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虞外来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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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上虞区外来人员的管理,保障外来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
和社会秩序,促进外来人员与本地居民的和谐共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上虞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上虞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外来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外来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管理,公平公正;
(二)以人为本,服务至上;
(三)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四)部门协作,社会参与。
第二章外来人员登记与备案
第四条外来人员应当自到达上虞区之日起十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社区(村)委员会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条外来人员登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民族、婚姻状况、政治面貌;
(二)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
(三)职业、就业单位、就业期限;
(四)婚姻、子女等基本情况。
第六条外来人员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机关或
者社区(村)委员会报告。
第七条外来人员离开上虞区前,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社区(村)委员会办
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八条外来人员从事经营活动或者租赁房屋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外来人员权益保障
第九条外来人员享有与本地居民同等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一)劳动就业、教育培训、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益;
(二)依法参与社会事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十条外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秩序。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外来人员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包括但不限于:
(一)提供就业信息和职业培训;
(二)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三)提供社会保障和救助;
(四)提供法律援助和心理咨询。
第四章外来人员教育与培训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外来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外来人员的法律意识、文明素质和职业技能。
第十三条外来人员应当积极参加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活动,提高自身素质。
第五章社会参与与监督
第十四条鼓励和引导外来人员参与社会事务,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外来人员管理监督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外来人员对违法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外来人员,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外来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社区(村)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上虞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