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恋爱、订婚、婚后不同阶段赠送的钱物,分离后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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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恋爱、订婚、婚后不同阶段赠送的钱物,分离后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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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赵炳海
恋爱阶段:恋爱中的男女通过互赠礼品表达情感是人之常情,但分手之后,能否请求返还? 通说认为,恋爱和结婚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恋爱后是否结婚,具有不确定性。

对于在恋爱过程中赠送的物品或消费支出,应区别不同的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般情况下,在恋爱期间的开支,不外乎三种类型,礼尚往来赠送的礼物、恋爱期间的消费支出、赠送的大额钱物。

关于“礼尚往来赠送的礼物”,比如手机等物品,属于恋爱期间的礼尚往来,是无条件的赠与,一经交付对方即转移了所有权,无须返还。

关于“恋爱期间消费支出”,多半为消耗性消费,已经没有返还的标的物,也无须返还。

关于“赠送的大额钱物”,比如,汽车等,赠与人对于自己的赠送行为当时是值得期待的,在法律上来说构成附条件赠与,应予返还。

订婚阶段:按照大多地方的风俗,订婚时男方都要给女一定数额的礼金,以示喜庆。

如果双方不和,不欢而散,对礼金的处理,多有纠纷。

对于赠送礼金的性质原则认定礼金是附条件赠与。

依照现行的婚姻法解释(二)之规定,明确在三种情况下可以请求返还: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3、礼金是婚前给付的,并且给付的行为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婚后阶段:在婚姻存续期,法律并不排斥夫妻双方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地位。

夫妻双方对财产赠与的约定,应当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制度的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依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在动产交付、不动产变更登记后是不可以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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