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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化运动与农民的行动逻辑
一、引言
农业合作化运动是中国共产党继土地改革运动之后发动的
又一场导致农业和农村发生重大变革的运动。
农业合作化运动的目的是多重的,然其根本目的是在农村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用生产关系中生产制度的变革,达到发展农村生产力目的。
农业合作化运动逐步推进(1953年至1978年),经过了几种经济形式:农业生产互助组、初级农业合作社和高级农业合作社(人民公社)。
以1958年为界,1952年至1957年,中国粮食产量一年比一年高,每年增加4.5%,1952年我国粮食产量为1.6392亿吨,1957年粮食产量为1.9505亿吨。
与中国不同的是,前苏联、东欧实行合作化后,其粮食产量均逐年减产。
中国的情况,在当时的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是十分罕见的,体现出“中国问题”的特殊性。
然而,1958年至1961年,中国粮食生产逐年减产;1962年至1978年间,中国的农业经济发展缓慢,处于停滞和徘徊的状态。
1978年,以家庭承包制为主要内容的农业制度改造,扬弃了农业合作化运动,使农村生产力迅速发展。
同样的农民,为什么会产生如此大的差异?这需要我们从文化与经济、制度关系角度对农民的行动逻辑进行分析。
二、“差序格局”特征:公私相对差异与宗族、家族主义
农民的行动逻辑,受其文化所制约;要分析农民的行动逻辑,
必须认识传统中国社会文化。
费孝通在1947年《乡土中国》指出,与西方社会“团体格局”相比,传统中国社会是“差序格局”,并概括了其主要特征:(1)血缘关系之重要性;(2)公私、群己关系的相对性;
(3)自我中心的伦理价值观;(4)礼治秩序,即利用传统的人际关系和伦理维持社会秩序;(5)长老统治的政治机制。
“差序格局”的公私相对差异和宗族、家族主义为我们提供了基本分析框架。
关注国人性格的学者绝大多数认为“自私自利”是国人的
通病,费孝通也指出:“在乡村工作者看来,中国乡下佬最大的
毛病是‘私’”,但他同时认识到“公私、群己关系的相对性”。
“所谓‘私’的问题却是个群己、人我的界线怎样划清的问题”,即是说公与私,自家与公家,在中国社会中,有着游移的边界,从不同层面,可以看到十分不同的公与私的涵义与结构。
中国传统社会“为家可以牺牲族,为族可以牺牲国……这是一个事实上的公式。
在这种公式里,你如果说他私么?他是不能承认的,因为当他牺牲族时,他可以为了家,家在他看来是公的。
……在差序格局里,公和私是相对而言的,站在任何一圈里,向内看也可以说是公的”。
因此,从外向内看,差序格局中的各方都是私,或从内向外看,差序格局中的各方都是公。
以下这段文字深刻揭示出中国农民行动的一般逻辑。
(1)农民的行动一般以家为界线。
凡是自家的事情,也就是私人的事情,农民会做得很好,而公家的事情,则与己无关。
在
自家认同基础上的行动,不需要进行理性算计,而是依据个人的文化本能来尽义务。
对于自家以外的事情,则一定会精于理性算计,从中谋取所有可能的好处。
家是最基本的私的单位,在家庭内部,权利义务关系恰与家庭以外相反。
林语堂也说:“中国的任何一个家庭都是一个共产主义的单位,以‘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的原则指导着自己的各项活动。
互相帮助发展到了一种很高的程度。
一种道德义务和家庭责任荣誉感促使他们要互相提携”。
“中华民族是一个由个人主义者所组成的民族,他们只关心自己的家庭而不关心社会,而这种家庭意识又不过是较大范围内的自私自利”。
(2)在传统社会中,农民安土重迁,长期在一地生活,自家也指“以己为中心”构成的一个家庭、家族,甚至地缘而村庄、地域。
这使得宗族或以宗族为基础的村庄构成了农民家庭以上的另一个基本的认同和行动单位。
宗族是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结构,聚族而居的村庄,构成中国传统农民生产、生活和娱乐三位一体的场所,构成了中国传统社会秩序。
产生家族集体主义认同,具有深厚的经济与社会根源。
当国家还没有能力把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的时候,家庭这个强有力的认同和行动单位,也不能提供超出家庭层面却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品,因此,农民客观上需要有一个介于国家和家庭之间的认同和行
动单位。
历史上宗族,有自己的集体土地、集体财产、集体组织。
家族在这种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形成了家族集体主义。
农民对家族的奉献与投入,不仅可以获得光宗耀
“族”的荣耀,而且在建设自己的“保险公司”。
对家族史的考察,不难发现一个事实,即族权并不总是控制在族内地主的手中,按照家族辈分制度排列的族内等级秩序不一定与族内财富分布秩序相一致。
杨懋春的研究发现,农村的财富分布秩序总是变动的,富与穷都不过三代。
因此,无论是富户还是穷户,家族都有可能为落魄者提供精神的、物质的援助。
因此在家族文献中,经常有族内富户捐献土地、银两的记载。
例如,在南方一些家族集体主义兴盛的农村,任何一个族内地主所占有的土地都没有家族集体的土地多。
家族集体主义的经济基础是土地的家族集体共有制,这种共有制决定了家族成员之间的互惠、互助关系;提供了族内福利、社会秩序与集体安全、道德建设等功能¨]。
总体来讲,传统中国社会中,宗族在维护农民生产生活秩序中的作用十分重要,以宗族为基础的村庄,被更多地凸显为血缘、地缘的群己。
长期的家庭价值观和家族主义使得农民对家庭、家族利益以外的事情漠不关心,不大尊重与己无关或关系较远的人和集团的利益,而具有明显回归“自私自利”的倾向。
而农民行动的逻辑,就在这文化无意识中产生,表现在农业合作化运动过程中不同的发展阶段上。
三、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农民的行为及其后果
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的经济形式包括:农业生产互助组、初级农业合作社和高级农业合作社(人民公社)。
不同的组织形式农民有着不同的思想行动。
1.与传统文化结构自洽使农业初级合作获得成功。
互助组是一种简单的劳动互助形式。
在生产资料仍然私有和分散经营的基础上,只是在劳动上实行不同程度的合作或换工互助,其所得产品归生产者个人所有;在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相互交换使用中,除相互抵消的部分外,不抵部分以实物或现金的形式给于补偿。
初级农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初级社)实行土地人股,统一经营,按劳动和股份进行分配。
这时土地及
其他生产资料仍保留私有权,年终按生产资料的股份取得一定的报酬;全社劳动力统一由社里调配使用,社员按完成的劳动日数取得报酬。
我们可以看出,两种组织形式都是以家庭所有权为基础。
而且从互助组到初级社,作为合作化初期,农业合作的规模小,一般不超过村庄,合作组织成员基本上是亲朋邻里。
同时初级社有比较清晰的私有产权制度安排,这种以家庭利益为中心,利用乡土关系进行的“互助合作”符合中国农民家族主义价值观念,符合农民的心理需求,能有效克服“搭便车”现象。
在这一时期,由于土地、牲畜和资金不足,农民自发地结合起来,或亲戚、或邻居、或关系密切者相联合,户数不等,今天你帮我,明天我帮你,有牛的帮没有牛的耕地,有车的帮没有车的灌水,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高涨,出现了“单干不如互助,互助不如合作”现象。
因此,互助组、初级社的政策导向都没有对中国传统文化结构形成强烈冲击,相反,这些措施协调了国家政策与农民的自我行动,促使其内部质素的自治和统一,使其中所蕴含的积极能量充分释
放,形成了近代以来前所未有的生产力。
学者温铁军认为:互助组、初级社阶段中央关于农村的合作化政策基本是理性的、有利于农业生产的。
只是到高级社,开始通过并大社打破传统小农村社经济……农业生产才受到较大影响。
2.高级社和人民公社制度失败源于超越了农民传统价值。
我们知道,新中国并没有在以农民家庭利益为中心的互助合作的道路上发展下去,而是快速发展成更高级的集体经济形式――超越家庭宗族乃至村庄的高级社和全面升级为人民公社,也超越了家族主义基础上衍生的家族内部及乡土关系内部的集体主义。
在高级社里,土地和主要生产资料全部为合作社所有,总收入中社员消费部分按劳动日分配,彻底消除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权。
“大跃进”运动开始后,高级社开始全面升级为人民公社,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的体制,既是政权组织又是经济组织。
与此同时,把家庭劳动方式视作封建农民家庭经济或资本主义个体经济,把它当成落后的、必须加以淘汰的劳动方式给于批判。
不难看出,高级社、人民公社组织形式是外来的、非传统的,而农民的价值观念的根基仍是传统的。
观念要体现为制度和机构,制度和机构的功能就是履行对价值观念的承诺。
很显然,这一时期的农村制度和机构即组织形式与农民的传统价值不能统一,农民错误地认为集体利益是“家庭、家族利益以外的事情”――“公”――与己无关或关系较远,而分配上的“平均主
义”又难以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因此“偷懒”成为农民一种理性行为,这种现象农民称之为“窝工”。
当偷懒行为又由于“亲亲”、“熟人”――“私”――没有得到相应惩罚的时候,“窝工”就变成了一种“集体行动”,集体灾难便形成了;以至到1961年后不得不退回一步,到“三级所有,队为基础”这种以村庄为基础的体制模式,1978年后最终退回到家庭模式。
当然,新中国也试图在价值观层次上对农民进行改造,不断地对农民进行集体主义、共产主义思想教育,以期达到改变农民价值观念的目的,使中国农民观念与新的制度和政策相适应。
但对农民的教育似乎并没有起到太大的效果,在大多数农民身上,文化传统顽固地延续着,发挥着深刻的作用。
而新中国对家族主义的打击批判,却进一步消解了乡村的传统合作理念。
把农民组织起来,改变了一家一户的生产模式和组织形式,在小农经济的条件下,这种集体生产方式与独户单干相比,是组织制度的创新。
集体劳动在开荒、兴修水利这些开发土地资源的劳动中,在当时缺乏机器的情况下,要比单户劳动具有更大的效率。
这种效率直接表现为当时中国耕地面积的增长和农业粮食产量绝对值的逐年增加,但比照普遍的“窝工”现象,只能说明是农业生产的内卷化。
四、新农村建设应以自然村(村庄)为基础
人类的合作可以分外生秩序和内生秩序两种。
当在国家(外生)没有能力为农民解决所有公共品,农民需要自己(内生)合作
来解决时,内生合作的途径有:血缘、地缘、业缘,其中血缘是合作的天然最短途径。
传统农民为解决与生产、生活和娱乐密切相关的公共事务,形成了一个特定的合作与行动单位――家庭的宗族及以宗
族为基础的村庄认同。
20世纪50年代的农业合作化的经验表明:这种认同能极大地降低内部运作和组织成本。
随着承包制的深入,农村专业户的出现和商品生产发展,“小而全”的家庭经营方式束缚使得人们再次寻求家族、血缘和地缘关系,外出经商打工的农民也倾向于与亲戚和同乡打交道,进行市场信息交流和商业合作,大大节约了交易成本,创造了一种适合农民社会自身文化的现代家庭经济发展方式。
村民们以家族亲属关系构成了他们主要的社会经济网络。
笔者认为:以“生产发展、生活富裕、村容整洁、乡风文明、管理民主”为内容的新农村建设在某种意义上是国家准备重构农民的合作与秩序。
农业合作化运动的经验教训表明,国家必须重视和契合内生合作资源,让外生秩序和内生秩序相结合,才能产生巨大效果。
以血缘、地缘结合的自然村,正是承接国家重构农民的合作与秩序的基础。
然而,当下为减轻财政压力而进行“并村”行动使国家原本面对的“半熟人社会”进一步成为“陌生人社会”。
在目前中国还不是成熟的公民社会的条件下(改造传统社会,建设公民社会,对中国的现代化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这不是本文探讨的问题),在传统社会的巨大惯性下,“新农村建设”真正意义能否体现是
一个不得不提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