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相关合同(7篇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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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相关合同(7篇范例)
劳务派遣相关合同篇1
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派遣单位: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促进就业,满足甲方的用人需求,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平等协商,建立劳务派遣合作关系。

甲方将本企业所需劳动力交由乙方统一派遣。

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劳务派遣事宜签订以下协议:
一、劳务派遣人员的条件和提供劳务的方式
乙方按甲方要求招聘、录用符合条件的人员,以劳务派遣的方式派往甲方(具体人数另约定)。

二、劳务派遣人员的招录与变更
1、劳务派遣人员可由甲方自行面试、确认录用,也可委托乙方进行招聘并交由甲方确定。

派遣的劳务人员一经确定,甲、乙双方应拟定《劳务派遣人员名单》,并签字、盖章,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由乙方与劳务派遣人员签定劳动合同;
2、甲、乙双方按照商定对被派遣的劳务人员进行变更的,要相应更改《劳务派遣人员名单》,并须经双方签字、盖章认可。

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依法需要辞退的,甲方应提前35个工作日将辞退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乙方负责与劳务派遣人员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甲方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3、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因病、工伤(含职业病)在医疗期内的,以及女性职工的“三期”期间,甲方不得通知乙方与其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甲方应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继续履行用人单位的职责。

三、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见附件)支付
1、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标准执行,实行同工同酬;
2、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甲方应于每月日前转入乙方银行账户。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清单,转入每个劳务派遣人员的银行工资卡账户内;
3、甲方应做好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明细表,乙方根据甲方转入的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足额发放和缴纳;
4、劳务派遣人员的每月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甲方如不能按期支付,以及乙方未能按期转入工资卡账户,违约方应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未支付总额5%的比例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四、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必须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合法规范用工,安排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的具体工作岗位,监督、检查、考核劳务派遣人员完成工作的情况;
(二)对劳务派遣人员是否适合要求有最终决定权;
劳务派遣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通知并退回乙方:
甲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日期:
劳务派遣相关合同篇2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现通信
联系电话:
为建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依据劳动法、员工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
________月_______日止。

其中试用期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二条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工作岗位,乙方的工作任务为,工作地点为_____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可以调换乙方的工种或岗位及工作地点。

乙方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条乙方按甲方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的,甲方于每月_____日支付工资,支付的工资为______元/月,其中试用期的工资为_____元/月。

或者实行计件制,计件单价为______。

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执行。

第五条双方解除或终止员工劳动合同应按法定程序办理,甲方为乙方出具终止、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通知书或相关证明。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第六条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双方其他约定。

第八条本合同双方各执一份,涂改或未经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劳务派遣相关合同篇3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吉林省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建立劳务派遣合作关系,签订本协议。

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协议充分履行各自的义务。

一、协议期限
第一条本协议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生效。

二、派出人员的数量和条件
第二条根据乙方要求,甲方应于自我鉴定派遣劳务派遣员到乙方所在的州、县(市、区)工作。

具体人员以劳务派遣人员名册为准。

第三条劳务派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四条乙方应协助甲方制定《劳务派遣人员名单》,并由双方签字盖章,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三.劳务派遣费用及支付方式
第五条本协议所称劳务派遣费用是指劳务报酬、社会保险费用、福利费、管理服务费和其他费用。

第六条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管理服务费按以下方式选择:
(1)按各劳务派遣人员实际月薪的%计算。

(二)按每月每个劳务派遣人员计算。

第七条被派遣劳动者在乙方工作不满半个月的,管理服务费按半个月计算,工作超过半个月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八条乙方每月前向甲方支付劳务派遣费。

甲方应在每月日前以银行卡的形式按时足额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并按要求按时足额向社会保险机构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用。

第九条乙方应协助甲方制定《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报酬和社会保险明细表》,经双方确认后按双方约定执行。

四.甲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本协议签订前,甲方有权查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乙方派遣用工审批表》。

第十一条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应及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务派遣业务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甲方负责根据乙方提出的条件招聘劳务派遣人员..
第十三条甲方依法与被派遣人员订立劳动合同,负责被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管理,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在乙方的协助下,甲方负责接收或建立劳务派遣人员资料齐全的员工档案,并妥善保管。

甲方与劳务派遣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应按规定及时为劳务派遣人员办理社会保险转移和档案转移手续。

第十五条甲方依法维护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纠正侵犯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六条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做好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工作。

劳务派遣人员应缴纳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不得克扣或拖欠。

第十七条甲方根据乙方要求,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政策咨询服务,做好劳务派遣人员上岗前的各项服务
第十八条派遣期间,甲方不得为被派遣人员安排其他工作,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撤回或更换人员..
第十九条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时,甲方应在乙方的协助下,负责处理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伤申请、工伤认定、鉴定、工伤保险缴费手续和工伤档案管理,乙方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因劳务派遣人员的责任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协助乙方向劳务派遣人员索赔。

第二十一条甲方应定期到乙方了解劳务派遣人员的思想动态、工作表现及遵守规章制度的情况,乙方应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

第二十二条甲方有权依法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签订本协议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派遣用工审批表》。

第二十四条乙方应依据法律法规制定规章制度,并提前告知劳务派遣人员有权依据规章制度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五条乙方应按法律法规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工作场所、工作条件、劳动保护和劳动工具,并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内容、操作规程、企业规章制度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教育。

第二十六条乙方安排劳务派遣人员在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工作的,应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允许其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文件,并提前与甲方和劳务派遣人员协商制定《劳务派遣人员在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工作清单》,明确规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派遣期限和工时综合计算期限等。

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乙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在约定的工作范围内调整劳务派遣人员的具体岗位,并及时通知甲方。

第二十八条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拨付劳务派遣费用,不得克扣或拖延。

第二十九条乙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劳务派遣人员实行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工资增长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条乙方应安排劳务派遣人员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安排劳务派遣人员加班、夜班或在高温条件下工作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向劳务派遣人员支付加班费、夜班津贴和高温津贴。

第三十一条乙方有权监督检查甲方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

第三十二条在派遣期间,如发生违反规章制度或其他突发事件,乙方应及时与甲方沟通,协商妥善处理。

第三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在派遣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的,乙方应及时送至医疗机构急救,积极协助甲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并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甲方已按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但在无效期间发生工伤的,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三十四条因劳务派遣人员的责任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有权向劳务派遣人员索赔,甲方应积极配合处理。

第三十五条乙方有权依法追究甲方不履行本协议的违约责任。

特别协议
第三十六条劳务派遣人员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在出具相应的情况说明并与甲方沟通后,有权退回甲方。

第三十七条派遣期间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乙方不得返还派遣人员,并延长派遣期限,直至相应情形消失,并支付相关费用。

被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在乙方的服务期终止以及与甲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劳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的,乙方应先支付抢救治疗费用,工伤赔偿后结清医疗费。

工伤保险基金以外的医疗费用由当事人支付。

第三十九条甲方及其派遣人员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由甲方承担..
第四十条乙方未履行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义务,或者因乙方原因发生《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导致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乙方应当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如需提前终止在乙方的服务期,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甲方和乙方。

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乙方应返还给甲方,甲方应与他们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十二条乙方逾期向甲方支付劳务派遣费的,乙方应支付1permil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承担相应后果。

第四十三条因甲方原因,未按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后果。

第四十四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政策,每年需要重新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或根据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时,乙方应协助甲方重新制定或调整《劳务派遣工工资和社会保险明细表》,经双方确认后,按协议执行。

第四十五条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

第四十六条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或一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协议的履行;甲乙双方如发生合并或分立,本协议继续有效,继承人继续履行。

第四十七条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应协商一致,取得劳务派遣人员的同意,并做出书面决定。

第四十八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法律、法规对本协议未尽事宜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五十条《劳务派遣补充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作为本协议的附件签署。

作为本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对任何一方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双方应积极配合相关机构协调解决,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劳务派遣相关合同篇4
(以日本为例)甲方:(派遣单位)乙方:(研修人员)甲方与乙方就派遣乙方赴日本研修一事,经友好协商,签订合同如下:第一条派遣国家、地区、企业名称一、派遣国家:日本二、派遣地区:三、接收企业名称:第二条研修内容(从事工作工种)第三条派遣时间合同期为年,自乙方离开大连之日起。

第四条乙方待遇一、在日本期间,乙方每月应得研修津贴万日元,其中万日元由日方企业直接付给乙方,余额和加班费则由日方企业存入乙方银行帐户,归国前一次性发放。

二、乙方赴日本企业的国际间旅费由甲方承担,圆满完成合同后回国旅费由承担。

如因乙方个人原因提前回国,回国路费由乙方负担。

三、由日方企业按照其与甲方签订的合同向乙方无偿提供劳动保护用品、住宿、炊事用具和一定的文化生活条件。

四、由日方企业依其本国政府的规定为乙方办理研修生综合保险(慢性病、牙病治疗费、妊娠治疗费不予承保,乙方自行负担,休息期间无工资),税金、上下班交通费均由日方或甲方负担。

乙方在合同期间因工作致病、残、亡所发生的医疗费、补偿费、回国的国际旅费、丧葬费及抚恤金由日方企业依保险合同的规定及日本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办理,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和
其它责任,但甲方负责与有关部门交涉救治伤者并负责将因工死亡者的遗物运回国内,连同赔偿金或抚恤金一并付给乙方家属。

乙方非因工所致病、残、亡,如在承保范围内,由保险公司依保险科目赔付医疗费、赔偿金;如不在承保范围内,其医疗费等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和其它责任,但甲方负责与有关部门交涉救治伤者并负责将死亡者的遗物运回国内交付乙方家属,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或其家属支付。

如因个人原因致病、残,乙方需提前回国,其旅费由乙方自行负担。

乙方在合同期内,若发生自伤、自杀,保险公司(含日方企业)不予赔付时,由此发生的医疗费、提前回国旅费、丧葬费、运费等均由乙方或其家属自行负担,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和其它责任。

(如甲方为协助乙方和外国有关方面先行垫付了上述有关费用,甲方有权通过日方从乙方的研修津贴中直接抵扣。

)第五条各方责任一、甲方责任1、负责对外签订劳务合同,并向乙方如实介绍劳务项目的有关情况。

2、办理乙方出国前的培训和各项出国手续。

3、落实日方接收企业,在乙方抵达日本时的接站、住宿和工作安排等。

4、负责乙方在国外期间的管理工作,随时与日方企业联系,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

5、处理乙方在国外期间伤亡的善后事宜。

6、负责乙方行为担保交付的房屋产权证或缴纳的行为保证金的管理和返还。

如乙方圆满完成研修任务,甲方应在一周内将行为保证金本息全额返还给乙方。

二、乙方责任1、出国前(1)乙方应如实向甲方提供个人简历、政审材料及与所在工作单位签署的合同。

(2)到指定部门进行出国前体检,费用自负。

(3)向甲方交付办理出国护照、签证手续费、培训费及其它甲方为乙方出国先行垫付的费用,此费包含在25%的管理费中。

(4)向甲方缴纳行为保证金1万元人民币或提供履约抵押保证有效的房屋产权证。

(5)负担出入境的行李超重费。

2、出国后(1)遵守外事纪律,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领导和管理,严格遵守外派人员守则,维护国家声誉。

(2)遵守日本国的法律、法令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3)服从日方企业对乙方工作的分配和指导,按日方企业的要求认真完成自己承担的工作,遵守日方企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对个别人员因劳动态度恶劣、违法违纪,日方有权做好记录,终止其合同提前送回中国,乙方需向甲方和日方企业赔偿经济损失。

(4)不得因任何原因和为任何目的聚众闹事、参加罢工等政治活动、工人运动
及宗教活动。

(5)合同期满或需提前回国时,乙方应按甲方安排的时间准时回国,不得前往第三国或在当地滞留不归。

回国后7日内将护照交还甲方,甲方返还护照押金,否则超期一天,罚扣押金金额的10%(按市外办和财政局的要求办理)。

劳务派遣相关合同篇5
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
乙方(实际用工单位):
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
乙方因生产(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委托甲方提供劳务派遣,现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如下协议:
一、劳务派遣合同期限:
甲方按照乙方要求从年月日起派遣名劳务人员到乙方工作,乙方安排劳务人员的具体工作,并向甲方支付劳务费用。

派遣期至年月日止,试用期个月。

二、劳务人员的招录与变更
1、乙方要求甲方派遣的劳动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a.
b.
c.
2、甲方负责按照上列条件组织招录劳务人员,也可由乙方进行推荐,按照择优的原则确定派遣劳务人员。

派遣的劳务人员一经确定,甲乙双方应拟定《劳务派遣人员清单及岗位》,并签字、盖章,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对被派遣的劳务人员进行变更的,要相应修改《劳务派遣人员清单及岗位》,并须经双方签字、盖章认可。

3、劳务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辞退派遣劳动者应提前日通知甲方,并有权要求甲方在日内重新派遣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
1) 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要求;
2) 不服从乙方工作安排;
3) 严重违反乙方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工作定额任务管理;
4) 工作失职,给乙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5) 派遣期未满,被派遣劳务人员提出停止派遣或擅自离岗。

三、劳务费用结算条款:
1、劳务费用的构成:劳务工劳务费(包括但不限于劳务人员工资、加班费、绩效奖金)、社会保险费和输出劳务服务费。

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按照乙方依法制定的标准执行,实行同工同酬。

2、劳务费用各项标准:按实际发生费用结算,甲方按照每人每月元(大写: )标准向乙方收取劳务派遣服务费(其中:劳务人员的工资发放标准以乙方的工资清单为准;各项社会保险费如遇国家及政策调整,双方也应依法及时调整;劳务派遣期不满1个月的,派遣服务费按1个月计算)。

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伤,在接受治疗的停工留薪期,乙方仍需要支付劳务派遣服务费。

3、结算时间和方式:乙方每月日前以银行转帐方式一次性支付到甲方帐户,并提供各项费用结算清单。

4、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甲方必须开具正式劳务费发票。

四、甲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甲方输出给乙方的劳务人员,为甲方员工,由甲方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2、甲方每月日前发放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承担部分从工资中代扣)。

3、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伤、生育事宜,由甲方负责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

4、乙方辞退的劳务派遣人员由甲方办理相关手续。

5、甲方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了解乙方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情况,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配合乙方做好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工作,协助乙方教育劳务派遣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乙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6、乙方如有违反本合同、拖欠各类应付资金以及违反劳动政策法规损害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行为的,甲方可依法向乙方交涉,要求乙方继续履行义务并按实际损失的`情况向乙方索赔。

五、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乙方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必须与其签订《上岗协议书》,明确劳务内容以及要求和工资(劳务费用)标准、单位规章制度等。

2、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培训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3、乙方需按本合同规定及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劳务费用,不得拖欠。

4、乙方有权按照规章制度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考核奖惩,劳务派遣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终止上岗协议,并退还甲方,对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其赔偿。

乙方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向甲方及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5、乙方有权查询甲方发放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劳务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乙方可以依法向甲方交涉要求纠正,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给予乙方赔偿。

6、乙方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六、工伤事故处理:
1、乙方应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2、劳务派遣人员在乙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乙方应积极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并且及时通知甲方。

甲方应承担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以及协调工作,乙方应积极配合。

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结束后,由乙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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