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平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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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提高其就业能力,促进高校毕业生顺利实现就业,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桂平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桂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的就业见习管理。
第三条见习基地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 保障见习人员合法权益原则;
3. 提升见习人员就业能力原则;
4. 促进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共同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见习基地管理
第四条见习基地的设立:
1. 见习基地由桂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并颁发《桂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标识;
2. 见习基地应具备一定的规模和条件,能够为见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实践机会。
第五条见习基地的职责:
1. 制定见习计划,明确见习岗位、人数、期限等;
2. 负责见习人员的选拔、录用、培训和考核;
3. 落实见习人员的生活补贴和意外伤害保险;
4. 对见习人员进行日常管理,确保见习活动有序进行。
第三章见习人员管理
第六条见习人员的资格:
1. 毕业学年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非全日制研究生);
2. 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3. 16-24岁持《就业创业证》的已登记失业青年。
第七条见习人员的选拔:
1. 符合资格的毕业生可自愿报名;
2. 见习基地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见习人员名单;
3. 面试合格者,签订《桂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第八条见习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 权利:获得见习岗位、生活补贴、意外伤害保险等;
2. 义务:遵守见习基地规章制度,积极参加见习活动,努力提升自身就业能力。
第四章见习活动管理
第九条见习活动内容:
1. 实习岗位技能培训;
2. 行业知识、政策法规培训;
3. 企业文化、团队协作培训;
4. 就业指导、求职技巧培训。
第十条见习活动组织:
1. 见习基地制定见习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和时间;
2. 定期组织见习人员参加培训活动;
3. 跟踪见习人员的见习情况,及时调整培训方案。
第五章激励与考核
第十一条见习人员的考核:
1. 见习基地对见习人员定期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见习态度、工作表现、学习成果等;
2. 考核结果作为见习人员是否继续见习的依据。
第十二条激励措施:
1. 对见习期间表现优秀的见习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见习期间表现不佳的见习人员,进行约谈和指导,必要时终止见习协议。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桂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