速度增长向质量和规范转变,将扶持政策向运行规范、带富能力强的合作社倾斜。
严格按要求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按规定应减免的印花税、征地占用税及土地使用税,一定要减免,更好的解决合作社在生产运营中的困难,充分发挥其作用。
政策鼓励合作社培养和引进财务、管理等专业人员,使其逐步建立管理制度,破解生产运营中的难题。
(九)形成规模氛围,经营一定要“适度”。
通过近几年来的调研,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因盲目发展壮大,致使其破产。
究其原因,主要是一味的追求规模,而不考虑自身的生产环境与生产能力。
建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扩大生产规模时一定综合自身能力,“适度”发展规模经营,稳步扩大规模。
所以,在引导、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发展的同时,要适量适度。
政府相关部门要综合考虑本地的自然情况与生产能力,适量适度培育适合当地生产特色的主体,对有活力的主体进行规范引导,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总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育,要全员关注,部门间要密切配合,全面清查,扎实组建,稳步推进,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选择有活力,有凝聚力、敢于创新的主体,带动一方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
第三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作者:邹进泰
我国农业正处于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过渡时期,传统的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农业生产方式越来越显现出在促进农民收入增长方面的局限性:由于受农业组织化程度低的限制,农民闯市场难;由于受传统农民科技文化水平相对较低的限制,科学种田难;由于受农民自身积累能力的限制,农业投入难;由于受农业生产规模限制,农产品增值难。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构建农民收入增长长效机制的一条重要
途径。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解决影响农民增收的四大难题。
一是有利于解决现代农业资金需求问题。
发展现代农业需要很大的资金投入。
在农户资金缺乏、国家财政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必须培育多种市场主体、动员各种社会资本参与农业投资。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通过农民与龙头企业的联姻找到投资渠道,解决农业投资资金需求问题。
二是有利于改变农业弱势地位问题。
传统上,农业是一个弱势产业,其比较效益低。
而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于生产规模扩大,可以取得较好的规模效益,从而可以大大提高农业比较效益。
规模化生产、科学化种植(良种推广、配方施肥、节水灌溉等)、产业链拉长(加工增值、储运降耗等)、品牌化销售都大大提高了生产效率、增加了农业全过程利润。
三是有利于解决分配中的农民利益问题。
过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户”的连接方式,尽管解决了农业发展的一些问题,但由于龙头企业与农户很难结成利益共同体,甚至在很多情况下产生利益对抗。
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通过农民与企业的联姻,将农民利益与企业利益连接在一起,通过合理的分配方式保证农民和村集体利益。
四是有利于解决农技推广最后一公里问题。
在传统分户经营模式下,农技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组织形式下,政府提供农业技术服务可以直接到专业合作社,而合作社则通过统一经营、统一服务或农业示范等方式直接将农技服务送到户头、田头。
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助推农民收入持续增长。
一是增产增值提高农民收入。
专业合作社具有较强的投资能力,通过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大力推广运用良种、良法提高农业单产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