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院校硕士研究生英语读与写》课文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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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院校硕士研究生英语读与写》课文翻译
Unit 1
Text A
The Hippocratic Oath
课文A 希波克拉底誓言
1、仰赖医神阿波罗·埃斯克雷波斯及天地诸神为证,鄙人敬谨直誓,愿以自身能力及判断力所及,遵守此约。
2、“凡授我艺者,敬之如父母,作为终身同业伴侣,彼有急需,我接济之。
视彼儿女,犹我兄弟,如欲受业,当免费并无条件传授之。
凡我所知,无论口授书传,俱传之吾与吾师之子及发誓遵守此约之生徒,此外不传与他人。
我愿尽余之能力与判断力所及,遵守为病家谋利益之信条,并检点一切堕落和害人行为,我不得将危害药品给与他人,并不作该项之指导,虽有人请求亦必不与之,尤不为妇人施堕胎手术。
我愿以此纯洁与神圣之精神,终身执行我职务。
凡患结石者,我不施手术,此则有待于专家为之。
无论至于何处,遇男或女,贵人及奴婢,我之惟一目的,为病家谋幸福,并检点吾身,不做各种害人及恶劣行为,尤不作诱奸之事。
凡我所见所闻,无论有无业务关系,我认为应守秘密者,我愿保守秘密。
倘使我严守上述誓言时,请求神祇甚至让我生命与医术能得无上光荣,我苟违誓,天地鬼神实共殛之。
”
Unit 2
Text A
Why should Human Beings Be Moral?
课文A 人类为什么应该有道德?
雅克?蒂洛
(选自《伦理学:理论与实践》)
1、本章我还要谈最后一个问题:人类为什么应该有道德?我们也可以用另外一种方式来提出这个问题:人类道德有没有一个明确的根据或者原理?也就是说能不能找到一些理由来解释人类为什么要行善、做好事而不是作恶、干坏事?
2、我已经说过很难把宗教作为道德的基础,尤其很难把宗教作为影响道德的惟一因素。
然而,如果一个人有宗教信仰,他/她就有了个人道德的依据,尽管这个依据的本质是心理上的,而不是逻辑上的。
把宗教看作道德的基础,让我感到困惑的是经常出现这样的疑问,即如果道德没有超自然的或宗教的基础,那么它就没有任何基础可言了。
另一个相关的、可能也是更深刻的说法是,除非有来世或者其它超自然的生存理由,否则人类的生命没有真正的意义。
很明显,对很多人来说,这句话在心理学上是对的,也就是说,如果并且只有在他们的生活中有上帝、有来世或者有某种宗教,他们才感到他们的存在有意义和目的,而且他们才有理由讲道德。
我认为我们必须尊重这种观点并且接受很多人抱有的信念,因为那是他们对于生命和道德的感悟。
3、然而,还有一点也很明显,那就是很多人不这么认为。
我觉得一些宗教信奉者有些自以为是,认为假如人们没有宗教信仰,那他们的生活就毫无意义;认为这些人的行为没有理由受道德的约束。
但是如果宗教不一定能够为道德提供依据的话,那什么又能为道德提供依据呢?让我们暂时设想没有超自然的道德,看看我们能否找到人应该讲道德的依据。
开明的私利观
4、就开明的私利观而言,人们当然认为至少做好事要比做坏事更好,去创造一个好的世界和社会比创造一个坏的世界和社会要更好。
事实上,自身利益是伦理道德,即伦理上的利己主义的惟一基础。
但是,在这一点上我并不是说,一个人应该只追求自己的自身利益。
我只是提出一个观点,即如果每个人都努力做好事并且避免和预防做坏事,这对每个人的自身利益都是有好处的。
比如,如果一群人中没有人杀戮、偷盗、撒谎或者欺骗,那么这个群体中的每个成员都会受益。
可能某个成员会说,“做好事而不是做坏事对我的自身利益有好处,因为如果我这么做了我会受益,也因为我如果不这么做我就会被排斥或者受到惩罚”。
因此,即使这个观点不是那么无懈可击(就像凯?尼尔森的文章中所说的),但从开明的私利观角度来说这种观点还是有说服力的。
源自传统和法律方面的观点
5、与上述观点相关的还有传统和法律方面的观点。
这个观点说明在时间的流逝中确立下来的传统和法律,不仅约束着人们的行为,而且还要求人们有道德,不能邪恶,于是做有道德的人就有了很充足的理由。
私利观是原因之一,但另外一个原因就是对人类思想和努力的尊敬,由于这些思想和努力的作用才形成了这样的法律和传统,并使之从一个历史时期、一种文化传承到另一个历史时期和文化中。
即使这个观点会压制人们对传统和法律的质疑, 但它还会比较吸引人,而且我认为正是这种质疑才能成为具有创新性道德思维的试金石。
有一个有趣的现象,我们中大部分人可能是通过与上述这一观点、宗教观点以及身边的经历发生冲撞的过程中学到了道德。
我们是不是都记得有人对我们说过“因为某件事它符合或者不符合我们的自身利益,或是因为上帝说它是对的或者错的,或是因为这是我们在家庭、学校、社会和世界上做事应有的方式,我们就应该或者不应该做这件事”?
上述诸观点的发展
6、倘若允许或者鼓励对这些争论所确立的、或者支持的道德概念进行自由质疑的话,那么上面提出的所有观点在某种程度上都有说服力并且有效。
我已经说过把道德置于宗教基础之上有很多的难点,但另外两种观点同样也有问题。
如果其他利益与其有冲突的话,私利观这一观点就难以解释。
通常,在一个特定的情形下,一个人通过不道德行为就可以得到看得见的利益时,很难去说服他让他相信做有道德的事情符合他或她的自身利益。
传统和法律建立起来的道德也有问题,因为很难成功地改变和质疑该道德。
缺乏质疑有时会鼓励对不道德行为的盲目顺从。
缺乏质疑也会鼓励这种说法:因为几百年来某件事一直是以用某种方式来做的,那么这么做肯定就是对的。
共同的人类需求
7、那么关于人类为什么要有道德还有没有别的什么理由了?如果我们尽可能用我们的经验、理性地分析人的本性,我们会发现所有的人都有很多共同的需求、欲望、目标和追求。
比如,人们普遍都需要友谊、爱情、幸福、自由、和平、创造力和生活的稳定,不只是为了他们自己,还为了别人。
我们稍加深入,还可以发现为了满足这些需求,人们必须确立并且遵循一些道德准则,这些准则鼓励他们互相合作,并使他们远离害怕失去生命、残疾、被盗、被欺瞒、被欺骗、被严格限制或者被监禁的恐惧。
8、我想说的是,道德问题的出现是因为人类的需要,是通过认识到共同合作生活的重要性才产生的。
我并不是想说可以说服所有的人相信自己应该有道德,或者做有道德的事对每个人的自身利益都有好处。
然而我的确相信,下面这句话很好地回答了“为什么人类应该有道德”这个问题:坚持道德准则可以使人类尽可能生活得平静、幸福、有创造力并且有意义。
伦理的重要性和相关性
9、如果读者还不能相信伦理的相关性或重要性,那么他或她所要做的就是读报、看电视和听广播。
自从前副总统奎利在电视上批判了一个虚构的、生了私生子又独自抚养这个孩子的女人以后,人们经常会听到政客、神学家、心理学家和社会学家把“家庭价值观”挂在口边。
据这些权威人士说,如果每个家庭由异性父母组成,一般来说有2.5个孩子——我猜是一个男孩、一个女孩,还有0.5个孩子(注:这里并不是真地表示半个孩子,而是作者在呼应上文的2.5中的0.5,是美国人的一种幽默),我们所有的烦恼都将被消除。
这种说法对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来说似乎过于简单了。
10、而且,就像我在讨论法律和道德的时候提到的,法学院校越来越多地教授伦理学了。
医学院校中也开设了同样的课程,医院和其他各行业中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生命伦理学和其他
的一些伦理学方面的委员会。
比如,詹姆斯?欧图尔一直在为商界的CEO们和其他经理们组织基于价值观的领导才能研讨会。
人们可能会问,“这是不是说随着这些伦理观念开始渗透到平民大众中,我们正变得或者我们将会变得越来越有道德”?当然,令人称道的是在美国有这么多人,甚至政客都对价值观感兴趣而且改善着我们的伦理生活。
我关心的主要是这么做,尤其是当政客们是在竞选的时候这么做,是多么的肤浅。
我并不怀疑有一些政客是真诚的,但有时我感到困惑的是,他们想要利用的是谁的价值观,我还想知道这些人在伦理学方面又受过多少训练。
11、然而不管伦理学是表面上还是真正地流行起来,它肯定是你生活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
毕竟,还有什么比学会更有道德地生活并且改善你自己和你周围人的生活质量更重要的呢?正如阿尔伯特?爱因斯坦所说,“人类尽力要做的是努力使自身行为符合道德规范。
我们内心的平衡甚至我们的存在都要依靠它。
只有行为上讲道德才能赋予生命以美和尊严”。
道德:可操作的定义
12、道德主要关乎人类及人类如何与其他生命形式相处,不管是人类还是非人类。
它涉及人类如何对待其他生命形式,以促进共同的利益、成长、创造力和存在意义,并且努力追求去恶存善、去伪存真。
Unit 3
Text A
Patients Have Rights, but Doctors Have Rights, too
课文A 病人有权力,医生也有权力
爱德华?纽曼
1、任何一个经常看电视的人都会注意到电视广告总是在不断地重复,有时令人极其厌烦。
不管是汽车广告还是汉堡广告,软饮料广告或是清洁剂广告,美国的行销专家们认为如果不重复,这些广告信息就会很快淹没在无数条广告中,而看广告的人往往又心不在焉。
在很大程度上,他们说的很对。
我们经常需要反复听一条信息,因为我们在第一次听到信息时常常“记不住它”。
要么是我们没能注意到它,要么是没能认识到它的重要性。
2、因为这个原因,我们又回到了在临终关怀中涉及到的生前遗嘱、病人权力和自主决定的话题。
3、1991年11月,《联邦患者自主决策法案》开始投入实施。
该法案的实质是要求各级医疗机构、养老院、家庭卫生保健人员要告知病人他们作为患者有哪些权力以及就临终治疗做出预先指示的权利(即生前遗嘱)。
4、生前遗嘱这份文件告诉了你的医生或保健员,如果你病入膏肓,你希望得到哪种治疗。
它可以列举你想要的和不想要的治疗。
此外,它还可以指定一个人作为代理,帮你做出治疗决策。
5、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生前遗嘱已经被广泛讨论了很多年,明尼苏达州也在1989年出台了《成人保健决策法案》,但人们对生前遗嘱所包含的内容仍存有很多疑虑。
很多人还是担心以书面形式表达他们的愿望会有不妥。
或许,了解了什么时间使用、如何使用生前遗嘱后,整个情况就会明朗了。
6、圣路加医院社会服务部主管道?莱蒙斯先生解释说,“一定要记住做出生前遗嘱的背景。
不是在急诊室,也不是在手术室,而是在这一切之后,当病人可能离开了重症监护室,只能靠机器来维持生命的时候。
正是在那种情况之下才有了生前遗嘱。
”
7、根据法律,只有当病人不能自主决定治疗措施并且病入膏肓时,生前遗嘱才能依法生效。
这意味着此时病人已经无法治愈,病情不可能逆转,而治疗只不过是延长死亡的时间而已。
8、莱蒙斯先生说,“有些人害怕如果自己发生了车祸正在急诊室急救时,医生会说‘噢,他有生前遗嘱。
那就让他死吧’。
这种事情不可能发生也不会发生,因为病人转到急诊室是为了做急救。
生前遗嘱在这里不适用。
而一旦病人靠呼吸机存活,这时候生前遗嘱就开始适用了”。
9、生前遗嘱不能生效的另外一种情况是在做手术期间。
为了说明这一点,莱蒙斯先生举了一个例子。
“近来有一位已经病入膏肓的人来医院做手术,她做手术是为了减轻一些痛苦。
为了使手术顺利完成,她带上了呼吸机——而她的生前遗嘱说她不想靠呼吸机活命。
她的代理也来到了重症监护室,就在这儿病人正在靠呼吸机活命。
这么做是不是违反了生前遗嘱呢?不是,这是手术的延续。
为了完成手术,因为病人的心脏已经停止跳动——这种情况也是很典型的——病人不得不接受帮助进行呼吸。
24小时后她醒过来了,72小时以后她又恢复到了术前的状态。
”
10、“呼吸机是对生前遗嘱的违背吗?”不是。
病人来到医院是为了减轻病痛。
呼吸机是达成这个目的必要步骤。
11、“然而如果后来我们不能使她脱离呼吸机,那么就需要她的代理来做决定,因为她不想硬撑着一直活下去。
所以这时我们就按她的指令做(指令在她的生前遗嘱中已经做了详细说明)。
”
12、虽然过去的二十年中卫生保健一直朝着赋予患者更多权力的方向发展,但医生仍然需要最终为患者治疗过程做出保健决策负责。
人们在得知医生并没有按要求依照病人生前遗嘱进行治疗时会感到吃惊。
高级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法律援助员戴尔?卢卡斯认为,“根据美国生前遗嘱法案,医务工作者可以选择不执行或者部分执行生前遗嘱,那么你有两个选择。
你可以选择继续由这位医生为你服务,也可以另找他人。
但是当你把你的生前遗嘱副本提供给后者的时候,他很快也会告诉你上述内容”。
13、如果我们回顾一下医患关系史,原因就更清楚了。
14、曾经有一个阶段,医疗保健的典型模式是神权模式。
“医生好像就是上帝,”卡罗琳?施密德说,“医生似乎什么都知道。
随着护理变得更加复杂,这种模式也变得更温和了。
我们进入了一个被称为父系的时代,这个时候医生就像父亲一样,知道什么对病人最好。
”
15、随着医疗护理变得更加的技术化,上述模式变成了我们所称作的工程模式。
这种情况下,人们与医生打交道的方式与跟一位工程师签合同差不多。
因为这位工程师比你知识丰富,你信任他让他接管并且做正确的事。
16、施密德女士说,近年来,“人们意识到一个问题——尤其是对那些即将从医学院校毕业的年轻医生们——通过媒体对医疗知识的传播,病人的经验更加老到、也懂得更多。
现在的理想模式已经变成了合作模式,医生和病人对医疗本质都有了进一步的了解”。
17、在这种医疗处理的新方法中,病人和医生作为团队进行合作。
对病人的好处在于他们获得权利的程度前所未有。
然而,就像言论自由也有限制一样——我们不允许在拥挤的剧院里乱喊“着火啦!”——病人的权力也是有限制的。
18、在这种合作模式中,施密德女士说,“你是在团队中做事。
不管什么时候你与人共事,你们都是两个人,而且双方都有权力。
病人知道他们想让自己接受什么治疗,这些是非常实在的权力。
但医生知道自己有能力或者愿意做什么,这些要与他自己的个人道德和对健全的医疗行业的知识相一致。
与上述两者中的任何一个背道而驰都像对他实施了暴力。
”
19、底线在于总有些时候一些医生出于良心,不能按照生前遗嘱中的明确指令行事,医生也没有义务这么做。
医生有权力拒绝一项特定的服务。
20、然而,如果这样的事发生的话,法律规定说你的医生必须说明这一点。
卢卡斯先生说,“医疗提供者必须告诉你并且把这一点记录在案,说明他不能执行你全部或部分的生前遗嘱”。
《永久授权书》形式
21、有些人产生疑问,既然《永久授权书》是医疗保健的合法形式,那么生前遗嘱是否还真的有必要。
(永久授权书是一纸公文,上面有授权人签名、日期而且有证人证明,可以指定一个人替你做出决定。
任何18岁以上的完全民事行为人均可,不一定是律师。
)
22、据戴尔?卢卡斯说,《永久授权书》的一个优点就在于你不必等到自己病入膏肓时才让它得以执行。
但是,由于《永久授权书》主要是针对财产的问题,卢卡斯先生说,“针对医疗的《永久授权书》能否执行,我没有十分把握”。
这份文件的目的就是为了指定一个代表你
的代理人。
23、那么,为什么还需要生前遗嘱呢?“人们要立生前遗嘱,”卢卡斯先生说,“是因为他们不想把做决定这么重大的责任加到自己心爱的人身上。
有些人认为自己的确想要一个决策代理人。
因此在这件事上有两种想法。
完全看个人自己的决定。
比如我就有生前遗嘱,而且我没有指定任何的代理机构。
”
如何做生前遗嘱?
24、在明尼苏达州,已经有被法律认可的生前遗嘱表,你可以从医生、医疗保健提供者或者律师那儿得到它。
这张表格会问你一些问题,来帮你理清临终医疗阶段,你想要什么和不想要什么。
25、你不必将表格中的所有项都填满。
比如,如果愿意的话,你可以什么都不填,只写上你代理人的名字,这个代表你说话的人不能将你的治疗决定公之于众。
26、完成了生前遗嘱以后,你和两名证人或者一位公证人必须在上面签名,以确保它是合法的。
可能会受益于你的财产的证人是无效的。
最后,你必须把你的生前遗嘱交给你的医生或者医疗保健提供者,你还应该要求你的医生写出命令来执行你的生前遗嘱里的条款。
各种各样担心
27、很多人把生前遗嘱等同于“拔管子”。
但是据莱蒙斯先生所说,“生前遗嘱并不意味着‘拔管子’。
它还意味着把管子接到墙上的医疗仪器上,即做任何可能的事,因为它是你的意愿”。
28、人们另外的一个担心与生前遗嘱可能对保险金产生的影响有关。
如果在最后的日子里,病人要求全面的护理而不是最小限度的护理,他的保险费率会不会提高?保险公司会不会推出一个低成本计划来鼓励人们选择图表上的No Code Blue(无需抢救)或者DNR (不进行心脏复苏抢救)呢?“在明尼苏达州,法律规定任何保险公司都不能在生前遗嘱的基础上调整保险费率,”卢卡斯先生这样说,“那是个好消息。
”
29、生前遗嘱不用太复杂。
事实上,它可以是一个简单的声明,如“如果两位医生都认为我是脑死亡,我就不想继续活下去了”。
把一个人的愿望用白纸黑字写下来,可以清楚表明这个人真正想要的东西。
30、你可能会觉得生前遗嘱跟自己一点关系都没有。
事实上,法律也没有要求。
它只是一个工具,帮你确保你可以得到你想要的治疗。
如果你没有生前遗嘱,医生会询问你的至亲。
任何情况下医生都会尽责地运用他们的知识和经验,在治疗的任何阶段帮你做出最好的决定。
只有你自己才能决定是否使用这个工具。
Unit 4
Text A
An Assessment of Rights Theory in a Specific Health Care Context
课文A 在特定医疗环境中看“人权理论”
凯瑟琳?爱德华兹
1、我将就下文中的问题来评价“人权理论”的优缺点,这是作为内科医生的我最近遇到的一个病例。
2、P是一个患有心脏病的住院病人。
我们非常怀疑他患有艾滋病,最终他同意接受HIV检查。
检查完毕后的一天他突然死亡。
他死亡两天后我们接到了他的HIV检查结果(阳性)。
尽管HIV不是导致他死亡的直接原因,但这确是他心脏病的病因。
没有迹象表明P愿意将真相告知其朋友和家人。
实际上两周以来他一直否认感染HIV。
3、P死后一周,他姐姐从南美赶来,要求见我。
她想了解P的死因,还想知道他是否感染了艾滋病。
见她之前,医院法律事务处告诉我:我有责任在P死后仍保证其病历的私密性;而且我只能跟她说写在死亡证上的死因(上面没有提及HIV)。
这样做的依据是世界医学协会国际医学伦理原则,原则里声明隐私权是绝对必须的,即使病人亡故后也是如此。
4、要确定“人权理论”是否适用于本案例,首先要为权利下定义。
权利是个人或组织相对于他人或社会所享有的合理主张。
正如由约翰?洛克最先倡导的那样,权利保护生命、自由、言论和财产。
道德、法律和制度的产生是为了区别正当的或不正当的权利。
权利需要受制于他人的行为或制约——即,权利与义务相随。
吉伦描述了不同种类的权利——法律制度、普遍的道德权利以及由特定社会关系引发的权利——私密性权利属于后一范畴。
5、上文提到的案例引发下列道德问题:
首先,已死亡的病人还享有私密权吗?如果有,那么医生确有责任保护他的私密权。
如果没有,那么医生应该更注重他亲属的利益。
看起来他姐姐已经怀疑P患有艾滋病,她跋涉几千英里就是为了知道真相。
他姐姐有没有知道真相的权利?康德的真实完美论应不应该流行?“公共健康”的问题意味着否定P的权利吗?——即,他的性伴侣应该被告知真相吗?虽然他生前不知道自己感染HIV,但别人(包括医务人员)有权知道吗?最后,医生是否有权说出事实的真相?显然,这些问题相互矛盾,因此通过该病例来探讨道德理论的优、缺点颇为适宜。
6、“人权理论”的优势
首先,当争论一个伦理问题时,权利被认为是凌驾于道德之上——这是罗纳德?德沃金首先提出来的。
这样,权利与功利相对,因为相关的个人权利凌驾于所有关系之上。
因此功利主义者也许会说,P的姐姐和性伴侣得知真相后他们的利益就会最大化,然而,在这个情形中P的权利最大。
第二,这个例子里每个人都从自己的权利出发考虑事情,因此它可以被视为适用于医疗情况下的道德理论。
“人权理论”也允许“受害者”的观点受到重视。
在这个例子中,它保护P 的权利不受伤害,而他已经死了,因此无法要求自己的权利。
与此相关的论点是权利应适用于所有生命,包括死人、胚胎和胎儿,还有动物。
这又引起了新的问题:死人算不算生命,不过这个问题不在本文要讨论之列。
权利和义务是相联的——义务来自权利,并说明采取何等行为。
如,如果大家都同意P有私密权,那么显然医生有责任不破坏此权利。
这个理论也为法律提供了道德框架。
例如,P的权利有法律撑腰。
法律是卫生保健的要素,因为它保护了弱者。
因此权利与社会义务一致。
最后,“人权理论”被全世界广泛理解和接受,即它具有共性,因此是讨论伦理问题所需的良好基础。
7、“人权理论”的缺点
“人权理论”经常受到批评,因为在谁或什么拥有权利的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特别是在论及诸如流产之类的问题上尤其如此,在这里这个问题很重要。
一些人把忍受痛苦的能力或能够推理的能力作为享有权利的标准——这样P就被排除在享有权利的人群之外了。
同样,有没有利益也被用来当作得到权利的必要条件,那么P再一次被排除在拥有权利的人群之外了,因为他没有了生命。
接下来,权利被应用到个人身上。
正因如此,这个理论能够忽略集体利益和公共健康,关于这一点我们到这里已经能够看得很清楚。
有时候权利与社会理想不一致——前者没有包括动机和美德在内的道德内涵。
所以权利被认为是最简约的——即权利说明了需要遵守的、可实施的最简原则,这使得这一理论不够完善。
此外,人们可以放弃权利。
尽管“人权理论”的这种灵活性可以被视为其优点,但也可以认为这种灵活性证实该理论无效。
在这个例子中,要找到解决办法,就必须放弃有些人的权利。
波尚和查尔德莱斯称此为违权(凌驾于权利之上的合法行为),而不是侵权(凌驾于权利之上的非法行动)。
当违权与其他人的权利发生冲突时,该理论的作用就被削弱了。
因此,在这个案例中,人权理论遇到的主要问题是:它没有充分回答这样的问题,“谁的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