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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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工
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4.12.04
•【字号】建市〔2014〕252号
•【施行日期】2014.12.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工作的通知
建市〔2014〕252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化建筑业改革有关要求,今年8月份以来,我省开展了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下称“实名制管理”)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下称“电子化审批”)工作。
目前,我省已完成23万人实名制
信息采集和300多家企业电子化审批。
为进一步完善实名制登记和电子化审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名制管理
1.完善政府监管人员实名制登记。
各市、县(市)要对负责建筑市场监管、质量安全监督等监管人员进行实名制登记,登记内容包括:采集监管人员身份证信息,完善填报所在单位(部门)名称、职务、在编(不在编)、手机、邮箱等个人信息。
2015年2月1日前未完成实名制登记的监管人员,在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系统(下称“系统”)中将无法行使系统相关管理权限。
2.完善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登记。
关键岗位实名制登记人员是指工程建设企业中持有从业岗位证书的人员。
实名制登记首先要通过实名制管理系统完成个人身份证信息采集、上传个人相关基础信息,省内企业人员通过实名制管理系统与政府监管部门从业岗位证书系统中人员进行比对绑定即完成实名制登记,不需要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省外进皖企业人员需要地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由负责登记的地市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查询省外网上从业岗位证书系统或核对证书原件与上传资料一致后完成实名制审核登记。
按照《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的通知(建市〔2014〕161号)》要求,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登记信息内容完整后才能提交进入系统。
身份证信息采集只需一次,已完成身份证信息采集,其他个人“基本信息”或“人脸识别信息”不完善的请尽快完善。
3.规范实名制登记人员的单位变更。
人员需要变更单位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注册人员单位变更按注册规定执行;
企业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变更需经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质量员、施工员、企业安管人员(安全三类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监理员、、中(高)级职称等人员,单位变更原则上需经原聘用单位同意;发生纠纷时,根据合同约定或相关部门处理结论,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
4.完成实名制登记还未确定从业单位的人员将进入系统内部人员预备库,不在外网公开。
4. 12月31日后系统中仍在二家及以上企业任职而不进行实名制登记的人员,系统将锁定人员,禁止使用,并记个人不良记录。
二、电子化审批
1.明确地市审批部门及审批人员。
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明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部门、初审人、审批人,并于12月28日前将名单报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见附表,传真:*************)。
初审人、审批人变更的,请及时书面报告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2.地市资质审批方案实行备案管理。
按照《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的通知》(建市〔2014〕194号),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研究制定资质审批方案,报我厅备案后实施。
三、其他事项
1.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政务窗口和培训学校实名制硬件设备的配备,方便个人身份证信息采集。
2.各地要积极组织企业和个人到政务窗口和培训学校等指定地点办理实名制登记。
原则上不提倡企业自购实名制设备,以免增加负担;特级企业及规模大、从业人员分散且购置设备愿望较强的企业,按照系统硬件配置标准要求可自行购买。
系统开发软件公司不负责销售设备。
3.实名制工作由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和工程质量监管处按照职能对口负责,资质电子化审批由建筑市场监管处负责。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或提出的建议,请向我厅反映。
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部门及初审人、审批人、登记表
201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