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纠纷调解工作意见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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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纠纷调解工作意见3篇
下文是我为您精心整理的《校园纠纷调解工作意见3篇》,您浏览的《校园纠纷调解工作意见3篇》正文如下:
校园纠纷调解工作意见第1篇
为贯彻落实*的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不断促进矛盾化解,确保全县教育系统、各校不发生有重大影响的自杀性事件、民转刑案件、群体性事件和进京赴省非正常*事件等,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校园环境。

三、机构设置
为及时有效调处化解涉及学校的各类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营造良好教育环境中的积极作用,依法设立县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委X会,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
副主任:
成员:
县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委X会办公地点设在县教育局一楼。

四、工作范围
县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委X会受理和调解以下纠纷:
(一)调解涉及学校内部教育教学工作和生活的教职工之间、教职工
与学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的各类矛盾纠纷;
(二)调解涉及学校外部的学校与家长之间及其他各类矛盾纠纷;
(三)与有关单位配合调处本校师生与其他单位人员之间的矛盾纠纷;
(四)帮助指导各校开展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及平安校园创建等工作;
(五)其他属于人民调解范围内的校园矛盾纠纷。

五、工作原则
县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委X会在调解矛盾纠纷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六、工作程序
县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委X会应当按照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要求,规范申请、受理、登记、权利义务告知、调查、调解、达成协议、回访等工作程序。

七、工作制度
县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委X会应当在县*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工作例会、业务登记、学习培训、报表统计、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以及矛盾纠纷排查、社情民意分析研判、疑难复杂纠纷集体讨论、重大纠纷报告、矛盾纠纷跟踪反馈等调处工作制度,逐步形成规范完善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体系。

八、建设标准
县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委X会应当按照人民调解委X会规范化建设要求,实现“四落实五有、六统一七上墙”标准。

(一)“四落实”即:组织、人员、场所、经费落实。

(二)“五有”即:有牌子、印章、制度、台帐、办公设施;
(三)“六统一”即:即牌子、印章、徽标、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台帐文书统一;
(四)“七上墙”即:徽标、口号、调X会成员、调解原则、调解程序、工作纪律、纠纷当事人权利义务上墙公布。

九、工作要求
(一)思想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

建立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委X 会,是贯彻落实“三项重点工作”的具体体现,是深化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重要举措,全县各校和相关部门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加强探索创新,确保工作实效。

全县各校和相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积极实践、大胆探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通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全方位建立健全调解机制,不断增强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能力,筑牢维护校园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为我县教育事业好又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加强宣传力度,营造和谐氛围。

全县各校和相关部门对调X 会的建立要加大宣传力度,为调解委X会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切实
增强学校大调解工作的影响,努力在校园内形成调解优先的意识,推进校园内矛盾纠纷的妥善化解。

校园纠纷调解工作意见第2篇
《潍坊市校园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自202X年1月1日起施行,依据该《办法》,我市成立潍坊市校园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X组,今后,作为行业性专业调X会的市校调会,将以*“第三方”身份介入调处各级各类学校发生的校园伤害纠纷。

目前,全市有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培训机构)3500所,其中,中小学1137所,幼儿园1712所;各类学校在校生135万人。

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难免发生意外伤害。

个别家长不满意学校的处理意见,导致矛盾纠纷。

为发挥人民调解的特有优势和作用,预防和有效化解校园纠纷,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市教育局联合综治办、*局制定了《潍坊市校园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该《办法》充分依据《*人民调解法》、《学生伤害事X故处理办法》(202X年教育部12号令)、《*部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X会建设的意见》(司发通〔202X〕93号)和《*潍坊X委办公室、潍坊市*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多块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意见》(潍办发〔202X〕22号)等人民调解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根据本《办法》,对于校园伤害纠纷,行政机关不参与调解,而是通过专业机构调解或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能有效化解校园伤害纠纷,推动校园伤害纠纷处理法制化,有利于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校园纠纷调解工作意见第3篇
各街道(镇)人民调解委X会,各中小学、幼儿园、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为了公正、及时处置涉及学校(幼儿园)矛盾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校园教育教学秩序,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化解涉校矛盾纠纷中的作用,根据《*人民调解法》、《学生伤害事X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和《浙江省*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浙司〔202X〕153号)的规定,结合我区教育系统的实际情况,现就涉校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的十八届三中*和X委十三届四次*精神,创新有效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构建教育教学过程中矛盾纠纷多块化调处模式,通过引入人民调解组织和*机关的“第三方”力量,及时有效化解教育教学过程中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营造
良好教育环境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全区教育事业的和谐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

涉校矛盾纠纷一般由校园属地的街道(镇)人民调解委X会负责调解,人民调解组织与教育部门协作配合,开展调解。

对涉及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等法律法规的轻微治安、刑事案件由所属*机关主持,人民调解组织与教育部门协作配合开展工作。

(二)平等自愿原则。

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以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依法调解原则。

严格按照法律、政策的规定和要求,依据规范程序,受理、调解矛盾纠纷,确保调解工作合法、合理、合情,坚持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相结合的调解原则,积极维护矛盾纠纷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便民利民原则。

将人民调解与法律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诉调衔接等工作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公证、*鉴定等资源优势,做到综合服务、及时调处、高效化解。

三、工作程序
(一)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发生矛盾纠纷的,当事人可自愿申请调解,
部门发现矛盾纠纷的应主动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由矛盾纠纷发生地街道(镇)调X会管辖,街道(镇)调X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受理,并会同教育部门或*机关开展调解工作。

街道(镇)调X会也可以根据单位、群众的需求或纠纷排查线索主动介入调解,但不得因矛盾纠纷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调解不成阻止当事人通过仲裁、行政、*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协调法律工作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

(二)街道(镇)调X会调解纠纷,应当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的要求及理由,做好调解前的准备工作。

在调解前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三)街道(镇)调X会应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纠纷性质、难易程度,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达成解决矛盾纠纷的意向。

(四)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的,应制作书面调解协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确认。

调解协议书应符合人民调解协议书规定的载明事项。

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M、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M并加盖人民调解委X会印章之日起生效。

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街道(镇)调X会、教育机构各留存一份。

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对通过*确认的调解协议,当事人有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调解不成功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防止矛盾
激化。

(五)街道(镇)调X会受理涉校矛盾纠纷申请后,一般在1个月内调结。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1个月内调结,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调解期限,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六)调解矛盾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制作笔录。

街道(镇)调X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

(七)各街道(镇)人民调解组织、辖区*、辖区学校建立健全沟通协作机制,积极协调解决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积极完善工作例会制度、回访制度等工作制度,夯实基础,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四、领导组织
为加强对涉校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决定成立涉校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X组,成员名单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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