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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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的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法制原则、科学原则、公正原则、高效原则,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
第四条本规定所涉及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检查、消防培训等活动。
第二章消防设计审查
第五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是指消防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设施、消防防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和要求的过程。
第六条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时,应提供建设工程项目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工程说明书、消防设施规划等。
第七条消防设计审查应在收到申请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向申请人提出审查意见和要求。
第八条审查通过后,应颁发消防设计审查合格证明。
第三章消防验收
第九条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是指消防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设施、消防防护措施等进行检查、测试,并确认是否符合相关
规定的过程。
第十条消防验收应在建设工程竣工前进行,验收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消防设施进行功能测试。
第十一条消防验收合格后,应颁发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第四章消防检查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消防检查是指消防监督机构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以确认其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管
理情况。
第十三条消防检查应注重消防设施的运行情况、维护保养情况、消防安全意识等方面的评估。
第十四条检查发现消防问题的,应及时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在一定时间内复检。
第五章消防培训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消防培训是指对建设工程从业人员进行消防知识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六条消防培训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包括但不限于消防知识讲座、灭火器使用演示、应急逃生演练等。
第十七条消防培训内容应定期更新,根据从业人员的实际情况进行针对性培训。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格
2. 消防设计审查合格证明模板
3.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格
4. 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模板
5. 建设工程消防检查记录表格
6. 建设工程消防培训计划模板
法律名词及注释:
1. 消防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
2. 消防设施:指用于预防火灾、控制火灾和救火的设备、装置和设施。
3. 消防防护措施:指用于保护建筑物、人员和财产免受火灾危害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疏散通道设置、消防门窗设置等。
4. 竣工:指建设工程达到设计要求、安全合格,并经竣工验收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