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_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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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2011年A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 000×25%=250 (万元)
B公司亏损,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0。 A公司、B公司合计缴纳企业所得税250万元。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方法
【分析】将B公司变更公司登记为A公司的分支机构。筹划
后:
则:B公司不再是独立法人,就不再作为独立纳税人, A公司汇总纳税。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方法 (二)纳税主体身份的转变
纳税主体:就是通常所称的纳税人。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注】企业所得税强调法人税制,即企业所得税 的纳税主体必须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只有具有法 人资格的单位才能申报纳税。
筹划方法:改变纳税主体的性质,使其不成 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第五,上年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六,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七,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 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第八,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 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方法
2、分公司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独立纳税人 分公司:是指公司独立核算的、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业务的 分支机构。如分厂、分店等。
我国所得税制度:法人所得税制 ,要求总公司、分公司汇 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 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注意】税法还规定了八类不需要就地预缴税款的分支机构:
(四)不得税前扣除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二、计税依据的筹划
(一)收入的筹划
【注】如果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的,还要按20% 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例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方法
【案例6-1】某人自办企业,年应税所得额为300 000元,该企 业如按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缴个人所得税=300 000×35%-14 750 =90 250(元)
若该企业为公司制企业,所得税率为25%,税后净利全部作 为股利分配给投资者。
二、计税依据的筹划
筹划前: A公司年利润额=(7.5-5.3)×72=158.4(万元) A公司应纳所得税=158.4×15%=23.76(万元) B公司年利润额=(5.3-4.2)×72=79.2(万元) B公司应纳所得税=79.2×25%=19.8(万元)
两公司共纳税=23.76+19.8=43.56(万元)
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 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按25%缴纳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 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 有实际联系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10%缴纳
(三)子公司与分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 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 承担。 1、子公司是企业所得税的独立纳税人 子公司:是对应母公司而言的,是指被另一家公司(母公司)有效 控制的下属公司或者是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一系列公司。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方法
3、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的选择 1)私营企业:也称“私有企业”。 是由私人投资经营的企业。 私营企业类型:有资本家私人企业、劳动者私人企业等。 私营企业资金来源:私人独自集资、债券集资、 贷款筹资、发行股票等 2)个体工商户:是个体经济单位 【注】它以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为主体,用自有的劳动工具 及生产资料、资金,经向国家有关部门登记,独立地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 3)按照现行税法规定: a、私营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税率是25%。 b、个体工商户却适用个人所得税,其税率为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第六章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不 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身份的税收筹划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一)居民企业与居民企业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 1、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法 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一、计税依据的法律界定
1、收入的类型: 1)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 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
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2)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 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
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注】非货币形式的金额不确定,其收入按照公允价值确
企业在投资设立时,要考虑纳税主体的身份与税收之间的 关系,因为不同身份的纳税主体会面对不同的税收政策。 (一)纳税主体身份的选择 企业可以划分为三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
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的选择 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按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仅征收个人
所得税。 2)公司制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缴所得税=300 000×25%+300 000×(1-25%)×20% =120 000(元)
【结论】选择成立独资或合伙企业比公司制企业税负少 120 000- 98 250=21 750元。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方法
2、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选择
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纳税,可以享受该地区 包括减免税在内的税收优惠政策。
进行纳税筹划后:采用转移定价方法,B公司以成本价出售给A公司: A公司年利润额=(7.5-4.2)×72=237.6(万元) A公司应纳所得税=237.6×15%=35.64(万元) B公司利润和所得税均为0, 两公司共纳税35.64万元,
节税=43.56-35.64=7.92(万元)
二、计税依据的筹划
2、居民企业的税收政策: 1)居民企业负有全面的纳税义务。 2)所得税来源:中国境内、外所得均要缴纳企业所得
税。 3)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资产、股息
红利、利息、租金、接受捐赠和其他所得。 3、属于居民企业的公司制企业的税收政策:——法人实体
按利润总额做相应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上交所得税。
【注】子公司所在国视其为居民企业,通常履行全 面纳税义务,同时也能享受所在国为新设公司提供 的免税期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分析】 建立子公司一般手续比较复杂,财务制度较 为严格,必须独 立开设账簿,并需要复杂的审计和证 明,经营亏损不能冲抵母公司利润,与母公司的交易 往往是税务机关反避税审查的重点内容。
一、计税依据的法律界定
2、收入的确认时间
(1)股息、红利——按被投资方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 (2)利息收入——按合同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 (3)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 (4)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应付特许权使用
费的日期确认。 (5)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汇总纳税,不能享受当地 的税收优惠。
分支机构设立的选择: 如在低税率地区设立子公司,采用转移定价方式避税; 如在高税率地区设立分公司,并入总公司纳税,即可避税
【注意】微利企业临界点的把握。 如果年度利润30万为微利企业,而某企业的利润为30.01万, 则其纳税额的增加超过100元。想办法将100元作为费用花 掉。
除成本、费用和损失等后的余额。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各项扣除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一、计税依据的法律界定
(二) 应税收入项目: 纳税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 1)居民企业收入来自境内外; 2)非居民企业收入来自中国境内的生产、经
1、压缩应税收入额 2、推迟应税收入——可以延迟纳税 3、扩大免税收入范围 4、关联企业之间向低税率企业转移定价
【案例】:某公司A设在沿海经济特区,所得税率15%,其产品生产 是由A公司设在内陆的B公司完成,B公司适用25%的比例税率。 A公司每年从B公司购进产品72万件对外销售,进价每件5.3元, 售价每件7.5元。若该产品售出成本每件4.2元,不考虑其他费用 因素。
(三)税前扣除项目: (1)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2)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 (3)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4)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5)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6)投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7)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扣除。 (8)企业转让资产,其净值,准予扣除。 (9)5年内未弥补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
【案例6—5】 某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发生销售业务5笔,共 计应收货款2 000万。
一、计税依据的法律界定
3、分期确认收入的项目
(1)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合同约定的收 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 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 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 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 实现。
预提所20实预提所得税税率适用l0税率两档优惠税率减按l5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0实际征税时减按20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三子公司与分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身份的税收筹划
(二)非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纳税人
1、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 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在 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的企业。
2、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政策: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在
定收入额。 3)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
基金 4)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包括: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 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 组织的收入。
2011年A、B公司合计缴纳企业所得税 =(1 000-300)×25% =175(万元)
【筹划结果】 经过税收筹划,节省企业所得税 = 250-175 =75(万
元) 即:因B公司进行身份变更,实现公司之间盈亏互抵,
降低集团整体税负。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税收筹划
一、计税依据的法律界定
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
【案例6—3】新华集团2010年新成立A公司,从事生物制药及 高级投资等盈利能力强的项目,2011年盈利1 000万元,新 华集团将其注册为独立法人公司。新华集团另有一法人公司 B公司,常年亏损,但集团从整体利益出发不打算将其关闭, B公司2011年亏损300万元。 【分析】筹划前: A公司、B公司都是法人单位,应独立 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一,垂直管理的中央类企业。
第二,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 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第三,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时,该不具有独立生 产经营的职能部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四,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 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 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 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 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 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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