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社会工作对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的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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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社会⼯作对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的介⼊
⽂化艺术学院
学年论⽂
浅析社会⼯作对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的介⼊
论⽂作者姓名:刘然
所在专业:社会⼯作
作者学号:2011092031
指导教师姓名(职称):徐翀(讲师)
论⽂提交⽇期:2013年12⽉8⽇
浅析社会⼯作对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的介⼊
摘要
青少年是个体从不成熟到成熟的发展阶段,在这个过程中连接着不成熟与成熟的两个⾃我,因此也是⼈⽣发展历程中的⼀个转型期,这种转型⽐⼈⽣其他任何时候都要⼴泛、深⼊,所以青少年时期是⼈⽣最关键的时期。
由于青少年时期的特点所致,对于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也不同于成⼈矫正服务的形式与特点。
作为⼀种全新的⼯作实践和理念, 引起了实际⼯作者和学者们的⼴泛关注, 并从多个⾓度进⾏探索, 但到⽬前为⽌尚未形成适⽤的⽅法体系。
社会⼯作的价值理念为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提供了观念⽀持。
社会⼯作⾄⽬前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作⽅法, 如个案⼯作、⼩组⼯作、社区⼯作等, 可以为青少年矫正对象提供各种服务, 帮助他们解决问题, 使之更好地回归社会。
本⽂从社会⼯作者的⾓度,对社⼯介⼊青少年社区矫正的存在的现实问题以及介⼊⼿段,进⾏浅析,尤其是对青少年的社区矫正的⽅法上提出了建议,以期对现⾏的社区矫正⼯作提供帮助。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 社区矫正; 社会⼯作
⽬录
论⽂总页数:13页
引⾔ (2)
(⼀)本论⽂研究背景 (2)
(⼆)本论⽂研究现状 (2)
(三)本论⽂研究意义 (2)
(四)本论⽂研究⽅法 (2)
⼀、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的发展历史 (2)
⼆、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4)
(⼀)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现状 (4)
(⼆)现阶段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 (5)
1. 缺乏强有⼒的法律⽀撑 (5)
2. ⽋缺⼴泛的社会认可 (5)
3. 缺乏专业机构⼴泛介⼊ (6)
4. 矫治队伍建设滞后 (6)
三、社会⼯作介⼊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 (6)
(⼀)社会⼯作对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介⼊的优势 (6)
(⼆)运⽤家庭社会⼯作理论介⼊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可能性分析 (7)
1. 家庭社会⼯作理论基础 (7)
2. 家庭因素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 (7)
3. 运⽤家庭社会⼯作理论的益处 (8)
(三)家庭社会⼯作⽅法在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作中的运⽤ (8)
1. 运⽤个案社会⼯作⽅法介⼊缺陷型家庭 (9)
2. 家庭⼩组⼯作⽅法协调家庭内亲⼦关系 (9)
3. 社区⼯作⽅法促进青少年⾃我发展 (9)
结语 (9)
参考⽂献 (11)
致谢 (12)
声明 (13)
引⾔
(⼀)本论⽂研究背景
西⽅等国如美国、英国、德国,历经长期的沿⾰已形成了项⽬众多、
风格各异但较为科学、合理的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制度体系,⽽当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处于⼯作试点与理论研讨同步摸索与推进的态势,但种种举措均局限在修补的层⾯,喧嚣⽽⽆序,尤其对青少年犯⽽⾔,我国的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还处在摸索阶段,在矫正主体、矫正项⽬、矫正⽅法上还存在重⼤缺陷。
(⼆)本论⽂研究现状
关于国外的社区矫正制度体系⼗分完善,西⽅⼤多数国家已将社会矫
正⽴法,有法可依,也有建设专业社区矫正队伍,拥有专业的社⼯⼈才。
我国社区矫正正处于起步阶段,并且“⽆法可依”,也就是没有针对于社区矫正的专项⽴法,所以青少年社区矫正就更⽆从谈起。
如今全国⼈⼤已通过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决定,现阶段⽴法已是头等⼤事,⽽且其他社区矫正的诸多事宜尚未明确,我国的社区矫正的道路还有很长⼀段要⾛。
(三)本论⽂研究意义
青少年是⼀个极为特殊的群体,是整个国家的栋梁。
本⽂主要从我国
青少年社区矫正及存在的问题分析,通过“家庭社会⼯作”的理论视⾓来
分析社⼯介⼊青少年社区矫正的优势,希望社⼯介⼊能让青少年社区矫正⾛上专业化的道路,促进社区矫正⼯作的推⼴,构建和谐社会。
(四)本论⽂研究⽅法
本⽂采⽤⽂献研究法,了解青少年社区矫正的历史和现状并对其社⼯
介⼊的优势及⽅法进⾏阐述。
⼀、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的发展历史
社区矫正是20世纪30、40年代就在欧美兴起的⼀种对犯罪⼈在社区内进⾏矫治的⽅法。
有的国家称之为“社区矫正”,它是⼀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式的总称。
青少年犯罪(英语:Juvenile delinquency,⼜称:少年⾮⾏),是指未成年⼈从事违反法律的⾏为,⼀般在我国青少年是指13周岁到19周岁,但我国法律中很少⽤到青少年这个概念,⼀般只⽤成年或未成年,⽽“未成年⼈”是⼀个法律概念,它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具有明确的界限。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周岁以上是具有完全民事⾏为能⼒的成年⼈,因此我国18周岁以下的公民都是未成年⼈。
19 世纪20 年代之前,世界各国对违法犯罪少年的处理,既没有特别的司法程序,也没有专门的执法机构。
1817年,纽约的⼀个私⼈慈善团体发起组织了“预防贫困协会”,开始调查贫困与少年违法犯罪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于1825 年建⽴了“收容所”。
“收容所”具有两重任务,救济贫困和矫正罪错⾏为。
到1825年底,该所共收容了73 个孩⼦,其中严重盗窃1⼈,轻微盗窃9⼈,流浪、⼩偷⼩摸63 ⼈。
避难所要求孩⼦们参加劳动、遵守纪律,并为孩⼦们提供了⼀些⽣活上的便利设施。
这可以视为是未成年⼈社区矫正的较早的尝试。
以后,这种形式的收容所在美国的其他城市陆续出现,⽽在管理制度上也⽇趋健全,突出了对收容对象的⼀定程度的惩罚性。
将未成年⼈安置在避难所参加矫正的决定权也⽇益由刑事法院基于“国家的⽗
母”(parens patriae)的理念集中⾏使。
⽽民间社会志愿者较早地积极参加未成年⼈社区矫正的实例当以美国波⼠顿制鞋⼯⼈约翰·奥古斯塔斯最为著名,他被视为“缓刑之⽗”。
在约翰·奥古斯塔斯从事缓刑⼯作的前10 年间,总共有1102 ⼈得到了他的保释,其中包括116 名16 岁以下的男孩。
约翰·奥古斯塔斯等民间志愿者的成功实践⽆疑对美国缓刑制度的诞⽣起到了宝贵的催⽣作⽤,⽽缓刑制度也成为美国第⼀个对未成年⼈社区矫正的形式①。
笔者认为,在制度或⽴法层⾯上⽽⾔,应当说美国的第⼀个有关未成年⼈社区矫正⽴法始于1869 年的马萨诸塞州。
1874 年马萨诸塞州通过了第⼀个未成年⼈法律,纽约州在1892年通过了类似法律②。
从英、美、⽇等刑罚制度较发达的国家的刑罚制度来看,⼈们普遍认为未成年⼈犯罪既是刑事法治问题,更是对未成年⼈的保护和教育的刑事政策问题,是⼀个涉及国家前途的⼤事。
1899年,美国的芝加哥率先制定了少年法,确⽴了少年法院审判制度。
⾃此以后,各国相继仿效,专设了少年法院。
按照少年法的规定,对于少年犯,即使认定其有罪,⼀般也不处以刑罚,⽽分别采取如下措施:①交付特定的保护观察⼈员,予以教育;②委托给环境良好的家长教养,或送⼊特设的教育机构;③责成家长教养;④对于恶性较深者,或有⽣理疾病者,交付特定的感化机关,加以矫正教育,或进⾏治疗。
所有这些措施,⾄少在理念上都不带有惩罚的成份,即属于⾮刑化措施,其之适⽤于少年犯,体现了对⼈⾝危险性⼩的少年犯处理的⾮刑化。
即使在⾮处刑不可的情况下,对少年犯的配刑也明显地有别于对成年犯的配刑,具体表现为对少年犯通常不适⽤死刑或⽆期徒刑,以及从轻或减轻处罚③。
英国法学家莫⾥森在《少年犯罪
①刘强.美国社区矫正的理论与实务.北京:中国⼈民公安⼤学出版社,2003年版
②转引:申洪波.国外未成年⼈社区矫正的历史沿⾰,《现代商业》2008年06期
③邱兴隆.矫正刑的理性反思.《河北法学》,1999年01期
⼈》⼀书中反对给未成年⼈犯罪使⽤监禁,认为监禁会将⼀个天真的少年犯罪⼈变成⼀个顽固的、习惯性的犯罪⼈,只有在迫不得已时才能使⽤监禁,监禁机构和⾃由社会差别极⼤,它不可能交给少年犯罪⼈在⾃由社会中所需要的⾏为⽅式④。
⽇本对于犯罪⼀直持⽐较宽缓的态度,在未成年⼈犯罪持续增长的今天,他们仍然坚持这⼀主张没有动摇。
2005年5⽉⽇本第⼀次修订了1908年制定的《⽇本国监狱法》,其修改主题为:罪犯的⼈权的保障、⾏刑社会化和处遇⽅法的丰富与完善。
⽇本政府认为,国家如同公民的⽗亲应对孩⼦负养护教育之责。
在这种思想观念的影响下,⽇本形成了以犯罪⼈为中⼼的矫正和保护观察制度⑤。
可见,对于未成年罪犯的处理提倡⾮刑事化、⾮监禁化和轻刑化的理念,早在19世纪末就已经开始萌芽并最终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可。
所以接近⼀个世纪的时间,对未成⼈犯罪的认识从⽆到有再到深⼊,再到法律的制定专业司法程序甚⾄执法机构的建⽴,都是伟⼤的实践,最后“⾮刑事化、⾮监禁化和轻刑化”的思想获得了国际社会的认可,笔者认为这是⼀⼤进步,保证了未成年⼈的权益。
⼆、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现状
2002年8⽉中央综合治理委员会青少年违法犯罪领导⼩组办公室制定了“青少年违法犯罪社区预防计划”,上海率先启动社区矫正⼯作。
⾃2003年7⽉两院两部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作的通知》,正式确定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东六个省(市)为进⾏社区矫正⼯作的试点省(市),开展社区矫正,2005年社区矫正试点规模扩⼤到了18个省(区)⑥,根据2006
年10⽉的统计数字,在第⼀批第⼆批社区矫正试点的18个省、市、⾃治区中,其范围已发展到85个地市、375个县(区,市)、3142个街道(乡镇)展开,北京、上海、江苏在全辖区范围内展开。
在18个试点省市⾃治区中,现有社区服刑⼈员50083名,其中缓刑32882⼈,假释5783⼈,剥夺政治权利8074⼈,暂予监外执⾏1768⼈,管制1576⼈。
⽽⽬前我国社区矫正尚处于试点阶段,关于社区矫正的⽴法散见于若⼲部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件中,对青少年适⽤社区矫正以及适⽤何种社区矫正⼿段的规定更是零散⽆章。
我国社区矫正⼯作⾃2003年试点以来,社区服刑⼈员再犯罪率稳定在0.2%左右。
据2011年4⽉份统计,⽬前我国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数占社区服刑⼈员总数的
④吴宗宪.西⽅犯罪学史. 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年07⽉
⑤转引:杜晓红,张婵.未成年⼈犯罪社区矫正初探.中国法院⽹,2008年03⽉
⑥周莉莉.我国犯罪青少年社区矫正⼯作现状及对策[B]. 上海青年管理⼲部学院学报,2008年01期
2.8%⑦。
以苏州市为例,⾃2010年以来,苏州市共接收未成年社区服刑⼈员130余名,⽬前仍在接受矫正的达60余名,且多为外地籍未成年⼈⑧。
现今社区矫正⼯作在我国也迅速开展起来。
但是按照全国范围的⽐例⽽⾔,我国的社区矫正还在起步阶段,⽽且我国没有专门针对未成年⼈社区矫正进⾏⽴法,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进⾏社区矫正也逐渐暴露出不少弊端,未成年社区服刑⼈员年龄较⼩,法律意识、⾃控意识差,容易再犯罪,制定相关法律,做到有法可依成为现在的重要议题。
(⼆)现阶段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
1.缺乏强有⼒的法律⽀撑
⽬前我国开展的社区矫正依据有:2003年7⽉10⽇,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作的通知》和2004年7⽉1⽇⽣效的《司法⾏政机关社区矫正⼯作暂⾏办法》,以及2012年3⽉1⽇起实施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只是就社区矫正的重要意义、社区矫正的适⽤范围和任务、及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社区矫正⼯作者的组成、志愿者应当具备的条件等问题作了规定。
对社区矫正的执⾏主体、矫正形式、管理权限、矫正管辖、社会保障等却没有明确的规定,难以发挥社区矫正的重⼤作⽤,从⽽导致社区矫正陷⼊⽆法可依的境地⑨。
⽽2013年11⽉在北京召开党的⼗⼋⼤对进⼀步深化司法体制改⾰作出了战略部署,党的⼗⼋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深化改⾰若⼲重⼤问题的决定》,其中“废⽌劳动教养制度”引发巨⼤反响。
劳教制度历经半个多世纪,近年来因其法律依据不⾜且违反宪法和上位法,有违罪罚相当和程序正当等法治原则,且在实践中被⼴泛、严重滥⽤,劳教措施侵犯⼈权的问题成为众⽮之的,其存废或改⾰的讨论不断⑩,所以现阶段加快社区矫正⽴法是当务之急。
2.⽋缺⼴泛的社会认可
由于认识上的偏差,⽬前⼈有相当⼀部分⼈认为,犯罪就以为这坐牢,只有把犯罪⼈关在监狱⾥才是最安全和最令⼈放⼼的,担⼼犯⼈在社会上不保险,⽽对象为青少年更是加⼤了⼈们的担⼼,觉得容易造成失控或者得不到良好的教育改造⽽重新⾛上犯罪的道路。
绝⼤多数⼈仍然认为,如果犯罪分⼦被判刑之后仍
⑦韩丹东. 司法部正在起草未成年⼈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法制⽹,2011.06.17
⑧葛晓阳.苏州开展未成年⼈社区矫正执法检查.法制⽹.2013.12.07
⑨刘强.上海社区矫正的发展与评价【J】.法治论丛.2002,(6).
⑩张淑玲,袁国礼,张剑. 废劳动教养推社区矫正.京华时报,2013-11-16(006)
然留在社会中,则意味着犯罪分⼦没有受到刑罚处罚,或者最起码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
由于这种观念根深蒂固,所以社区矫正难以得到社会认可,进⽽青少年的社区矫正更是难以推⼴。
3.缺乏专业机构⼴泛介⼊
社会认同的⽋缺是阻碍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发展的重要原因。
对于社区矫正的概念都很模糊,不了解其重要性。
⽽⽬前我国社区矫正的试点处于“瓶颈”阶段,这也是由多重因素导致,有主观因素制约也有客观条件的限制,所以专业的社区矫正机构设置更是难上加难。
现阶段我国社区矫正试点⼯作正在开展中,它涉及到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实际过程中,由于缺乏程序性的法律法规,相关职能部门的衔接存在问题,经常会出现不到位、不合拍等情况,影响效率,这样看专业机构的设⽴就显得尤为重要,让专业的社区矫正机构更多的介⼊,⼴泛的参与,让刑罚执⾏的效率与质量都提升⼀个台阶。
4.矫治队伍建设滞后
保证社区矫正⼯作者享有与其⼯作强度成正⽐的待遇是使他们安⼼⼯作,保持⼯作热情的前提。
⽽考核奖惩机制不完善,待遇难以保证是矫治队伍建设路上的绊脚⽯。
就全国范围来看,社区矫正⼯作制度中对社区矫正⼈员的考核奖惩制度尚不健全,执⾏起来缺乏法律依据,影响社区矫正⼈员积极改造的信⼼。
在社区矫正试点实践过程中,有影响⼒的收监、减刑、提前解除矫正等奖惩兑现就⽐较难,审批程序和⼿续过于繁琐,不易操作,对矫正对象的触动不
⼤, ⽆法真正发挥对矫正对象的制约和激励作⽤。
三、社会⼯作介⼊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
(⼀)社会⼯作对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介⼊的优势
第⼀、社会⼯作介⼊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优势其原因是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是⼀个系统的⼯程, 不仅需要公、检、法、司等国家机关, ⽽且需要家庭、社区志愿者及社会各⽅⾯的相互配合才能顺利完成。
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要使被矫正青少年能够像正常⼈⼀样融⼊社区, 成为社区的⼀员, 在社区内正常⽣活。
在这⼀过程中, 社会⼯作的介⼊⽆疑会发挥较⼤作⽤。
第⼆、社会⼯作是以利他主义为指导, 科学的知识为基础,运⽤科学的⽅法进⾏的助⼈服务活动。
社会⼯作最根本的价值理念
是“助⼈⾃助”。
社会⼯作认为案主的能⼒和潜能才是导致改变的助⼈过程中的最重要因素。
由于社会功能的改变很⼤程度上依赖于⼈们⾃⾝, 所以社会⼯作者完全有必要去帮助案主认识并提⾼他们的能⼒11, 社会⼯作的价值理念为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提供观念⽀
11 王思斌.社会⼯作导论[M].北京: 北京⼤学出版社, 2003.
持。
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具有刑罚执⾏和矫正的双重性质, 其重要理念和⽬标就是“促进矫正对象回归社会”。
所谓的“回归社会”是指矫正对象⽣存于社会并且成为主流社会中的正常⼈员, 其引发犯罪的诱因得到消除, 其问题得到了相应的解决, 社会功能得到了相应的恢复, 形成新的⽣存⽅式⽽且具有了⾃我改变和⾃我发展的能⼒12。
青少年不⽤失去⾃由, 但必须承担⼀些社区⼯作。
第三、社会⼯作以社会公平为基础, 以社会进步为⽬标, 致⼒于解决⼈们在成长和发展中所遇到的各种困难, 谋求⼈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般来说, 青少年问题的成因在于社会正常功能的缺损。
由于被矫正青少年⾃⾝的能⼒和拥有的资源有限, 他们仅靠⾃⼰是⽆法解决这些问题的。
社会⼯作的功能恰恰满⾜了这些条件。
社会⼯作具有治疗功能, 社会⼯作者以专业的知识和技巧解决服务对象的困难, 使受助者具备参与正常社会⽣活的条件和能⼒。
以上是社会⼯作介⼊的原因以及介⼊青少年社区矫正的意义,社会⼯作在专业价值观和⼯作⽅法技巧上占有绝对优势,集中体现在不仅能协助机构⼈员设计出专业的⽅案,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扮演主⾓,传授给矫正⼈员⼀些专业知识,⽽且还能评估整个过程以及对矫正的成效有⼀个认识、反思,这为提⾼社区矫正机构的⽔平极为重要。
(⼆)运⽤家庭社会⼯作理论介⼊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可能
性分析
1.家庭社会⼯作理论基础
什么是家庭社会⼯作?根据台湾家庭问题专家和著名社会⼯作者周⽉清的定义,其界定是:运⽤社会⼯作的⽅法或理论,并以家庭为中⼼及维护家庭的完整,视家庭为⼀个整体并顾及到家庭中每⼀个成员的需求,⽽提供各项家庭服务,以从事各种社会问题的解决。
在问题的解决过程中,包括对整体家庭及各个家庭成员两者的需要从事评量、介⼊和评估等,即为家庭社会⼯作。
相对⽽⾔,这个定义包容性较⼤同时⼜具有⽐较明确的指向性13。
家庭社会⼯作是以家庭为中⼼⽽进⾏的社会⼯作介⼊及所提供的家庭服务;其⽬的在于协助解决家庭问题,改善⽇常家庭⽣活,提升家庭⾃⾝解决问题的能⼒,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及家庭功能的正常发挥。
2.家庭因素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
家庭影响,即家庭环境对个体⼈格的发展产⽣的原发性影响。
既包括对健全⼈格形成所产⽣的良好影响,也包括对不良⼈格甚⾄是犯罪⼈格所产⽣的影响。
家庭教育是未成年⼈成长的基础。
家庭教育并不都是按照社会要求的⾏为
12林兰芬, 周劲松.试析社区矫正的社会⼯作介⼊[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 6) . 13朱东武,朱眉华.家庭社会⼯作:⾼等教育出版社,2011.12:23页第四段.
规范来进⾏,每个家庭的情况不同,家庭教育的内容和⽅法千差万别,但从性质和效果来看只有好与不好两类,不好的家庭教育是青少年⾛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个原因。
进⾏违法犯罪教育的家庭毕竟为数极少,不好的家庭教育主要是不正当教育和放弃教育。
不正当教育的典型表现是⽗母过分溺爱娇纵⼦⼥(溺爱型家庭)和⽗母以打骂和变相体罚等简单粗暴⽅法对待⼦⼥(粗暴型家庭)。
放弃教育是⽐溺爱和打骂更糟的⼀种教育,常常出现在“残缺型家庭”(⽗母双亡或离异;或只有⽗亲或母亲)。
⽗母离异家庭⼦⼥犯罪率是健全家庭的 4.2 倍,⼀份调查青少年犯罪原因的报告指出:不健全的家教可能导致孩⼦犯罪,不良的社会环境、有严重缺陷的家庭教育,是造成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
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夫妻离异超过百万对。
在⽗母离婚后, 1/3 的孩⼦在五年内感到压抑,缺少⽬标的抱负。
⽗母离异⼦⼥常出现品⾏障碍问题。
孩⼦的⽗母,由于缺乏必要的⼼理健康知识,对这⼀问题缺乏正确的认识,误认为这些出现品⾏障碍的孩⼦道德败坏,就放任⾃流,使这些孩⼦的⼼理与⾏为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活环境,产⽣危害他⼈、危害社会的⾏为。
家庭结构⽅⾯也影响着青少年犯罪,家庭缺陷即缺陷型家庭,它指的是由于双亲⼀⽅或双⽅由于死亡、离婚、遗弃、或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结构或家庭关系破裂、缺损的家庭。
这种家庭,⾃然结构被严重破坏,家庭的功能也就不能得以健康发挥,失去⽗母双⽅悉⼼的照顾和正确的引导,孩⼦就有可能⽣活在⼀个被遗忘和⿇⽊的环境⾥,极有可能造成内⼼痛苦,⼼理失衡,⼀旦受到社会上不良因素的引诱,便会⾛上犯罪的不归路,难以⾃拔。
家庭的经济状况对青少年犯罪也有着⼀定的影响。
3.运⽤家庭社会⼯作理论的益处
由上我们不难看出青少年⾛上犯罪的道路,与其所处的家庭息息相关,预防青少年犯罪最有效的策略应该是从家庭⼊⼿,家庭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通过对其⼈格形成的影响发⽣为中介⽽实现的,所以应采取策略使⽗母认识到孩⼦的越轨⾏为与他们的教养⽅式有关,⽽在改善⽗母不当的教育⽅式⽅⾯家庭社会⼯作有其独特的优势。
家庭社会⼯作主要以家庭为服务对象,是将家庭作为⼀个整体并顾及家庭中各成员的需求,运⽤社会⼯作的理论和⽅法,解决和处理家庭问题,改进家庭⽣活质量,促进家庭功能正常运转,帮助家庭适应社会的社会⼯作的分⽀领域14。
(三)家庭社会⼯作⽅法在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作中的运
⽤
14刘朝捷.离异家庭环境导向及其对⼦⼥⼼理的影响[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4,(6).
1.运⽤个案社会⼯作⽅法介⼊缺陷型家庭
对于缺损家庭的青少年我们可以进⾏个案介⼊,在缺陷型家庭中,由于客观原因家庭结构被破坏,家庭功能得不到发挥,⽗母与⼦⼥关系疏离,青少年爱的需要得不到满⾜。
针对这种情况,个案社会⼯作者以家庭为单位对其进⾏个案辅导,通过接案、预估、计划、介⼊、评估、结案的专业化过程,在良好的⽓氛中与青少年的⽗母进⾏沟通,使其了解孩⼦现阶段的⼼理特点以及需求,认识到缺少⽗亲或母亲的爱,然后引导其⽗亲或母亲多与孩⼦沟通交流,多关怀爱护孩⼦,增强亲⼦间的依恋关系,使其健康成长。
2.家庭⼩组⼯作⽅法协调家庭内亲⼦关系
⼩组⼯作是将⽆法发挥家庭功能,⽆法适应或扮演⾃⼰应当承担的⾓⾊的重要家庭成员聚集在⼀起,组建⼀个⼩组,通过⼩组讨论、⼩组游戏活动、⼩组思考的⽅式,利⽤⼩组互动来帮助家庭成员调整⾃⼰,进⽽改善家庭关系。
在⼩组中成员有相似或相同的问题,如亲⼦关系协调⼩组。
通过组建亲⼦关系协调⼩组,青少年与⽗母参加活动,拉近距离,通过互诉衷肠,增进理解,重建青少年与⽗母之间的纽带,控制与影响⼒得到加强,从⽽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可能性15。
3.社区⼯作⽅法促进青少年⾃我发展
对于家庭⽽⾔,社区⼯作的⽬的就是为了给社区居民创造⼀个良好的⽣活环境,使得社区居民家庭得到他们⽇常⽣活所需的法律知识、技术、资⾦等多⽅⾯的服务。
家庭社会⼯作中更应重视的部分就是如何联结社区资源来改善社区环境和家庭环境,以帮助家庭成员。
社区⼯作⽅法介⼊青少年犯罪问题是通过利⽤社区资源,举办各种形式的社区活动丰富青少年的课余⽣活,例如科普知识展览、绘画作品展,普法知识讲座等。
青少年必须参加社区暑期实践活动,这不仅满⾜家庭的社区需求,还预防了青少年犯罪16。
结语
我国的刑法理论界和刑事司法实务界已经认识到这个问题,不仅在理论上进⾏了⼀些深层次的探索,⽽且在实践上开展了⼀些有益的尝试。
⽐如,在2003年3⽉召开的⼗届全国⼈⼤⼀次会议期间,就有全国⼈⼤代表提交⼀份⽴法议案,呼吁制订《中华⼈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为全⾯开展社区矫正⼯作提供法
15张⽂霞,朱冬亮.家庭社会⼯作.北京:社会科学⽂献出版社,2004,290
16李鸥漫.当前家庭教育中存在的误区及对策.⿊河学刊,2007,(1)
律依据,加快我国刑罚制度的改⾰创新。
然⽽其中还有⼀些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要根本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关键还在于法律体制的健全,不仅包括事后的刑罚体制的改善,更应建⽴起⼀套针对青少年的包括预防、诉讼程序、刑罚制度等在内的专门的司法体系。
并且应看到青少年犯罪的问题中,社会环境、教育体制等是重要⽅⾯,社会责任和国家责任是青少年犯罪责任中的根本责任,所以对青少年犯罪的防范和对青少年权利的保护是应引起全社会重视的。
参考⽂献
[1]刘强.美国社区矫正的理论与实务.北京:中国⼈民公安⼤学出版社,2003年版
[2] 转引:申洪波.国外未成年⼈社区矫正的历史沿⾰,《现代商业》2008年06期
[3]邱兴隆.矫正刑的理性反思.《河北法学》,1999年01期
[4] 吴宗宪.西⽅犯罪学史. 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年07⽉
[5]转引:杜晓红,张婵. 未成年⼈犯罪社区矫正初探.中国法院⽹,2008年03⽉
[6] 周莉莉.我国犯罪青少年社区矫正⼯作现状及对策[B]. 上海青年管理⼲部学院学
报,2008年01期
[7] 韩丹东. 司法部正在起草未成年⼈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法制⽹,2011.06.17
[8] 葛晓阳.苏州开展未成年⼈社区矫正执法检查.法制⽹.2013.12.07
[9]刘强.上海社区矫正的发展与评价[J].法治论丛.2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