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煤矿开采安全监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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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煤矿开采安全监察管理规定
《异地煤矿开采安全监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为了加强异地煤矿开采安全监察管理,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煤矿行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异地煤矿开采安全监察管理,维护国家安全生产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异地煤矿是指与矿山总部不在同一地区的煤矿。
第三条异地煤矿开采安全监察管理应当遵循科学管理、法治监管、安全生产、防治灾害、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异地煤矿开采安全监察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健全监察体系,建立健全监察机构,加强监察队伍建设。
第五条异地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安全生产条件具备,制订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异地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开展安全生产培训与教育,提高矿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与技能。
第七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察职责,加强对异地煤矿的安全监察和指导,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隐患,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第八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异地煤矿企业的监督力度,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
第九条异地煤矿企业的领导人员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
第十条异地煤矿企业的领导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要求,制定相关制度和规范,确保安全生产条件具备,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到保障。
第十一条异地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责任和权利。
第十二条异地煤矿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矿井的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异地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对矿井灾害的防治和应对能力。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四条异地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科学、合理和有序开展。
第十五条异地煤矿企业应当配备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
第十六条异地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煤矿安全技术管理制度,配备先进的安全生产设备和设施。
第十七条异地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煤矿通风、防尘、防火、防爆等安全措施,确保矿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第十八条异地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矿井安全监测系统,定期进行矿井安全监测。
第四章监察和执法
第十九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异地煤矿的监察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执法措施。
第二十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异地煤矿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报告灾害事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信息数据库,收集、整理、分析煤矿安全生产的相关信息,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二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异地煤矿安全生产的执法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维护煤矿安全生产的秩序。
第五章处罚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异地煤矿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监察部门可以责令停产整顿、罚款、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第二十四条对于在异地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异地煤矿开采安全监察管理应当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与煤矿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相配套。
第二十六条异地煤矿开采安全监察管理的具体细则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述内容仅供参考。
如有需要请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