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及区属高校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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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及区属高校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试行)》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2.03.26
•【字号】新教维稳[2012]1号
•【施行日期】2012.03.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及区属高校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试行)》的通知
(新教维稳〔2012〕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各区属高等学校,厅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教育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职责,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及区属高校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及区属高校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试行)为切实加强对教育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职责,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精神,结合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自治区教育厅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教育系统及区属高校(培训机构)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
制定教育系统安全生产规划、制度和管理办法,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制定实施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区属高校和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二)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安全管理方面的失职或违法行为。
(三)了解掌握本系统安全生产状况,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定期向自治区分管领导和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各级各类学校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立即报告并及时派员赶赴现场,组织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四)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督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演练和培训工作,宣传安全法律法规,普及安全常识。
加强安全与工程科学学科建设,发展安全生产普通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加快培养煤矿安全生产专业人才。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等相关政策。
(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监督拟开办学校接受相应的安全审查,未通过相关部门安全审查的不予审批。
配合有关部门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学校依法进行查处。
加强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实验室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教学实验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教学实验用具、物品的使用、保管符合安全要求。
(六)承担全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监督检查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开展校车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
检查、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加强学生校外社会实践和其他集体活动的安全管理。
(七)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分析、研究教育系统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经费投入,不断提高教育系统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八)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实施教育系统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措施,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并监督整改。
指导、督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危险源、危害辨识监控制度,对重大危险源实行有效监控。
二、自治区教育工委、教育厅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把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一)教育厅厅长是自治区教育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自治区教育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主要职责是:
1、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自治区教育厅重要议事日程,定期主持召开教育厅及区属高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和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支持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厅领导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检查、督促其他厅领导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督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批复意见。
(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厅长对自治区教育系统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重
要会议精神,主持制定和落实自治区教育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计划和措施,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主要领导。
2、负责自治区教育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全区教育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3、负责自治区教育厅及区属高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协助厅长或受厅长委托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区属高校及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掌握安全生产形势,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行督查督办。
4、自治区教育系统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按规定时间和程序上报。
5、负责抓好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副书记、副厅长、督学对分管工作、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主要职责是:
1、负责抓好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分管工作、部门的贯彻落实,负责抓好教育厅有关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在分管工作、部门的贯彻落实。
2、对分管工作、部门的安全生产负责,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相关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并督促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
3、承担分管工作、部门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组织指挥。
分管工作、部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积极协助厅长或分管安全生产的厅领导做好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4、指导、监督分管工作、部门落实安全生产机构、人员、经费、任务和目标。
三、自治区教育厅及区属高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
自治区教育厅及区属高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在自治区教育厅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议事机构。
主要职责是:
1、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区教育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2、组织自治区教育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自治区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管工作,督促检查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3、分析全区教育系统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全区教育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意见、措施,向自治区安委会报送安全生产信息、工作情况和建议。
4、组织协调教育系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配合相关部门对教育系统重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
5、完成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区属高校、厅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安全生产通用职责
区属高校、机关及直属单位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按照国家、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和标准,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并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切实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区属高校、厅机关及直属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区属高校、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专题内容纳入本单位规划,统一部署,同步推进,同时考核。
保证安全生产工作机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各种基本物资配置到位,检查、督促各位副职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
作。
3、区属高校、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协调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危险源监控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各种基本物资配置到位,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
4、区属高校、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分管其它工作的副职具体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在分管工作中,安排、检查、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落实事故隐患治理和危险源监控工作,督促责任部门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职责。
(二)区属高校、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共同的安全生产职责
1、制定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划、制度和管理办法,认真落实主要领导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制度,制定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并对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2、了解掌握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定期向主管和分管领导、自治区教育厅及区属高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建立安全生产自我评估机制,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评估,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建立危险源、危害辨识监控制度,对重大危险源实行有效监控。
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措施。
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不断提高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水平。
4、建立常态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制定实施防范重大稳定安全事故的措施,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并监督整改。
突出抓好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场所火灾隐患治理。
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将隐患排查工作纳入调研、督导、评估、考核工作中,对重大问题或涉及范围较大的问题及时报告自治区教育厅主要领导,并通报自治区教育厅及区属高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营造安全氛围,努力提高本单位各类人员的安全素质和技能。
教育厅直属学校和区属高校附中每学期必须开展不少于一次由全体师生参加的防灾应急演练。
将安全生产工作法律法规和知识学习,纳入教职工培训中。
6、负责直接管理单位的安全工作,负责所主办的各类群体性活动的安全管理,负责本单位所在办公场所、校舍、职工住宅区的安全生产工作。
职责范围内的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单位主要领导立即报告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7、发生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突发公共事件,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及时组织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本单位和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
8、重大安全事故善后工作结束后,应当就事故发生的原因、处理程序、处理结果、责任认定、整改情况等以书面形式上报教育厅。
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需要对外发布信息的,当地主管部门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发布。
9、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不得批准或者通过验收。
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制度,及时查实举报内容并进行处理。
(三)区属高校安全生产职责
1、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
小组会议和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学校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师生员工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
2、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开设安全教育课程或讲座,加强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和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
安全教育应当包括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财产安全、疾病预防、避灾避险等。
在每年开学初、放假前,要有针对性地对师生集中进行安全教育,并组织开展有关应急演练,使师生熟悉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掌握安全救护常识。
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学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标,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门卫、值班、巡逻制度》、《外来人员和车辆出入学校登记查验制度》、《物资、重要设备和仪器、文物等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质、剧毒物品、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保管等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大型活动申报制度》、《公共场所和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制度和考核、评比、奖惩制度》等需要建立的其他安全管理制度。
4、严格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对本学校的建设项目坚持“三同时”(即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设施设备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制度,没有做到“三同时”的不得投入使用。
配合有关部门对学校管理范围内的、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公共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5、严格门卫管理,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加强对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学生宿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宿舍设施应当符合安全要求。
禁止私接电线及使用明火和劣质、大功率电器。
妥善处理师生意外伤害事故。
6、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规定。
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样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学校食堂要有专人负责师生就餐期间的安全。
7、加强校园、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按照交通规则在校园内设置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
除紧急救助车辆外,未经允许,任何机动车辆不得进入学校教学区、运动区和学生生活区。
经允许进入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和限定的速度行驶,并在规定地点停放。
8、学校应当加强对校内重点部位和危险品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人,做好安全记录。
危险品管理和使用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后上岗。
保证教学楼、图书馆、学生宿舍、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出入口畅通和楼梯安全,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9、学校举办大型活动,应根据活动的规模和性质,分别向有关部门逐级申报,制定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学校应对身体和心理有异常状况的学生做好安全信息记录,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及时告知学生家长。
不宜在校学习的,应当劝其休学或者退学。
10、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安全生产工作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
11、认真贯彻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条例》,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彻落实到学校各项工作中,经常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各种安全管理制度、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
安全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安全疏散通道、出口是否畅通。
值班室、消防控制室设施运行、记
录情况。
体育教学设施、试验设施、学校建筑、运动场地、供水用电设备、食品卫生、重大危险源等安全情况。
安全责任人、主管人、安全员的工作情况。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12、各高校应当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具体的学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方案并组织设施。
(四)教育厅机关各处室安全生产职责
1、办公室:发布并上报全区教育系统安全生产信息,指导和协调教育系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有关问题。
负责厅机关行政、生活设施、建筑物的安全管理,负责厅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对厅机关处室和直属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起草有关文件、领导讲话时,将安全生产做为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做好上级机关及领导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批示的查办工作,及时处理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来信来访。
2、政策法规处: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法制宣传教育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负责依法审查修改教育厅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草案,对教育厅有关处室报送政府审议的文件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
协同有关处室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受理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
3、发展规划处: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自治区教育发展规划,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专题进行审核。
负责教育系统自然灾害信息统计、评估、分析工作。
会同(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等相关政策。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监督拟开办学校接受相应的安全审查,配合相关部门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学校依法进行查处。
4、组织干部(人事)处:将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作为厅机关、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参与教育系统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5、维护稳定工作处:承担自治区教育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行使监督
管理职权。
组织起草自治区教育系统安全生产制度和规定,分析和预测全区教育系统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有关问题,配合有关部门依法组织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组织开展自治区教育系统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督查,对区属高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监管,指导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管理教育系统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工作。
做好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各级各类学校安全教育工作。
承担自治区教育厅及区属高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与各成员单位的联系,承办自治区教育厅及区属高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承办教育厅及区属高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6、财务处:负责指导、监督义务教育工程、危房改造工程、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学校依法进行查处。
统筹安排教育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必需的工作经费。
7、基础教育处:将安全教育纳入基础教育阶段学校教育内容,指导、督促幼儿园、中小学认真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精神,通过加强中小学生公共安全教育,培养中小学生的安全意识、知识和技能。
指导、督促中小学开展“中小学安全教育日”、“119消防宣传日”、“交通安全周”及“安全生产月”等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和演练活动,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8、职业与成人教育处:指导、督促高等职业院校、成人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厅批准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措施,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活动。
指导、督促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厅审批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建立危险源、危害辨识监控制度,对重大危险源实行有效监控。
加强安全与工程专业建设,加快培养自治区急需的安全生产技能人才。
加强教学实验室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