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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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内外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

第三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按照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平等自主的原则开展业务。

第二章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资格和备案
第四条申请从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五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健全组织结构,配备专业管理团队,具备相关从业资格,并建立健全内部风控制度。

第六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按照备案内容执业。

备案材料包括机构设立文件、组织结构、从业人员名录等。

第七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更新备案信息,如有变更应当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变更。

第八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监控,防止违法违规操作。

第三章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业务行为
第九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开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勤勉原则,服务投资者利益。

第十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内部投资决策程序,明确投资决策的程序、权限和流程。

第十一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投资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审慎评估风险,保障投资者利益。

第十二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监控基金投资风险,保障基金安全。

第十三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基金信息。

第十四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基金运作情况。

第四章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内部管理
第十五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内部运作程序。

第十六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合规风控部门,负责制定合规监督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第十八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薪酬管理制度,保障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第五章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履行诚实信用义务,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十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第二十一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良好的社会责任意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应当加强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业务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有权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备案事项进行审查,对违反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受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处罚,甚至取消备案资格。

第二十五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将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承担因违规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实施细则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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