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报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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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报案
自唱民族、讲公理、羞亡国、求独立之宗派出,而思潮之所鼓荡,风声之所趋驰,遂如急湍迅流,浸人脑际。
此盖国民之大幸,而政府之不幸也。
自此一原,遂造出满清无数之变幻风云,以求打消此派之尾闾,而为保全其家产计,始焉变旧法,继焉行新政。
惟其变之也无善因,故其行之也无良果,愈经营,愈狼狈,愈压制,愈激昂,而革命之先声,独立之影响,愈有一日而千里之势。
由是野蛮之政府,计穷力尽,乃转求其所以异我者而芟锄之,而苏报一案于是乎出世。
吾不意革命舞台中,乃有此如火如荼之新活剧也。
奇哉异乎!以一报馆,六党人,积极而震动全球,无端孕出此一大交涉,清廷不能强索,满奴不能反噬,遐迩闻其事,妇孺识其名,一切官者、民者、新者、旧者、腐败者、文明者,齐注目而观此案之结果,验此案之前途,奇哉苏报!异哉党人!
(甲)苏报案之原因专制政体为国民之疫神,故欧洲无不死之专制,以其为国民害也。
乃长命之专制,其戾气独钟于俄罗斯、土耳其与满清。
在土耳其之衰落,俄罗斯之内乱也,其民皆抱一不自由毋宁死之雄心,而专制之满清为此惧矣。
以为俄、土之专制,制其同种也,而为害乃如此,则以异族而制中原,其将来之为害,不且什百于俄士乎;故不惮瞻前顾后,易其温和笼络之手段,而为阴险暴厉之方计,欲杜渐以防微,宁杀一以儆百耳。
否则,彼之萃一国之精神,以购一二党人之性命,而劳此全狮搏兔之力者,何为也哉!虽然,彼既夺主人之财产,必不肯甘心而还奉之主人,而主人之子若孙,有怀大志,图光复者,又乌得不钳制之。
彼自为谋,曾何足怪。
所异者,苏报自高谈革命提倡独立以来,其排击满人,轰震民志者,殆非一日,乃虽有关系于满洲之前途,而此案独发泄于吕海寰之小传。
则清官亦知独立为不可无之义,清廷亦知革命为所必有之时,不过清官以攻及其身,暴露其恶,急不能耐,而出于此耳。
积羞成怒,积怒成仇,欲雪吾仇,必张吾势,而又自虑其直接之难也,于是不得不委曲运动,而间接以清廷捕党人、封报馆,借题发挥,以成此案。
其执仇之心未尝不巧,其效忠之计未尝不工,既可以报私仇,又可以博私眷。
呜呼吕海寰!上海何地耶?租界之治权果谁属耶?章炳麟、邹容之罪,在文明之国又果何罪也耶?即此计幸而获售,则能杀党人之首者,必不能没党人之名,而寰球之公论,革命之风潮,必自此而愈益不可遏,观于沈荩之狱而知之矣。
不幸外人爱顾治权,不忍放弃也,则此计直如画虎不类,而清国之辱,反自吕海寰而益增,苏报之名,党人之誉,且自吕海寰而益壮矣。
夫为一身而辱共国不可为也,辱一国而以增他人之名誉又胡可为乎!是吕海寰者,实孕育革命之功臣,而为苏报党人增长名誉者也。
如是吾不必为苏报哀,而当为吕海寰欢。
(乙)苏报案之组织上海党人而或可有一线之生机者,则实赖上海袁道与西官立约于前,遂为此案未审以前,不能交出租界以外之铁板注脚。
或以为袁道爱惜同种,不忍残党人,故不为已甚。
然清廷以是责之江苏大吏,大吏以是责之上海道员,则在袁道亦何爱于党人?不过知租界之治权,彼实不得过雷池一步,而不能为非分之想、出位之谋耳。
惟甫经照会捕人,旋即嗾差封报,则袁道之万钧压力,亦可谓重矣迫矣。
而卒不能偿大吏杀人固宠之心,慰清廷戮异赏同之愿者,此则租界之制限使然,而袁道无可如何者也。
曩令袁道未订立事前之约,西官能放弃界内之权,则苏报长封,党人受戮,本足以快野蛮腐败政府之心。
而何以美领事之朋比通同,魏光焘、恩寿之电文催迫,上海道之哀求贿托,法文报、同文沪报之吠影随声,合什百千万之小丑么魔,而不能制一铁笔斗胆铜头之死命者何哉?盖既有立约捕人之权,即有租界审判之权,有租界审判之权,即有租界行罚之权,而清官之伎俩至是皆穷矣。
于是阖省官吏,喘汗仓皇,既惧今日之无功,又虑将来之得罪,乃翻然变计,欲借清廷之死力以临六人,而移之北京,以组成巨案。
斯时也,在各国宗旨不同,岂无市好清廷,而为染指利权之计者,无论刻意东方之野蛮俄国,固允交人,而即稍涉文明,如彼法、奥,亦复附和随之。
无他,利之所在,固不难背公法以行之也。
要之此案愈危,此案愈重,自有英、美之专电,日、意之确商,而光明复见矣。
何则?彼虽不
必尽为苏报党人计,独不自为租界治权计乎!故虽加以张之洞嗜杀希荣,再三之运动,而究竟无功。
综思数月以来,忽然立约,忽然捕人,忽然封报,忽然传讯,忽然索交人,忽然起交涉,忽然奥公使而诘责工部局,忽然美公使而电饬美领事,忽然而移归北京,忽然而仍留租界,前如兔起,后如鹘落,可以动一国之全神,可以分各国之意见,千奇万幻,异哉苏报之风云!
(丙)苏报案之波澜前说仍不足尽苏报案之奇也,惟有衬点助点而此案愈奇,如演剧焉必有别事为之串插,如绘事焉必有旁笔为之渲染。
自此案出现以还,清政府既逆料其野蛮之行为必难如愿;而积怒愈深,故无端而产沈荩之狱。
是时北京江左,正在昏昧之时,而短命之沈荩,遂惨遭其际,堕庆宽之手,以陷非刑,而为苏报诸人之替命鬼。
此非沈荩与苏报诸人有幸有不幸,亦非庆宽等之神通优于张之洞、魏光焘等之手段也,盖所处之地不同也,盖所处之地不同也。
前有枭目曾国章等之释放,后有南汇黄炎培等之保释,既有派庆宽查拿之事实,又有列单搜捕之风闻,真革命党耶,非革命党耶,或轻罪而重决,或无故而被诬,凡施种种之余威,皆以苏报六人为之中心点。
是章、邹一案,实为各案之孕母,而各案实为章、邹一案之产儿也。
至一切迁怒大学堂,移祸留学生,又其余波矣。
夫刑狱株连,在清国亦寻常之事耳。
戊戌康有为之变,被杀者六士,株连者四十余人;庚子汉口之案,至今搜求未已。
然此皆直接之波澜,而究不若沈荩、黄炎培等,为苏报间接波澜之奇妙也。
噫,异矣!
(丁)苏报案之参商伍员有言:失巢之鸟,尚且偕飞。
即同病相怜之谓耳。
今苏报六人,虽同时同地同案同祸,而意见仍有不同者,则章、邹以革命为宗旨,龙积之以保皇为宗旨是也。
夫言革命者固为革命,即言保皇者亦何尝非革命,要其名目固分为两途也。
章、邹见危授命,可死而不可屈,可杀而不可辱;而龙积之乃仍以奉有清帝密诏,托为保全身命之词。
此愿望志趣之不同,而狱中冲突之所由起也。
章、邹不待捕而自投,钱、陈等则被拘之后徒自呼冤,则程度之相去又何远耶!夫自古党人之狱,大都出于共辙同途;乃此案不过六人,而仍若门户相分、旌旗各异者,是则闻所未闻也。
即自清官言之,魏督则志在索人,袁道则先行立约,事本同谋,而情若相反。
且其始并无原告之人,至中途而突有恩寿之名出现,且以吕海寰为之先,张之洞为之后,而清官之状态,不待绘而各肖其形矣。
而自西官言之,则工部局之命意与各领事不尽同,此领事与彼领事之命意亦不尽同,彼公使与此公使之命意又不尽同。
以章、邹两种书说,党人六颗头颅,而演出此千般之活剧,吾不知其价值儿何也!虽然,党人亦殊苦耳,本无名之公罪,以满洲政府私仇之故,而受囚禁于盛署之中,久悬不决。
在党人死生且不计,即囚禁抑何足忧,所异者,自号文明国之领事府,本有判定此案之权,而竟任其阻挠于腐败之清官,以迁延累月也。
夫苟欲曲徇所请,则亦已矣;若律以租界治权之所有,其又焉能为领事解耶!
(戊)苏报案之现象及其前途今者此案已确定由上海会审公堂审判矣,清官之绝望,党人之重生,皆意中必有之事。
何则?以六人既在租界有罪,则亦在租界受罚而已。
即清官必欲致之以死,党人且不畏于死,而在租界又乌能牺牲其权限,以乱次行之乎!虽然,以上海道受上游之督责,上游又防清政府之愤怒,岂能不介于中,势必竭力于将来,再筹计外之计,或重延律师以证成重罪,或示罚之后再设他谋,或定案以还复行索讨。
此虽千万难行之事,要以清官奇思异想之所必至者也。
不宁惟是,以美领事之与清官既已通同一气,而美外部之电词乃至大违所欲,则彼纵不能明抗外部之电,而其心固未必释然也,如是则何难为清官施其助力,小罪大罚,以稍报向受清官深厚之情。
此又平日不爱治权,不恤人言之美领事,情所或有,而当代为六人虑者矣。
然姑勿论其处置六人者何如,而此后限制租界报馆言论之权,必有顺清官之意而重加压力者。
压力重则公论难伸,报馆之公论不伸则国民之前途必碍,是此案之关系于国民前途者又乌可以道理计耶!
噫嘻!天之孕育一大事,固如是其不易也。
有排击者,有嫉忌者,有冲突者,有限制
者,有助虐者,而总归于自然之结构。
曩令诸人被逮而后,即能依约办理,有罪者罚之,无罪者释之,固足以完领事之责任,又不失租界之治权,而此案反不见其重也。
即使清官横索,领事徇情,工部局不据公理而力争,英美不准人道而电阻,则诸人必陷黑暗之地狱,而不免刀锯之酷刑。
然死则死矣,仍不足见此案之奇也。
其原因也,则以排满之声,中清廷之忌,而以异己之仇,肆杀人之欲。
其组织也,则官吏求媚清廷鱼肉同种,美领事则为一人之私怨,俄、奥公使则为一国之利权,而法公使又以联俄之故随声而附和之,于是而电文照会络绎于途。
其波澜也,则以未得六人而甘心,故借沈荩等而泄恨,迨私恨既泄,而适足动外人之观念,遂反为六人之续命金丹。
然惟六人之生死计较相殊,各国之交涉方针亦异,因而有意见之参商;亦惟租界之权不可弃,事前之约不可更,因而有今日之现象。
至于此案之前途,则有骤难豫计者;然而清官之积忿难消,死灰复燃,是可断言也。
异哉烈少年,其章、邹之徒乎!夫革命何事耶,何者为种族之幸福,何者为杀身之本原,在六人非不自知也。
业已知之矣,而不忍以压制之辱,奴隶之羞,无国之惨,长之万世,独以三寸之舌,七寸之管,提倡民气,鼓吹风潮,为一国计,绝不为一身计,何其明于死生利害之若斯之至哉!异哉烈少年,其章邹之徒乎!夫囚狱何地耶,自苏报放言遭忌以来,捕人封报之风声已非一日,乃不惟不避,而顾坦然自投以证之,以甘蹈此不可知之祸,斯已奇耳。
观章炳麟狱中答新闻报之书,处蒙难之际,绝无怨心,而劲直之气,绝不改其初操,乃举国若狂,终不理于谬悠之口者(如法文报、同文沪报等),抑又何耶?虽然,自今以后,此案之结穴,其尾声尚不知如何,而上海之风气言论必因之一变,可想而知矣。
谓余不信,请观此案自有归上海租界办理之确闻,而法文报之议论顿为之一改。
然则使党人而幸不致死,则沪上之华字各报,昔以附和官场,紊乱黑白,颠倒是非,欲嗾党人于死地者,至是不结舌而终,吾不知其何以造词也!以报馆有对待政府之权,又遭汉种奴辱之秋,而与党人有同胞之谊,尚且如斯,而反待阐发转移于无甚关系之西报,宁不哀乎!吾以为苏报之被封,党人之被逮,实我同胞之一大机关也。
响使清官既可以封报,又可以杀人,未尝不少沮国民之锐气;今而有一线之光明也,倘借黄帝在天之灵,幸而获免,则虽封苏报,而如苏报者既可以兴,虽捕党人,而为党人又可以脱。
则此后之是非,庶以此案为定论乎?(选自张木丹、王忍之主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1卷下册,三联书店1960年4月第1版第775—7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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