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源(变更)登记表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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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源(变更)登记表填报说明
第一篇: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源(变更)登记表填报说明
房产税税源(变更)登记表填报说明
一、从事生产经营用的房产均应填写。

填写单位为:元、平方米。

二、信息填写要求:
(一)登记类型:此次普查登记类型均为初始登记。

以后凡初次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含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在初始登记框中划“√”;办理初始登记后,凡对本表所涉及的任何一项发生变动的,应在发生后的房产税下一个申报期内变更登记表,在变更登记框中划“√”,并填写变化后的项目及金额,没有变化的项目不用填写。

(二)自用房屋
1.产权证书号:按房屋产权证书填写,要求填写完整,如“南房权字XXXXX号”,不能直接填写数字号码。

无产权证的,在此栏填“无”,并在备注栏注明原因。

如“已办未发”、“未办理”、“使用权”、“违建”等。

如有需向税务机关详细说明的事项,可另附资料说明。

2.房屋坐落:根据房屋权属证书的相应项目填写,没有证书的,按房屋实际坐落地填写。

3.房产原值:根据现行房产税政策,填写按照国家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核算的自用(不含出租)房屋原价与地价的合计金额,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对根据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的房产,除在“房产原值”中“土地”栏填写外,还应在备注栏内填写地价金额。

4.免税原值:分为条例减免、政策减免。

条例减免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减免。

政策减免是指根据《江苏省财产行为税减免操作规程》(苏地税规【2011】4号)规定的有关房产税的减免。

5.自用房产年应纳税额:填写按现行房产税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年应纳税额=自用应税房产原值*70*1.2%。

(三)出租房屋
1.产权证书号、房屋坐落:填写要求同上。

2.年租金收入:年租金收入是指租赁期内每张房产证出租房屋的年租金收入,租赁期不满一年的,按实际租金作为年租金收入。

3、税率:3%的税率仅适用于个体经营者和个人;对于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出租的用于居住的住房适用4%的税率,对于其他类别的房屋出租适用12%税率。

4.出租房产年应纳税额:填写按现行房产税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适用税率。

5.承租人证件名称、承租人证件号码:承租人为个人的,填写身份证及其号码;承租人为单位的填写税务登记证或营业执照、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号码。

(四)承租房屋
1.出租人证件名称、出租人证件号码:出租人为个人的,填写身份证及其号码;出租人为单位的填写税务登记证或营业执照、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号码。

2.租赁合同号码:在房产局备案的合同号码。

未备案的可不填。

3.年租金:按租赁合同如实填写,格式要求同出租房屋。

4.承租应税房产原值:无偿承租免税单位房产、无租使用其它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融资租赁的房产,承租人应按承租房产原值填写。

其他承租房产不需填写应税房产原值。

5、承租房产应纳税额:填写要求同上。

同时需在备注栏注明“无租”或“融资”。

(五)年应纳税额合计:填写自用房屋和出租房屋、承租房屋年应纳税额合计额。

各栏中如有不能填写或者需要说明的事项,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土地使用税税源(变更)登记表填报说明
一、从事生产经营用的土地均应填写。

填写单位为:元、平方米。

二、信息填报要求
1、登记类型:此次普查登记类型均为初始登记。

以后凡初次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含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在初始登记框中划
“√”;办理初始登记后,凡对本表所涉及的任何一项发生变动的,应在发生后的土地使用税下一个申报期内变更登记表,在变更登记框中划“√”,并填写变化后的项目及金额,没有变化的项目不用填写。

2、没有土地权属证书但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的(非租赁)土地,应当视同自有土地填写。

3、土地证书号:按土地权属证书填写,要求填写完整,如“南土权字XXXXX号”,不能直接填写数字号码。

无产权证的,在此栏填“无”,并在备注栏注明原因。

如“已办未发”、“未办理”、“使用权”、“违建”等。

如有需要向税务机关详细说明的事项,可另附资料说明。

4.土地坐落:根据土地权属证书的相应项目填写,没有证书的,按土地实际坐落地填写。

5.土地面积:根据土地权属证书的相应项目填写,没有证书的按实际占用面积填写。

6、应税面积:应税面积=土地面积-免税面积。

7、条例减免: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减免面积。

8、政策减免:是指根据《江苏省财产行为税减免操作规程》(苏地税规【2011】4号)规定的有关土地使用税的减免面积。

9、纳税义务起始时间、纳税义务终止时间:根据土地使用税的有关政策规定填写。

10、纳税义务起始当年应缴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面积*每平方米税额/12*纳税义务起始之月起至年底月份数。

11、土地使用权类别: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

12、承租土地年应纳税额仅指按规定需缴纳土地使用税的租用集体土地的纳税人。

租用国有土地的无需填写。

13、承租用途:是指居住、商业、办公、工业、餐饮、旅馆、娱乐、其他服务、特殊用房(交通、医院、学校、博物馆、教堂、寺院等)。

14、年应纳税额合计:填写自用土地和出租土地、承租土地年应
纳税额合计额。

第二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税源情况登记表填表说明
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税源情况登记表填表说明
一、总体情况说明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均需填报《房产税税源情况登记表》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情况登记表》。

每个登记表按照纳税人对房屋(土地)的拥有和使用情况分为自用、出租、无偿使用和承租四种情况,纳税人需按照自己生产经营房屋(土地)的权属关系对应各项目详细填写。

其中“自用情况”为利用自有房屋(土地)进行生产经营的情况;“出租情况”指将自有房屋(土地)有偿出租他人使用的情况;“无偿使用”情况指纳税人无偿(无租)使用他人房产(土地)的情况;“承租情况”指有偿租赁他人房产(土地)用于生产经营的情况。

自用(出租)房屋、土地数量较多,超过本表栏目的,仅填写“小计”、“合计”栏,但须根据本表所列项目单独附表登记房屋、土地明细。

二、分项说明
1、登记类型:凡初次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含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在初始登记框中划“√”;办理初始登记后,凡对本表所涉及项目的变动情况进行登记的,在变更登记框中划“√”
2、房屋(土地)坐落地:此栏目分两个子栏目。

其中“行政区域”一栏中,填写房屋坐落行政区域,市内四区按照“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填写,县市区按照各自行政区域填写,例如金州区、普兰店市等等。

“详细地址”一栏中,纳税人应按照房屋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上登记地址进行填写,具体到门牌号。

填写格式××区(市)××路(街)××单元××号
3、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按照房屋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上注明的编号进行填写,未办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土地)权属未明确的,应注明。

4、房屋原值:按照现行房产(城市房地产)税有关规定应计入财务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的房屋原价(含单独核算的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设施)。

对未办理竣工结算但已投入使用的房屋,其原值为房屋预算价值。

5、可扣除的免税房产原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等规定属于免税房屋的房屋原值。

6、应税原值:为房屋原值减去免税部分原值的差额。

7、自用情况年应纳房产税:应税原值×70%×1.2%
8、承租单位(个人)名称:按照房屋(土地)租赁合同填写房屋(土地)承租方的全称。

9、出租(承租)期限起止时间:合同规定的租赁时间,格式为××××年×月至××××年×月
10、出租情况年应纳房产税:年租金收入×12%(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单位和个人出租的房产按自用房屋年应纳房产税计算公式计算缴纳房产税)。

11、是否代缴纳房产税:无偿使用他人房产,若实际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则填写“是”;若产权所有人缴纳房产税,则填写“否”。

12、无偿使用情况年应纳房产税:年应纳房产税=应税原值×70%×1.2%
13、出租单位(个人)情况:出租方为单位的,应填写出租方的单位名称、纳税代码、联系电话;出租方为个人的,应填写出租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14、土地等级:市内四区土地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大政发[2006]61号)明确的土地等级进行填写。

其他县市区土地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进行填写。

15、实际拥有土地面积:按照土地使用证列明的土地面积进行填写,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以实际占地面积进行填写。

16、免税面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等政策规定属于免税土地的面
积。

17、自用情况应税土地面积:应税土地面积=实际拥有土地面积-免税面积-无偿提供他人使用面积
18、无偿使用情况应税土地面积:应税土地面积=实际拥有土地面积-免税面积
19、适用税额:按照土地等级填写适用税额
20、应纳税额=应税面积×适用税额(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在华机构用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1、净吨位/载重吨位:根据船籍证书登记的相应项目,机动船填写净吨位,非机动船填写载重吨位。

22、免税车辆(船舶)须在备注栏中注明免税原因。

23、营运性质:营运车辆或者是非营运车辆。

24、办理变更登记的,须在备注栏中注明变更项目和变更时间。

25、各栏中如有不能填写或者需要说明的事项,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26、车辆类型:按《机动车行驶证》上注明的车辆类型填写。

27、船舶类型:按《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上注明的船舶类型填写。

第三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热点问题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用地土地使用税问题?
1、开发用地土地使用税应税行为的起始日期
根据(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开发用地土地使用税应税行为的终止日期
在上级未有明文规定之前,应税行为的终止日期暂按以下口径掌握,即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纳税人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并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卡次月起为城镇土
地使用税应税行为的终止期。

3、纳税人无租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房产、土地如何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答:纳税人如提出其属无租使用,应要求其提供相应的合同、协议等,以证明其行为的真实性和法律责任。

如确属无租使用的:(1)、纳税单位无租使用免税单位的房产、土地,应由纳税单位(使用人)按房产原值及占地面积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无租使用个人(产权人)拥有的房产、土地,由承租人按房产原值及占地面积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是否要征房产税?
答:根据国税发[2003]89号文件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5、企业无偿使用个人房产进行经营,是否要缴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于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对于个人无偿将房产提供给企业使用,不符合上述免税规定,应按购房原值扣除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缴纳房产税。

6、物业管理公司的办公用房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一部分由我们物管公司自己使用,还有一部分对外出租,收入归物管公司所有。

办公用房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需要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税[2006]18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主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7、房产原值是否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管道?
根据(87)财税地字第003号《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的规定,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此外,还应包括同房屋不可分割的室外扶梯、天桥、水箱、冷暖气设备、中央空调(不包括窗式空调)、下水道、消防设施、舞台以及电灯网、电话网等项。

8、企业租给职工住宿用房,可以免予征税吗?
根据财税[2000]1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9、以支付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如何计征房产税?
根据(86)财税地字第00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规定,根据房产税政策有关征税规定,承租人将租用的房产进行维修、改造,若干年内以支付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承租人使用房产,以支付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仍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依照规定交纳房产税。

如原有租约,按租约租金计税,如无租约的按支付的修理费作为租金计税。

10、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税[2009]3号《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根据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第546号令,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和组织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以下统称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依照《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缴纳房产税。

也就是说,自2009
年1月1日起,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的房产不仅要缴纳房产税,而且在征收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等方面均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11、纳税人新建房屋,应如何确定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财税地字[198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12、投资联营的房产,如何计征房产税?
根据国税函[1993]3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的有关规定,对于投资联营的房产,应根据投资联营的具体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予以区别对待。

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情况,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的租金,因此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13、外资企业是否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是的。

根据修改后的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14、哪些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交纳,产权出典者,由承典人交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者,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报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下列房地产减纳或免纳房地产税:
一、新建房屋自落成之月份起,免纳三年房地产税。

二、翻修房屋超过新建费用二分之一者,自竣工月份起,免纳二年房地产税。

三、其他有特殊情况之房地,经省(市)以上人民政府核准者,减纳或免纳房地产税。

房地产税依下列标准及税率,分别计征:
一、房产税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一。

二、地产税依标准地价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五。

三、标准房价与标准地价不易划分之城市,得暂依标准房地价合并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五。

四、标准房地价不易求得之城市,得暂依标准房地租价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十五。

15、林场中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要不要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税[2006]18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利用林场土地兴建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的,其经营、办公和生活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四篇: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符合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有()。

A.将房屋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B.将房屋产权出典的,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
C.房屋产权未确定的,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

D.产权所有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
• 【答案】ACD
【例题·判断题】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由于房屋属于不动产,所以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也应作为房屋一并征税。

上述的“各种附属设备”包括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水塔、烟囱等。

()(1998年)
【答案】×对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不符合房产的特征,不征收房产税。

【例题·判断题】农民王某,1998年将他在本村价值20万元的楼房出租,取得租金收入3000元,王某当年应从租计算缴纳房产税。

()(1999年)【答案】×农村不在房产税开征范围之内。

【例题·单选题】某公司2008年购进一处房产,2009年5月1日用于投资联营(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投资期3年,当年取得固定收入160万元。

该房产原值3000万元,当地政府规定的减除幅度为30%,该公司2009年应缴纳的房产税为()。

(2010)• A.21.2万元 B.27.6万元 C.29.7万元 D.44.4万元
【答案】B用房产投资联营取得固定收入的,按租金收入计交房产税,则该企业应纳房产税为未联营期间按计税余值计算房产税与参与对外联营取得固定收入比照租金收入计交房产税的两项之和:3000×(1-30%)×1.2%×4/12+160×12%=8.4+19.2=27.6(万元)。

【例题·单选题】某企业有原值为2500万元的房产,1999年1月1日将其中的30%用于对外投资联营,投资期限10年,每年固定利润分红50万元,不承担投资风险。

已知当地政府规定的扣除比例为20%,该企业1999应纳房产税()万元。

(2000年)
• A.24 B.22.8 C.30 D.16.8 【答案】B未参与联营部分的房产原值=2500×(1-30%)=1750(万元),则两部分房产税之和=1750×(1-20%)×1.2%+50×12%=22.8(万元)。

【例题4】某企业购置一幢办公楼, 会计固定资产账面记录房产金额3000万元,在无形资产账面记载了购买该幢楼支付的土地使用权金
额1000万元,当地的房产税原值减除比例30%,则该企业每年应纳:房产税=(3000+1000)×(1-30%)×1.2%=33.6(万元)
【例题·单选题】甲与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一幢原值2500万元的写字楼租给乙商户使用。

合同规定因乙租期为2年,可在入住时有1个月的免收租金期限。

按照合同,该写字楼月租金20万元,房屋于2010年12月30日交付承租方,并规定了甲自2011年2月1日起向乙收取租金。

则甲在2011年应交纳的房产税为()万元。

(提示:当地的房产税原值减除比例20%)
• A.26.4 B.26.8 C.28.4 D.28.8
【答案】C【解析】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则甲对于该写字楼应在1月从价计税,2月至12月从租计税。

应纳房产税=2500×(1-20%)×1.2%/12+20×12%×11=2+26.4=28.4(万【例题·判断题】房产出租时,如果以劳务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劳务的平均价格折算为房租收入,据此计征房产税。

()(2007年)【答案】×以劳务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按当地同类房产租金水平,据此计征房产税。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应当征收房产税的是()。

(2002年)
A.行政机关所属招待所使用的房产
B.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
C.施工期间施工企业在基建工地搭建的临时办公用房
D.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以外的房产
【答案】A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有免税规定,从事业单位实行自收自支的起,免征房产税3年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关于房产税的免税规定表述正确的有()。

A.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房产税B.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C.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免征房产税
D.应税房产大修停用三个月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答案】AC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应税房产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自2006年1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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