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牡丹智能卡章程-工银发[200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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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牡丹智能卡章程
正文:
----------------------------------------------------------------------------------------------------------------------------------------------------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智能卡章程
(2000年3月24日工银发[2000]41号)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传统货币向电子货币的转化,为社会各界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牡丹智能卡(又称IC卡)是中国工商银行发行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以芯片(IC)为信息载体的人民币借记卡。
第三条牡丹智能卡按是否计息分为电子存折卡和电子钱包卡,电子钱包卡又分为可续存的钱包卡和不可续存的钱包卡。
电子存折卡、可续存的钱包卡具有存款(限本地)、取款、消费(含预付消费和迟付消费)、转账结算等功能;不可续存的钱包卡具有消费(不含预付消费和迟付消费)、转账结算等功能。
预付消费是指持卡人与特约单位约定先付款后消费的消费方式。
迟付消费是指持卡人与特约单位约定先消费后付款的消费方式。
第四条牡丹智能卡可同时具有电子存折卡、可续存的钱包卡、不可续存的钱包卡的功能,也可具有其中一种或几种功能。
第五条电子存折卡、可续存的电子钱包卡可与以磁条为信息载体的牡丹卡(系列产品)相组合,所组合的产品中芯片信息部分应遵守本章程,磁条信息部分应遵守相应的牡丹卡章程。
第六条凡自愿遵守本章程的个人均可凭公安部门认可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中国工商银行牡丹智
能卡发行机构(以下简称发卡机构)申领牡丹智能卡。
第七条申请牡丹智能卡须填写申请表,确认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智能卡章程》。
第八条发卡机构为电子存折卡的申领人开立活期储蓄智能卡账户,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发卡机构为电子钱包卡的申领人开立智能卡账户,账户内存款不得超过1000元,存款不计息。
第九条与以磁条为信息载体的牡丹卡(系列产品)相组合的牡丹智能卡,持卡人可将对应账户的存款转入智能卡账户使用。
第十条牡丹智能卡只能在中国工商银行指定的专用机具上使用,电子存折卡在支付款项时必须使用密码,电子钱包卡不使用密码。
第十一条持卡人使用电子存折卡在专用ATM上取款时,每天最多可取5次,累计金额不超过5000元。
第十二条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
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电子存折卡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发卡机构依据电子信息为电子钱包卡持卡人办理的存款、取款、消费(含预付消费和迟付消费)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交易的有效凭证。
第十三条牡丹智能卡账户资金应以持卡人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
第十四条持卡人初次办卡或补换卡均须交纳卡片成本费,不可续存的钱包卡每卡成本费20元,其他种类的牡丹智能卡每卡成本费40元;电子存折卡和可续存的钱包卡领卡后须按年交纳年手续费,年手续费每卡10元。
持卡人持卡消费、存款和在本地取款、转账无须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在领卡城市以外支取现金须按交易金额的1%支付手续费,最低1元。
第十五条电子存折卡及可续存的钱包卡有效期设定为1年,从到期的当月至过期后6个月内持卡人如需继续使用,可在专用设备上更改卡片有效期,同时由发卡机构自动扣收年手续费,卡片余额不足扣收年手续费的不予更改有效期;不更改卡片有效期的,卡片过期即失效。
不可续存的钱包卡有效期由发卡机构在发卡时确定公布,卡片过期即失效。
补换卡的有效期同原卡片的有效期。
第十六条发卡机构受理持卡人销户申请后按有关业务规定为持卡人办理销户。
第十七条持卡人不遵守本章程的,发卡机构有权取消持卡人资格,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牡丹智能卡。
第十八条持卡人遗失电子存折卡,应就近到发卡机构及时办理书面挂失或电话挂失。
书面挂失为
正式挂失,发卡机构对电话挂失只协助防范,不承担任何责任。
凡书面挂失前及发卡机构受理书面挂失起10日(含)内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可凭书面挂失申请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补办手续。
持卡人遗失密码,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书面申请更换密码,办理更换手续。
持卡人遗失电子钱包卡,不挂失,一切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同时具有电子存折卡和电子钱包卡两种功能的牡丹智能卡,发卡机构只对电子存折卡挂失,对电子钱包卡不予挂失。
第十九条安装牡丹智能卡专用机具的牡丹卡特约单位均应受理牡丹智能卡,并履行受理牡丹卡合约。
第二十条本章程修改或牡丹智能卡利率、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发生调整,一经公布即为生效,无须另行通知。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中国工商银行负责制定和解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结束——。